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務之急是盡快與歐盟建立溝通渠道,以找到解決方案。
文字 |鄭瑩
在《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法案》(“電池法案”)生效近六個月後,《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法案》(“電池法案”)生效,該法案規定,所有在歐盟銷售或使用的電池必須符合可持續性要求。 作為歐盟綠色協議的重要成果,電池法案表明了歐盟推動迴圈經濟發展、加強電池和關鍵礦產資源戰略自主的決心,但也給中國動力電池製造商帶來了巨大壓力。
在歐盟編織的可持續發展政策法規網路中,碳足跡並不是唯一的新要求,但對於當前的動力電池企業和未來的紡織服裝企業來說,這是一項緊迫、陌生和不確定的工作。 歐盟現有政策的許多不確定性,包括規則本身以及中國和歐盟政策趨同的進展,將決定企業將受到多大程度的影響。 面對技術要求,企業需要在短時間內快速提公升對規則的認知,了解會計內容和方法,帶領第一鏈共同實施。 面對政策層面的不確定性,企業除了等待和上訴,似乎無能為力。
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與歐盟建立溝通渠道,就規則內容和技術要求開展平等交流對話,傳達雙方訴求共識,尋求解決方案。 這不僅是回應歐盟電池法的需要,也是回應所有與中國出口密切相關的歐盟規則的需要。 綠色和可持續發展規則的興起,代表著發展新規律和新秩序的建立,歐盟是先行者,但不會孤軍奮戰。對於中國工業和企業的發展,只有發揮十二點精神,才能在不斷變化的發展環境中保持長期繁榮。
2月2日,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綠電證與節能減碳政策銜接,大力推進非化石能源消納的通知》,提出推進修訂後的綠證中扣除的電網排放因子在不同應用場景下進行核算。 該提案為未來推動國際綠色證書互認和將碳足跡核算納入電池賬單釋放了積極的政策訊號。 該檔案還再次強調,需要促進綠色證書的國際互認,並促進大型國際機構碳排放核算方法與綠色證書的趨同。
歐盟電池法帶來了哪些障礙
在《電池法》的所有內容中,對電池碳足跡的要求是最關注的條款之一,這是碳足跡首次作為強制性要求寫入歐盟政策法規,碳足跡申報也是最早進入實施階段的要求。 根據《電池法》的要求,容量大於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輕型汽車電池(LMT)和牽引電池最遲需要從2025年2月18日起附上碳足跡宣告; 歐盟將同時研究電池碳足跡效能等級和閾值的設定,從2026年8月18日起,碳足跡效能等級的標籤,從2028年2月18日起,低於最大碳足跡閾值和高於閾值的電池產品將被禁止進入歐盟市場。
為了確保電池評估的一致性,歐盟委員會聯合研究中心(JRC)正在起草計算動力電池碳足跡(CFB-EV)的規則。 2023年6月,JRC發布《動力電池碳足跡計算規則》終稿,涵蓋了動力電池碳足跡的要求、建模方法、文件和驗證,並對電池的功能單元、生命週期評估的系統邊界、一次資料的使用和二次生命週期清單資料集進行了詳細規定, 環境績效和碳足跡的驗證等,以及最終的計算規則預計將於2024年上半年發布。
新電池法案發布前後,筆者調研了多家國內動力電池廠商,大家普遍反映,電池碳足跡報告壓力較大,一是時間要求較為緊迫,二是開展相關工作經驗較少,第一鏈條資料基礎比較薄弱; 第三,根據部分廠商的試驗計算結果,中國生產的動力電池碳足跡高於歐洲、日本、南韓生產的同類競品,在歐盟大力推動綠色發展的背景下,將成為歐洲動力電池企業發展的主要障礙。
電池碳足跡計算的核心是電力碳足跡
不少廠商指出,在碳足跡核算中,最難減少和突破的環節是電力的碳足跡。
我們來談談電力的碳足跡和電網的排放因素。 電力碳足跡是指從原材料生產到使用者用電的整個生命週期的碳排放量,包括原材料生產、運輸、發電、輸配電等。 生態環境部此前公布的國家電網排放係數為05703 t CO2 MWh,不涉及發電上游原料環節和下游輸配電環節。 中國尚未公布官方的全國平均電力碳足跡資料。
在計算規則草案中,要計算電力的碳足跡,首先需要進行電力建模,並根據建模結果,分別計算不同**電力的碳足跡,最後形成總電力碳足跡並將其分配給產品。 簡單來說,電力碳足跡的核心是可追溯性,首先明確使用什麼型別的電力,然後核算不同電力的碳足跡,最後產生總的電力碳足跡值。
在目前的JRC法案中,有四種型別的電力模型,分別是:
