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與正義的平衡 隨著城市化程序的加快,住房股份制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但是,在房屋共有權問題上,如果當事人不能妥善處理相關共同事務,在不動產的經營、管理和維護上往往會出現分歧,久而久之,共有人之間就會逐漸出現按份額劃分的差距,從而使不動產在共有股份的共有權問題上陷入僵局。無法形成對相關房屋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利益分配形成統一的方案,這種僵局往往使共有人無法形成統一的意見和決策,從而形成共有人之間無謂的財產損失,而對於共有人以股份為經營目的,這種僵局的出現使雙方失去了基本的信任基礎,從而無法實現預期收益。可以說,股份共有人的僵局嚴重危害了各方的相關權益,如何解決這種情況。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共有人為維持共有所有制關係,同意不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嚴重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喪失共有權基礎或者有嚴重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可以看出,共有人可以依法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分割共有房產,法院根據相關共有人的情況取得相應的共有產權份額,如產權人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應的折扣份額。 或者拍賣、變賣標的物,所得價款按產權份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