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規定”是指:
2015年1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干預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問責規定》;
2015年6月22日,中共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窺探案件記錄和問責的規定》;
2015年7月2日,中共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有特殊關係人員接觸和交往的若干規定》。 和中介組織”。
“三條規定”的出台,是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治理權威的重要舉措。 其主要內容包括:
明確了司法機關領導幹部和內部人員不得干預司法活動、干預具體案件的具體情形;
規定了對違反“三條規定”行為的記錄、舉報和追究責任的措施;
它規範了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有特殊關係的人和中介組織接觸和互動的行為。
“三個規定”的實施,對於防止和懲治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干預具體案件,規範司法人員行為規範,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權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而言,“三條規定”詳細列舉了司法機關領導幹部和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干預具體案件辦案的行為,包括:
問候、求情、指示、傳達指示、訊問案件;
介入案件偵查取證、立案、偵查、複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
違反規定干擾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利用職權為案件當事人謀取利益的。
違反“三條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從批評教育、訓誡談話、組織處理、行政處分、黨紀處分、政治紀律處分、法律查處等處分。
“三個規定”還規範了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員和中介組織接觸互動的行為,包括:
不得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律師、有特殊關係的人或者中介機構;
不得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有特殊關係的人、中介機構的宴請、饋贈;
不得與案件當事人、律師、有特殊關係的人或者中介機構進行權換錢交易或者利益轉移。
“三個規定”的實施得到了全社會的廣泛支援和擁護。 司法實踐中,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三項規定”,有力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法治權威。
作者:牛志強,10年以上律師執業經驗,北京九三學會會員,法律家險、歷史、心理學和中國文化愛好者優秀律師,如有其他疑問,請點選文末“立即提問”進行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