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一家成立於2009年1月12日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股東為王、董,法定代表人為王某。 2017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董某某。 後來,王某某去世了。 2018年10月25日,股東變更為潘某某、董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持股比例分別為。 38%。
王XX2變更為被告股東後,多次與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溝通,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但董某某以公司已不再經營為由拒絕獲取相關資訊。 2019年10月底,王某某2不忍心,委託律師王碧雲對被告股東知情權提起訴訟。
12月 14, 2019王碧雲女士協助原告王某某2以郵件的形式到郵箱是xxxxxx@qqcom的接收人(即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發出了股東知情權提醒函,表明原告要求審計是因為他不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
原告要求被告於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提交下列材料供其查驗或者複製:
報告公司經營狀況;
公司重大事件報告;
自公司成立以來的所有財務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包括但不限於總賬、分賬、日記賬及其他輔助賬簿等)和會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對賬單、記賬憑證、相關憑證原件及作為原憑證附件的相關資料);
公司的所有投資協議;
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訂。 被告收到原告的郵件後,不理會原告的請求,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股東知情權案件的難點: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 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要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依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目的不正當,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 如果公司拒絕提供訪問,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訪問。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從股東的角度來看,股東的知情權是《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基本權利,法律保障股東能夠依法正常、及時、全面地享有這一權利。 但是,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並非沒有任何特殊限制。 一般而言,股東不能直接要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法定資訊,而需要先向公司書面提出行使股東知情權,如在公司向股東提出書面請求後十五天內沒有回覆股東,或者明確拒絕提供訪問,只有股東才能起訴以保護他們的權利
當然,從公司的角度來看,如果公司能夠提出合理的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目的不正當,可能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 這說明在一定條件下,公司可以行使相應的抗辯權。只要公司提供合理理由指出股東行使知情權存在不正當目的,且該不正當目的會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例如股東的審計是為了竊取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股東在短時間內重複審計是為了擾亂公司的正常運作。公司等,公司有權拒絕提供檢查。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公司應收到股東的書面要求在15天內,股東也將收到書面答覆,說明原因如果公司未能履行這一義務,而股東起訴行使股東知情權,公司敗訴的風險很高。
在這種情況下結合原告從未派發過股息,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已進入異常經營狀態,只有查閱財務檔案才能真正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因此應視為原告履行了說明公司宗旨的一般義務。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書面請求後,完全不予理睬,既不同意原告的查閱、複製,也沒有拒絕被告無權以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有正當理由出於不正當目的行使知情權為由,拒絕原告查閱和複製法定資料
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查閱權範圍為公司的會計賬簿(含會計憑證)。 股東查閱或影印權的範圍通常集中在會計賬簿的查閱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的公報指出,根據我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會計基本工作規範》等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財務會計報表會計賬簿跟會計憑證是三個不同的概念:
財務會計報表它是根據經審計的會計賬簿和記錄以及有關資料編制的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書面檔案,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概況表組成,其中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 會計賬簿它是一本登記所有經濟業務資料的賬簿,包括總賬、日程表、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 會計憑證是記錄單位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
公司應配合要求檢查憑證原件和會計賬簿的股東,原因有以下三點:
首先由於會計憑證是編制會計賬簿的依據,是證明會計賬簿入賬是否正確的重要憑證,因此應作為會計賬簿的附件入賬以備將來參考,是會計賬簿的附件;
其次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和真實財務狀況只能通過查閱原始檔案來了解,否則股東的知情權無法從實際情況中得到保障;
最後一般而言,股東在查閱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時,不會不適當地增加公司的義務。
本案中,原告要求公司提供會計賬簿和憑證原件的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配合提供檢查。
最終,法院採納了原告對會計賬簿範圍的認定,承認會計憑證是編制會計報表的基本依據,會計賬簿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必須通過會計憑證進行驗證法院完全支援了原告關於查閱會計憑證的請求。
1、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等方式,就公司內部治理事務達成一致如果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該協議無效。例如,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排除了股東的知情權,則應視為無效。
2、此外,我國《公司法》並未禁止未出資的股東行使知情權只要沒有匿名股東或名義股東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等併發症的,登記在冊的股東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權
執業領域王碧雲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為婚姻家庭事務、企業投融資、公司治理等,並專注於為境內外企業和個人提供民商事合同糾紛、智財權、勞動爭議、刑事案件等領域的法律服務。
王律師擁有多年公司法律顧問經驗,曾為多家民營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公司治理、合規和訴訟法律服務。 他還為國內多家科技、醫藥、金融等公司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投融資、併購重組、破產清算、勞動人事、融資租賃、智財權、國際事務、爭議解決等眾多領域。
此外,王律師還與德國、澳大利亞、美國等國家的企業保持著長期的合作關係,為其提供諮詢、投融資等非訴訟法律服務,以及合同訴訟法律服務。
法律研究與文獻
1999 生命法常識你必須知道”。
代表性案例
為自貿區內多家大中型企業的日常治理合規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為某國有企業在自貿區內子公司提供內部風險管理及破產清算法律服務。
為自貿區某融資租賃公司某催收專案提供法律服務。
為某外國公司股權轉讓提供法律服務。
為部分一級上市及上市後企業的合規運營提供法律服務。
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註冊法律意見書提供法律服務。
為多家澳大利亞和德國公司提供智財權和國際領域的法律諮詢服務。
* 國內當事人辦理婚姻家庭事務、繼承、房地產、合同糾紛、勞動人事等民事案件,**外方當事人辦理國際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