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後秦時期,就有一套僧人實現寺院內部自我管理的機制,也就是所謂的僧官制度。
唐朝以佛教為國教,於是寺院數量激增,僧侶人數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僧官制度進一步完善,逐漸形成了專門管理僧人的制度和規章制度。 在五代十國時期,由於各國戰爭頻繁,許多人為了逃避戰爭和避稅而成為僧侶。
由於僧侶人數的增加,發展成為一股強大的社會力量,僧尼的構成參差不齊,使一些僧尼從事生產經商,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出現其他不符合僧尼身份的現象。
為了糾正這種現象,僧侶和尼姑的隊伍被清洗,教團本身開始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最後通過建立特殊的僧尼制度來約束和管理僧侶。 這是僧尼制度發展史上的關鍵一步,它整頓了僧尼的混亂,也改善了以往僧官制度的弊端,使其更適合社會的發展。
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很快歷史來到了乙個特殊的王朝——明朝。 為什麼諺語王朝很特別? 因為明朝的開國皇帝朱元璋曾經是和尚,那麼,當了皇帝之後,朱元璋又是如何對待他曾經出身的階級——僧侶的呢? 明朝的僧官制度與前朝相比有什麼特點? 對僧侶制度有什麼影響? 我們將逐一揭開這些謎團。
顧名思義,僧侶是中國古代負責管理寺院或宗教場所僧尼事務的人。 蘇軾曾在《海月辯論龔振贊》中說過:“錢塘佛盛世天下,高智者平庸混......中間。因此,一般編號為僧官”。可以看出,僧侶是專門任命的人員,以防止因僧侶團體成員的複雜性而給管理帶來不便。
僧官制度是以僧官為核心,規章制度、制度、法律源於僧人的特殊約束、對僧人的管理、對佛教事務的處理。 僧侶雖然是由世俗君主制選出的,但一旦當選,就自動享有**和佛教賦予的雙重權力,即一方面要服從世俗政府的監督,另一方面又要對僧侶和佛教信仰負責,所以僧侶的選拔和僧侶官職制度能否健康順暢執行是密不可分的。 同時,僧侶制度也成為僧侶群體與世俗權力之間的紐帶,所以能否建立乙個好的僧侶制度,關係到整個王朝的發展。
因為朱元璋出身僧人,所以有過在佛教寺廟裡待過的經歷,對佛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明朝一開,朱元璋仿元朝建立“禪勝”。作為全國佛教寺院統一,在禪勝寺設立特殊官職的總機構,每個官員都有不同的權力,但都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佛教事務的管理。
但Zensein很快就被撤銷了據《明世錄》記載,“洪武四年十二月,和尚善界玄教二院”。由此可見,山石院大概在洪武年間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明朝成立、掌管國家佛教事務的桑魯司。
僧伽部有兩位主僧,負責整個寺院的印章,稱為善界,負責日常傳道事務,稱為講課,兩位負責檢查和約束不按佛教規則行事的僧侶, 叫覺一,還有兩個人負責監督僧侶是否專心坐禪,這叫釋法。由此可見,僧伽部是乙個人員構成完整的機構,無論是制度還是制度。
根據這本書”明朝的僧人在記載中記載:“凡有山的地方,都要讓所有僧官坐印,眼睛和印一樣,但如果沒有人,就不准撤回”。可以看出,在僧伽部,僧人對僧人的要求比較嚴格,在如此嚴格的管理下,明朝僧人犯罪的概率確實比以往朝代降低了不少。
如前所述,僧人制度是由世俗勢力任命的,因此明朝僧團司並不是乙個獨立的運作機構,而只屬於六部之一——禮部。 禮部作為最先進的機構之一,對僧伽司僧人的職責和名額有相應的規定,對僧伽司的日常工作流程有明確的要求。
我上面說的,是明朝最早的僧官制度,所以對應的,地方上也有乙個僧官制度,負責管理地方僧務。 根據不同的地方管轄,不同管轄區有不同的制度,明朝沿襲了前朝的制度,也開創了省史的先例。
府內設有僧部、州內有僧部、縣內有僧會部,均隸**僧記部管轄,形成了完整嚴謹的僧官制度。 記載在《鄭德松江州志》中。:“僧伽部在吉山寺”。可以看出,明朝已經將僧官制度貫徹到每乙個行政區劃中,全國僧人開展的宗教活動都納入了國家的控制範圍,這樣既實現了對僧團的有效管理,而且加強了皇權。
自僧侶制度誕生以來,它根據時代背景呈現出不同的特徵。
不同時期的僧侶制度反映了不同朝代的特點,而明朝與以往朝代相比最突出的特點是君主的權力得到了極大的加強,因此,無論社會哪個領域,都放在統一管理的首位。 明代僧官制度最大的特點是不斷向世俗化靠攏,換言之,僧官制度的政治色彩越來越濃郁。
無論是人員構成還是運作機制,明朝的僧官制度都與當時的官官制度相似,首先是僧侶官制集中,下屬的禮部和僧記處負責在全國各地的僧官調配和處理佛教事務。 此外,僧侶和官員也有自己的等級,按照等級向上級報告是他們的職責,他們也可以按照等級領取國家的薪水。
