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遵循操作邏輯,深化數字檢察院發展。
當前,數位化檢察工作已成為檢察監督工作的重要創新點,是檢察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 筆者認為,數字檢察的基本執行邏輯可以分為“大資料採集與處理、模型構建、功能實現、社會治理”幾個基本環節。 大資料採集與處理,即檢察工作相關資料的採集與整合。 一方面,對以往案件材料進行收集和整合,形成檢察工作法律監督的“資料庫”; 另一方面,突破了區域行政區劃和行政機構制度的侷限性,實現了跨區域、跨機構的資料整合。 在模型建設過程中,依託檢察官和技術人員的配合,實現了法律監督的數位化。 具體而言,檢察人員對案件進行分析、挖掘、梳理,剝離重要要素和辦案邏輯,由技術人員加工成計算機語言,通過演算法構建計算機模型,將傳統的法律監督辦案轉變為資料輸入輸出的過程。 在功能實施上,數字檢察下的法律監督主要能實現兩個基本功能:一是尋找相似案件,即從法律監督的個案考慮出發,實現基於相似案件的監督模式。 法律監督模型的底層演算法是對資料進行分類和標註,因此數字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將構建類似案件的檢索機制,檢察官通過輸入案件線索來推薦相關案件和法律規定。 查詢類似案件有助於統一辦案標準,同時也可以提高檢察官的工作效率。 二是風險預警,即及時發現潛在問題,快速識別。 通過不同領域的法律監管需求,建立專項監管模式,構建相應的風險預警機制,監控識別案件處理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風險點,快速制定方案,實現案件全週期管理。 就社會治理而言,應該認識到,法律監督的最終目標是參與社會治理,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 通過對具體案件的處理,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法律監督要進行更深入的分析判斷,對訴訟的源頭進行分析,發現社會治理的漏洞。 借助數字檢察,技術可以更直觀、多維度地反映人民群眾需求,增強檢察機關決策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檢察工作不僅能有效提高辦案效率,又能保證高質量辦案質量,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高質量高效辦案。
近年來,檢察系統資訊化建設取得了一些成果,檢察業務應用系統的推出實現了檢察系統內部的“業務資料化”。 以浙江省湖州市為例,湖州建成了1個執法司法雲資料中心、1個資訊共享平台、2個資料採集倉庫(政務雲、政法雲資源)和N個應用場景,共同形成了“1+1+2+N”的整體架構,為推進法制監管和社會治理模式的系統性改革奠定了基礎。 以江蘇省徐州市為例,開發了雲龍微檢察院、健愛E站、案例空間、社群矯正、雲巡檢智慧型鏈、雲智聽等平台,構建了“1+2+N”(即“小程式”、“科技創新與檢察工作融合”、“N業務”)工作模式,推動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應該認識到,數字起訴不僅僅是檢察業務的簡單數位化。 當前檢察業務資訊化、數位化建設與資料標註、邏輯化、演算法化、建模化還存在較大差距。 數字起訴有利於實現高質量、高效率的法律監管,但在數字起訴仍處於發展初期的當下,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
一是加強技術研發。 一方面,目前先進的演算法仍聚焦於商業領域的應用,適合政務和司法工作的演算法有待開發和優化。 另一方面,從當前司法實踐來看,大資料賦能的法律監督尚未形成體系,仍停留在基於部分案件形成的個性化模型定製層面。 所有法律監督服務難以實現普遍性、普遍性。 對此,首先要在政策上予以重視,制定大資料賦能法律監管方案。 數位化巡檢是軟硬體一體化的大型工程,需要有計畫、循序漸進地安排實施,方案要科學化、智慧型化、一體化、人性化地制定。 二是要加強數字檢察院發展配套保障,落實人力、財力、物力專項規劃,有針對性地加強資訊化建設經費預算管理。 加強技術研發,開展與科研機構、技術公司等技術團隊合作,不斷優化迭代演算法,開展深度培訓和定期更新法律監督模式,同時為數位化檢察院提供日常技術支援。
二是要培養專業人才。 如上所述,法律監督模式的構建需要檢察官和技術人員的配合。 檢察官需要了解演算法的基本邏輯,並從案件中提取相關資訊; 技術人員需要了解法律監督的原則、程式和目的,並構建適合法律監督的計算機模型。 特別是對於檢察官來說,在模型建設階段,他們掌握和運用計算機技術的能力還很有限,甚至對資料的收集和分析相對不熟悉。 在搜尋類似案件的階段,他們對數字檢察系統的運作不是很熟悉,認為自己的“老辦法”更方便。 重點培養適應數字檢察的檢察官,組織技術培訓,幫助檢察官構建數字思維,掌握資料採集分析等技能,熟練使用智慧型系統等工具。 此外,需要明確的是,數字起訴的核心仍然是“人”,即檢察官。 智慧型系統或模型只是實現高質量高效案件處理的輔助工具,演算法的邏輯還存在滯後和僵化,以及“演算法黑匣子”、“演算法判別”等問題。 歸根結底,法律監督需要體現檢察人員的主觀性,檢察人員在法律監督工作中要做出最終判斷。 因此,即使未來技術越來越先進,智慧型化程度越來越高,檢察工作也需要防範數位化可能帶來的惰性,仍然要貫徹以檢察官為中心的基本理念。
第三,我們重視個人資料的保護。 應該認識到,資料越來越多地參與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與個人資訊密切相關。 因此,數字檢察官在獲得技術紅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個人資料安全的保護。 《個人資訊保護**》第5條規定,個人資訊的處理應符合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 合法性原則要求對個人資料的處理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式進行。 充分性原則要求為處理個人資料而採取的措施必須能夠達到充分性的目的,並且適用的目的、依據和方法也可以通過解釋性原則進行解釋。 必要性原則要求,當公共權力有多種選擇來實現其目的時,它應該選擇對個人權利影響最小的選擇。
劉珏,作者單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