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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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買了一套房子,由於買房的金額很大,張某在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後向銀行申請了房貸。 貸款完成後,張先生急忙到房管辦理過戶手續,卻被告知已經有人申請過戶,正在辦理中。 這是怎麼回事?不幸的是,張先生遭受了“一房兩銷”的困擾。
所謂“二次銷售”,是指賣方通過兩份銷售合同,先後或同時將同一特定房屋出售給兩個不同的買家。
對於普通家庭來說,買房是一筆很大的投資,如果遇到一房兩賣,風險會很大,如果處理不好,就要承擔巨大的經濟損失。
那麼,如果你遇到一棟待售的房子,誰擁有這所房子?我能做些什麼來確保它屬於我?
由於不動產屬於不動產,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不動產發生變更登記的,物權即發生效力。 簡單來說,房產轉讓後,產權已經轉讓,出賣人無權再做,即使與第三人簽訂了房屋出賣合同,也是無效的,因為它無權處分。
但是,如果後購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已被購買,並惡意搶先登記,則該房屋的權利仍由先購者享有。
從簽訂購房合同、支付價款到所有權轉讓,總會有一段時間,有時甚至會很長,在此期間,如果賣方和不同的買方簽訂了兩份或兩份以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就會有不止乙個買受人主張對房產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本案中的財產權順序一般按以下規則處理:
1.第乙個合法占用該財產的人。
購房合同簽訂後,房屋合法占用,占有行為具有明顯的公示和公信力效應,可以對第三人產生效果,因此合法占用的買受人具有最高優先權。
2.第乙個付錢的人。
如果房屋均未被買受人占用,則先付價款的買受人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財產的所有權順序應按付價款的先後順序確定,而不管買受人支付的價款如何。
3.合同首先簽訂。
如果買方不占有該財產並支付價款,則首先簽署銷售合同的買方將獲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有必要先發制人地占用該物業並盡快支付全額款項,以確保該物業屬於您。
那麼購房者應該如何防範一房兩房的風險,**下一部分就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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