同時,**還對車內不同等級的僧官、依戀、所用顏色等作了詳細規定例如,《明太祖實錄》記載“禪僧常服用褐色.......”說到僧侶,玉色往往......教僧侶肥皂色的普通衣服“等可以看出,僧侶和官員逐漸向政治官僚階層靠攏。 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據《明史,職業官員記錄》記載,“僧侶和僧侶屬於三等......該官員沒有報酬,他隸屬於禮部”。可以看出,也有一些僧官不在國家津貼制度的範圍內。 但總的來說,明朝的僧侶和官制呈現出官場化的特徵。
明代僧官制度的第二個特點是,它大體上沿襲了前朝,但在適應社會發展的前提下,即穩定和變化,實現了自身的變革。 明朝在洪武時期建立了僧官總制,以後大體上沿用了祖制,但也有許多微妙的變化。 其中比較明顯的是僧人職能範圍的擴大,僧伽部成立後,按照規定,應有善界、正道、講道、教法等四種僧人。 不過,朱元璋在桑麓司成立後的乙個月裡又增加了左仙教、右覺一等新修士,對玄德時期經濟考試的監考人員做了新的安排和計畫。
除了僧侶的職能外,明朝還對學位的頻率提出了新的要求。 據《太祖記》記載:“每三年一次,給學位”。到了天順時期,它被改為十年一度的活動,在景泰年代又有了新的規定,下令,凡年滿30歲且有犯罪記錄的,不得授予學位。 可以看出,明朝雖然大體上遵循了祖傳制度和舊規矩,但對僧官制度做了小改動,並非一成不變。
明代僧官制度的第三個特點,就是開創了後世受寵僧的先例。 因為明朝的開國皇帝曾經是寺院的僧人,所以朱元璋登基後,對僧人很友善。 最突出的表現是朱元璋在立**和尚時多次違反先例“額外”已設定,把和他比較親近的修士放進去,讓後世的皇帝也開始效仿,只要是和他關係好的修士,他都會找個不同的理由安插到修士的行列中。
這一措施雖然有利於政教合一,但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僧官素質下降,皇帝與僧人勾結不利於工作效率的提高,久而久之,容易滋生政治腐敗。
基於以上三個特點,明朝的僧侶制度比前幾代都更加完善,也使政府能夠強勢干預統治整個國家。
影響主要分為兩個方面:時間和後代。 首先,就對當時的影響而言,規範的僧官制度在僧人管理中起到了很好的積極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整頓了寺院的經濟,也避免了僧團的混亂,對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整個王朝的和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同時,由於僧官制度對僧人設定了專門的考核,所以任何想出家的人都必須有一定的佛教理論基礎,這樣才能避免一些心懷不軌的人為了避稅而選擇出家,出家後又變得迷茫的現象, 這提高了僧侶的入門門檻,也提高了整個僧侶團隊的素質。
僧侶官制還建立了每隔幾年對僧侶進行考核的制度,使僧侶不再敢懈怠,積極學習理論知識,從事各種社會生產和勞動。 僧侶的年齡可以確保宗教發展始終有源源不斷的新鮮血液流動,同時確保社會勞動力充足。 由於修道院制度,修道院正在蓬勃發展。
僧侶制度還結合了寺院和政治,在維持統治方面發揮了較好的作用,避免了大規模僧侶煽動人民情緒而引起的起義,相反,明朝的僧侶制度也達到了通過控制僧侶使人民擁護明朝統治的目的。 可以看出,就對當時的影響而言,明朝的僧侶制度在大多數時期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從明代僧官制度對後世的影響來看,直接影響了清代僧官制度的建立。 清朝對佛教的態度和政策大多是以明朝為基礎的。 然而,與明代的社會狀況仍存在差異,其中最典型的是藏傳佛教的盛行,隨著全國各地藏傳佛教信徒的日益增多,如何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成為當時清朝亟待解決的問題。 此時,明朝的僧官制度為清廷提供了借鑑的典範,清廷在明朝僧官制度的基礎上,採取了利用封建權力管理宗教事務的辦法,對當時的藏傳佛教進行了制約。
正是因為有明朝的借鑑,清朝迅速將明僧官制度與王朝發展的具體情況相結合,發展出一種新的僧官模式,即在***統一管轄的情況下,適當地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權力,使他們在該地區管理和開展宗教事務方面擁有充分的自主權, 由此可見明朝的僧官制度對後世有著深遠的影響。
雖然我們不是在封建社會,但從封建社會中我們仍然可以發現,無論處於哪個時代,人們都有自己的信仰,如果這些信仰沒有得到正確的引導和限制,很可能會成為動亂的根源。 因此,無論我們身處哪個時代,都需要建立健全的機制,有效管理這些社會現象。 明朝在繼承王朝僧官制度的基礎上,結合王朝發展的特點,形成了一套適合自身發展和運作的機制,不僅起到了鞏固政權的作用,也為後世的僧官制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