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有博主發文稱,他在浙江杭州遇到了**“鬼鱗”。
*顯示博主準備將金項鍊賣給***的商家,對方重62克,然後當場拿出自己的電子秤稱重,結果顯示是77克,相差15克。
店主隨後將他的**和秤扔到地上,辱罵了博主。 博主選擇報警,到達現場後,他協調市監局工作人員處理,最後,辨認結果顯示:電子天平已修改為包括遠端解碼電路板。
*“鬼鱗”還是比較少見的,長期以來,農貿市場“缺斤短二”的現象一直備受詬病。
1月20日,海南省三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調查報告稱,針對網友舉報“在三亞買水果變成三斤兩斤”的問題,綜合行政執法局找到了流動攤販。
去年11月以來,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對全區農貿市場電子計價秤開展專項整改,共查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11件,立案12件。
去年11月9日,遼寧省大連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全市電子秤市場秩序整頓專項行動,查處計量器具違規改售案件4起。
究竟什麼是“幽靈鱗片”? 電子秤常見的作弊方法有哪些? 消費者如何識別“幽靈秤”? 遇到“鬼秤”如何維權?
什麼是“幽靈秤”?
電子秤屬於國家重點管理的計量儀器。 根據《計量法》的規定,用於結算的電子秤應當進行強制驗證。
所謂“幽靈秤”,就是那些縱過,稱重顯示與實際重量之間存在一定偏差的電子秤。
電子秤常見的作弊方法有哪些?
“鬼秤”隱藏在市場中,難以察覺,有網友感嘆“鬼秤複雜,偷客戶的招數也多”,要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踏入交易商的圈套,就必須了解“鬼秤”的常見套路。
1.秤下鋪墊法
一些不法商販用硬幣、紙板、泡沫等手段抬高秤角,使電子秤擺放不均勻,造成缺兩斤。
2.捨入
使用電子秤只能顯示小數點後兩位的設定,故意將單價降低100倍,如125公斤貨物,單價為10元一公斤,一般情況下應收取12元5元,但他故意在電子秤上把**打成01元一公斤,讓電子秤自動放0125 四捨五入為 013、可以向客戶收取13元。
3.衝擊方式
通過力的衝擊,就是把貨物重重地扔在秤上,稱重時秤盤還在晃動,通常此時展示的貨物的重量比實際重量重。 測試表明,如果一塊肉的實際重量為 0155公斤,拋秤時,可以達到0198公斤,比實際重43克。
4.托盤**方法
即當電子秤為空時,它顯示零,但在稱重時,托盤與商品一起放在秤上,托盤的重量成為商品重量的一部分。
5.強調是用磁鐵做的
如果電子秤的秤盤是鐵製的,可以用磁鐵稱量,稱量時用小磁鐵輕輕穿過秤底部,稱量就會充氣。
6.Remote control 修改器
在電子秤中安裝遙控接收器或安裝開關,將遙控開關設定為a、b、c三個檔位,稱重將分別充氣。
7.掩碼顯示方式
電子秤上有重量、單價、三件商品,有的攤販會故意擋住其中一件,有的直接用紙條或膠帶擋住,有的利用攤位上堆放的雜亂無章的商品,用假格或假重來欺騙消費者。
8.晶元作弊法
犯罪分子利用技術手段改變電子秤的電子晶元,使重量比實際重量重,比如修改電子晶元,通過預設按鈕或更改密碼,電子秤的狀態可以隨時調整,同樣是500克的東西,按不同的“鍵”, 顯示重量可更改為 550 克、600 克。
消費者如何識別日常生活中的“鬼秤”?
“鬼鱗”現象在榴蓮、櫻桃、海鮮等各種單價較高的商品攤位中屢見不鮮,通常有三種方式來識別“鬼鱗”。
一瞥:看電子秤是否有CPA標誌,看是否張貼了有效期內綠色的“強檢”標籤,看商家輸入的單價是否正確,防止商家在消費者看不清時作弊。
第二次聆聽:稱重前要注意電子秤是否發出“嗶”的一聲,如果有,很可能是商家通過某種手段作弊,這時可以要求商家在斷電後復位重新稱重。
三核:大多數集市和超市都配備了公平的體重秤,可用於檢查體重。
消費者遇到“鬼秤”時,該如何維權?
在消費過程中,注意保留購物券、交易記錄、證書**或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
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可以先選擇與經營者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投訴、舉報或訴訟。
使用和銷售“鬼鱗”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鬼鱗”的減少也需要消費者的共同監督,“鬼鱗”的使用和銷售是非法的。
DHH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劉軍利介紹,商家使用“鬼秤”主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將承擔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
對於使用“幽靈秤”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一般處以沒收其計量器具和一切違法所得,並可能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訂),商家還應承擔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並應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增加對消費者遭受的損失的賠償,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格或接收成本的3倍服務業;增加補償金額低於500元的,為500元。
銷售“鬼鱗”的商家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全凱明介紹,這種網上銷售電子秤的行為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條規定,製造、銷售、使用計量器具欺騙消費者的,應當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罰;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的個人或者單位,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有網友認為,一再禁止“鬼鱗”,還在於懲罰太輕。
對此,劉軍利表示,以一令處罰不小,現在相關部門一般會按照最高限額處理消費者投訴。 資料來源:羊城晚報、邢星**、央視新聞客戶端、國視直通車、中國消費日報、中國質量新聞網、河北市場監管局、九江市場監管發布、呼和浩特市場監管局、大連市場監管局、三亞市場監管局、海波灣人民檢察院。
*:魯中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