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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5條以立遺囑人名義寫的遺囑,應當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人應當代表立遺囑人、書記員和其他見證人書寫,並應簽名,註明年、月、日。
案情基本情況
死者孟和江有兩個兒子,孟一、二,女兒孟三,2010年因病去世,次年江因過度悲傷去世。 孟和江的父母在2000年左右去世,孟1有乙個兒子,孟小藝。
孟某1認為父母留下的房子應該由自己和弟弟孟某2繼承,理由是他的妹妹孟某3是外國出嫁的女兒。 孟某3對此不以為然,於是將孟某某1、孟某某2告上法庭,要求將父母留下的房產依法分割。
由法院審理
庭審中,孟某1和孟某2還聲稱,孟某和江在生前一直非常疼愛自己的孫子孟小義,並一再表示以後一定要把房子讓給孫子,江某還留下了乙份書記員遺囑,以防止別人與孫子爭奪房產, 表示房子會給孟小藝,所以房子應該歸孟小藝所有。這所房子與孟3無關,所以他不同意孟3的訴訟主張。
在訴訟中,法院依法追加孟曉藝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孟曉藝表示接受了祖母江的遺贈。 孟某1在母親臨終前給她看書記員將,遺囑規定:
我叫江,年紀大了,看不清了,現在由李某陽寫,特此立遺囑。 孟是我的妻子,2010年他病逝,當時他在那裡,他多次告訴我,以後我們的房子會送給我們的孫子孟小怡,我最近身體不太好,我不想以後讓孩子們因為房子而吵架,所以我決定等到我老了, 以孟的名義的房子給我的孫子孟小藝。我們也希望孩子們尊重我們的決定。 立遺囑人出示“江”字樣印章,書記員李某簽名,證人姬。
庭審中,孟某1申請書記員李某出庭作證,李某向法庭詳細解釋了江某立遺囑的過程,證人紀某因出差未出庭作證。
孟某1、孟某2承認遺囑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孟某某3不承認遺囑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認為印有“江”字樣的印章不能認定為母親在立遺囑時蓋章。
經審理,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是孟、江結婚期間購買的,以夫妻雙方的服務年限計算購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江遺囑的問題。 雖然孟聲稱江生前曾代表江留下遺囑,也曾代表書記員提供遺囑然而,遺囑上只蓋上了“江”二字的印章,沒有江本人的簽名同時,原告孟某某3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孟某、孟某某2未通知證人季某出庭受問,未提供其他間接證據江所持有的書記員遺囑的形式要求缺乏形式要求,應該是無效的遺囑。
綜上所述,孟某、江某均已過世,且未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因此涉案房屋應視為兩人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孟某1、孟某某2、孟某某3繼承。 庭審中,孟某某2自願將繼承的股份贈予孟某某1,孟某也表示接受贈與,法院並未提出異議。 法院最終裁定孟某某繼承了34%的房地產份額,孟某某繼承了66%的某
律師宣告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立遺囑處置自己未來的遺產,但在實踐中,在有些情況下,遺囑的有效性會因遺囑缺乏正式要素而受到影響。
遺囑的主要形式是自寫遺囑和書面遺囑。 自寫遺囑是由立遺囑人自己撰寫和簽署的遺囑。 書記員遺囑是由其他人撰寫的遺囑,但立遺囑人必須親自簽署遺囑。
在起草自寫遺囑時,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遺囑必須清楚地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避免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表述;
其次,遺囑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如必須寫上“遺囑”字樣,明確規定財產分配方式。
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名,並在簽名時註明日期,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在起草書記員的遺囑時,您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書記員口頭表達遺囑的內容,然後書記員才能代為書寫遺囑;
2.書記員必須在遺囑中註明書記員的遺囑"為你寫"並簽字,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在遺囑上簽字確認;
3.遺囑內容必須真實反映立遺囑人的意願,避免書記員擅自修改、篡改遺囑內容。
在訂立遺囑時,遵循以上幾點可以有效避免因遺囑缺乏正式要素而影響遺囑的效力。 此外,在撰寫遺囑時,應盡可能簡明扼要,字詞準確,並清楚說明立遺囑人的身份、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繼承資訊、分配計畫等關鍵要素,雖然遺囑允許立遺囑人進行變更、增補和修改,但建議不要對遺囑的關鍵內容進行變更或刪除, 如有,建議在變更和刪除時註明時間並簽字,遺囑也應註明日期並由所有見證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