CCC認證的監督執法存在特殊情況,部分產品按用途和主要功能確實屬於CCC目錄,但在實踐中可以免除認證,即《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CCC豁免”。
了解此規定有幾個關鍵點:首先自制度建立以來,“CCC豁免”只針對“進口”環節的產品,日常“內產+內銷”產品不包括在內(2020年《規定》提出修訂徵求意見時,有人提出進口和國產一視同仁,考慮為國內生產+銷售產品設定豁免條件, 但在隨後的修訂中沒有進展);
其次並非所有進口貨物都可以豁免,必須在八種特定情況下使用(不包括第9項中的包羅永珍的條款)才能獲得豁免; 第三豁免並不意味著您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但您必須向境內市場監管部門(一般為進口商、銷售商或使用者的註冊地)提交相關資訊,並且只有在批准並獲得“豁免證書”後,才能在進口環節及後續銷售使用環節免收CCC認證; 最後即使產品成功豁免,也必須按照原申報用途使用(八種情況)。
縱觀以上八種“CCC豁免”情形,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產品本身或整機(組裝為配件)最終未在國內市場流通、銷售和使用,如“(1)科研檢測產品”、“2)通過評估技術引進零部件”, “5)僅商業展示”、“6)臨時進口後需要退回並運出海關(展品)”、“(7)(8)所有出口整機(一般、進口或用供應材料加工)”等用途。考慮到CCC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的健康和安全,即使為這些目的豁免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它不會對我國的經濟、交易秩序、健康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另一種一般不在國內流通或銷售,但仍出現在使用環節中,如“(3)直接需要用於終端使用者維修目的”、“4)裝置部件配備工廠生產線(不包括辦公用品)”,但結合CCC系統的調整範圍(出廠、銷售、進口或用於其他經營活動)來定義, 用作使用者維修的備件或工廠生產線的零部件不屬於工廠、銷售,不符合“用於其他經營活動”的範圍。據估計,也正是由於這些原因,它被納入豁免範圍。
由於CCC豁免工作僅限於進口過程中產品的檢驗控制,十餘年來一直負責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各地直屬的檢驗檢疫局,但在2018年,檢驗檢疫部門在機構改革中移交給海關總署, 考慮到《認證認可條例》監督執法權的統一,2019年3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產品強制認證豁免相關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13號)。明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海關總署負責進口貨物涉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核查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海關總署應當建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者證明檔案等資訊的線上核查、通報和協調機制。 自2019年4月1日起,市場監管部門將承擔免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工作雖然公告本身並未明確CCC豁免監管執法全部移交給市場監管部門,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隨後發布了《關於明確強制性產品認證豁免要求的通知》(國世健認證函2019年第153號),進一步明確了對八種豁免情形的審查和後續監管要求, 而在《關於加強認證監督的通知》中,市各級監管部門的認證監督職能也被概括為“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CCC認證違法行為”,其中自然包括了CCC豁免方面的違法行為, 即“違反 R 條款第 42 條並應根據《認證和認可條例》第66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虛假豁免可認定為進口未經認證的產品,對進口商及後續銷售商依法給予“責令改正,罰款5-2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然而,在實踐中,實施這種懲罰的機會很少因為只有對CCC豁免產品的最終用途進行跟蹤和核實,才能發現原來虛假申報或未按申報目的使用的情況,這項工作基本上只能在海關部門對進口貨物進行跟蹤時才涉及,市場監管部門難以自行實施, 而且在定義方法和協調機制上,兩個部門之間還存在溝通不暢的局面,一些問題在實踐中較為突出。一方面地方市政監管部門往往將CCC豁免業務委託給市局甚至區局的註冊部門(而不是認證監管部門)負責,而負責驗收和審批的人員基本不了解CCC目錄產品的定義,所以面對企業申請豁免, 只要資訊型別符合要求,就會被免簽,其實申請免簽的產品大部分根本不屬於CCC認證的範圍,但企業聽到海關反饋說,需要先免簽申請;另一方面負責進口檢驗的海關部門工作人員對CCC目錄的定義並不熟悉,往往只依靠國家認監委在原國家質檢總局出具時出具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與海關HS編碼對應關係參考表》(最新為2017年印發)。例如,代號8501520000對應海關系統中的750W-75kW多相交流電機,但CCC目錄中的低功率電機限制為最大額定功率1對於1kW的電機,後者的範圍比前者的範圍窄得多。 資訊的不對稱直接導致了這樣乙個事實,即大部分CCC豁免對應產品實際上並不屬於CCC認證的範圍,即“錯證”,而負責驗收和進口檢驗的工作人員對此並不知情,在豁免產品的後續跟蹤和驗證中往往做了很多無用的工作。當然,也有極好的體驗一些省級局沒有將CCC豁免工作委託給地市,但仍由省局相關部門接受,但在審批中合理引入外部力量,並將定義任務的全額支付外包給各大CCC認證機構,並逐一定義和反饋技術意見。
在《規定》中,還有一種情況是“進口貨物進境時不需要CCC認證”,即該產品屬於CCC認證範圍,但無需提前申請豁免,進國時也不需要認證,即第四十一條規定“列入目錄的進口貨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入境時無需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 (二)內地港澳特別行政區**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個人使用的物品; (三)入境人員從國外攜帶自用物品的; (四)外國援助和捐贈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不需要強制產品認證的情形“,主要是駐外使領(含港澳)個人使用和外援贈品,按照”是否會對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的原則,易於理解。 交易秩序,我國境內的健康和安全“在上一篇文章中。主要原因是第三項“境外入境人員帶入的個人使用物品”定義有點困難,因為不限於未封存的貨物使用,所以這實際上給了跨國“人肉”一點操作空間; 2018年底,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監管總局等6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的通知》(商財發2018年第486號)。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應當作為自用進口商品進行監管…因此,對於符合要求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即使商品本身屬於CCC認證範圍,也只需要相關認證材料,在進口及後續銷售環節無需重新考核CCC認證。
本文原載於《市場監督管理》2024年第3期半月刊孔迪,廣東省東莞市市場監管局。
審計 |Yu Jackie Chan, 張麗娟.
編輯 |陳瑩.
主編 |田瑩.
實習編輯 |楊奇.
由中國工商印館新**和數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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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場監督管理年度刊(半月刊)(共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