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綁架拐賣11名兒童並被判處死刑的“人販子”余華英一審二審在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今年9月18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被告人於華英因拐賣兒童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沒收一切個人財產。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1996年期間,於華英與龔某亮(已故)一起在貴州省、重慶市等地遊蕩,以獲取非法利益,並將被拐賣的兒童帶到河北省邯鄲市,尋找買主買賣,以牟利。 在此期間,共有11名兒童被綁架和販運。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余華英為獲取非法利益,多次拐賣兒童,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情節特別嚴重,對社會危害極大,應予嚴懲。 宣判了死刑。
一審判決後,余華英以量刑過重為由,向法院提起上訴。 被害人楊牛華對一審判決的3萬元民事賠償不服,遂提起刑事案件附帶民事上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沒收財產:(1) 綁架、販賣婦女、兒童團夥的頭目;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與被拐賣婦女通姦的;(四)引誘、脅迫被拐賣婦女**,或者將被拐賣婦女賣給他人強迫**的;(五)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綁架婦女、兒童進行販賣的;(六)盜竊嬰幼兒出售的;(七)對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親屬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到國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買賣為目的,拐賣、綁架、買賣、運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
本案中,余華英綁架拐賣兒童11人,對社會危害極大根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法定刑期提高到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法院對情節是否特別嚴重,判處死刑有一定的司法裁量權,因此一審判處余華英死刑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二審庭審中,俞華英覺得一審判決過重,圍繞此事提交了一系列證人證言,“比如,她找了乙個住在她外面的男人的證詞,證明她自2014年以來沒有再犯過罪。 於華英對二審法庭上一些不利事實仍持否定態度,“比如這些孩子有沒有被打、被責罵、被恐嚇,她回答沒有,我不知道。 據貴州高院介紹,二審期間,余華英對一審認定的拐賣11名兒童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認罪,僅提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 他的辯護人辯稱,余華英已經認罪,認為刑罰過重,建議從輕處罰
不過,根據受害人楊妞華及其律師的描述,可以得出結論:11起拐賣兒童案件中,沒有一起是俞華英自願供述的,都是楊牛華找親後被他人供述的,然後找于華英核實,她只好坦白。 從第一次審判到第二次審判,我看不出余華英的行為有任何悔意。
綜上所述,上海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難以削弱她被拐賣兒童的社會危害性以及余華英認罪帶來的負面社會影響一審原判極有可能在二審中得到維持
根據拐賣兒童罪的定義,以買賣為目的,實施拐賣、買賣、運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 俞華英以賣賣為目的賣兒子,也從事拐賣兒童活動,因此可以將拐賣兒子的行為界定為拐賣兒童罪。
然而,於華英拐賣自己的兒子發生在2000年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999年《全國維護農村穩定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研討會紀要》,因生活困難和受父權思想影響而出賣自己孩子的行為不被認定為犯罪。 在惡劣的情況下出賣自己的孩子的行為被定性為遺棄罪。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賣孩子的行為在一些農村地區猖獗,他們思想落後,生活悲慘作為販賣兒童罪的原因,他們不應受到起訴
2000年後,出賣子女不構成犯罪的規定被廢除。 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聯於2000年3月20日發布《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規定,賣賣自己兒童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拐賣兒童罪,但需要以營利為目的判斷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因此,買賣自己的孩子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判定,也受到時代背景和買賣目的的限制。 例如,在過去,人們因貧窮而不得不賣掉自己的孩子以換取一些口糧或將他們送給其他受撫養人,通常不構成犯罪。 然而,在當今世界,由於社會條件的進步,兒童權益不斷得到加強,如果乙個人的孩子被惡意出售以牟利,則構成拐賣兒童罪,如果乙個人的孩子因為出生而沒有撫養,則構成遺棄罪。
俞華英的拐賣兒童案雖然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但她仍然在2000年代繼續作案,隨後隱瞞自己的真實姓名等犯罪事實,以僥倖心理逃避法律制裁,導致許多家庭支離破碎。 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對俞華英這樣的重人販子的嚴厲懲罰,是對其他僥倖心理的拐童者的警示,願世上沒有拐拐!
執業領域
王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為刑事辯護和合同糾紛。
王律師參與刑事案件近百起,多名犯罪嫌疑人獲得不起訴,多名被告人獲得緩刑或從輕處罰。 涉及的犯罪包括欺詐、合同欺詐、盜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敲詐勒索、犯罪、兒童、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虛假犯罪、開設賭場、挪用公款、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組織、濫用職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組織和領導組織。
王律師在合同糾紛領域也有獨到的見解,通過訴訟、調解、仲裁等方式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爭取權益,並最大限度地挽回損失。 王律師尤其擅長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貸款合同、委託合同、施工合同。
法律研究與文獻
刑事案件中家庭自查手冊
代表性案例
顧某違法經營案,涉嫌銷售100噸危險化學品,未被起訴·李某詐騙案,涉案金額200餘元,經答辯,檢察院最終不予起訴·在朱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案件中,逮捕不予批准,保釋候審後被解除,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尹某某詐騙案,逮捕不予批准,最終未追究刑事責任。傅某某開賭場案,檢察院最終決定不起訴·王某盜竊案,公安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撤訴。在黃某貪汙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一案中,法院僅認定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最終量刑幅度大幅降低。檢察院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在陳詐騙案中,起訴改為非法經營罪,最終刑期由10年以上減為4年半。在崔某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中,經庭審抗辯,改判罪改判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常某某組織領導***性質組織一案中,將起訴改為參加***性質組織罪,刑期由10年進一步減為5年·楊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警方將他從犯罪嫌疑人改為關鍵證人,未追究刑事責任。在王的案件中,法院適用27億,俞某某擔任產品部、運營部負責人,留校察看後申請答辯·李某合同詐騙案,涉案金額25萬元,經答辯後適用緩刑。在張某被虐待致死的案件中,檢察院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經辯護,法院最終判處他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在楊某盜竊案中,他多次犯盜竊罪,經辯護後從輕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15日。在張某故意殺人案中,辯方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在王某一案中,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經辯護後未追究其刑事責任。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