如果乙個動力電池廠家有自建光伏,那麼首選自建光伏發電產生的電力,然後對第一家供應商的具體電力產品部分進行建模,最後根據國家或地區的剩餘消費結構對剩餘電量進行建模。 如果前三種型別的電力建模均不適用,則使用國家或地區的平均消費組合模型來計算電力碳足跡。
現場發電是核算的重中之重,對動力電池廠家的壓力和影響並不大。 首先,我國現場發電大多是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專案,可再生能源專案的電力碳足跡相對較低,例如光伏發電的碳足跡小於40G CO2 kWh,排放量小於煤電碳足跡的1 20其次,現場發電一般只能滿足不到10%的生產用電需求,大部分生產用電仍需購買。 因此,減少外購電力的碳足跡成為最重要的任務。
在JRC草案中,外購電力的碳足跡可以建模為三種型別:業務特定電力產品、剩餘消費組合和平均消費組合,以及業務特定電力產品和剩餘電力組合。
*商家專用產品是指從**商家處購買的電力,其核心是電量、電量等,可以通過具有追溯系統的合同工具進行追溯。 剩餘的功率組合是排除可溯源發電量後的剩餘發電型別。 企業計算自身剩餘電力組合的碳足跡基於國家或地區公布的國家或地區剩餘電力組合。
JRC制定了合同工具在具體產品建模下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環境價值的唯一性、電力生產和消費的同一市場邊界、發電機組與使用者之間建立物理互聯、完整的發行、取消和到期機制以及使用有效期。 JRC提到,GO(原產地保證)是乙個符合最低要求標準的可追溯性系統,並且需要提交其他合同文書進行評估和認證才能被接受。
從中國實際來看,國家能源局頒發的綠色證書(GEC)是中國最接近JRC要求的合同工具,綠色證書現有的操作和可追溯機制符合JRC列出的大部分要求。 但是,要想得到電池賬單機制的認可,還有兩個關鍵點需要改進,一是國內沒有綠證的登出和失效,這與JRC列出的要求略有不同; 其次,中國尚未公布剩餘的電力結構。
如果綠證機制在短時間內無法滿足《電池法》的要求,就意味著企業只能使用國家或地區的平均用電量組合進行核算。
根據SPHERA發布的2023年最新資料,中國電力的平均消費組合碳足跡比日本、南韓等主要動力電池生產國高出20%以上,主要原因是中國發電的碳排放量高,在SPHERA展示的總發電結構中, 我國燃煤發電佔比超過60%,因此發電的碳排放量遠高於以水電為主的燃氣發電、核電、日韓等。
圖:SPHERA基本資料庫中日本、南韓的電力生產結構。
即使從上游發電來看,根據國際能源署(IEA)發布的2023年生命週期上游排放因子,中國發電上游排放量為989gco2eq kWh,也比日本多875 gCO2EQ kWh,南韓 74 gCO2EQ7 gCO2EQ kWh 要高得多。
因此,如果用全國平均用電量組合來計算電力的碳足跡,中國生產的動力電池的碳足跡將遠高於日韓生產的產品,這將導致中國生產的動力電池產品在與日本生產的產品競爭時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南韓和歐洲。
如果電力的碳足跡管理做不好,可能會對中國的電池產業鏈造成很大的打擊。 從減少電力碳足跡的角度來看,這是中國綠色證書及其背後的可追溯系統被歐盟接受的最可行、最簡單的途徑。 國內不少電池廠商在四川、江蘇等省份建廠,購置當地水電、海上風電進行生產。 雖然我國的綠色證書體系仍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但市場對綠色證書的使用需求一直非常迫切,因此在完善自身機制設計的基礎上,迫切需要在機制認證的基礎上盡快與歐盟溝通。
當然,降低平均用電結構的碳足跡也很重要,筆者對比了SPHERA資料庫中中國、日本、南韓、德國等國家的基本電力資料,發現每個國家的基本資料,如發電效率和單位熱值排放, 相差不大,所以降低平均用電結構碳足跡的核心是發電結構資料的及時更新。公司還應準備好與資料庫和認證機構保持溝通和聯絡,以幫助他們縮小資訊差距。
歐盟碳足跡核算規則只是乙個起點
筆者曾問過動力電池製造商,為什麼該行業已經對設定三四年後電池賬單要求的碳足跡水平和閾值如此緊張。
電池廠商的回答是,雖然准入門檻要求還要等幾年,但在2025年強制碳足跡申報後,如果國產電池產品的碳足跡高於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就會因為不夠環保而受到**和競爭對手的批評, 並失去汽車廠客戶,而主要競爭對手日韓生產的產品將很快迎頭趕上,中國在動力電池產業鏈上的優勢可能逐漸喪失。
這意味著留給動力電池廠商的實際時間不到一年。
為了降低風險,一些廠商正試圖與各方溝通,希望在技術和政策上得到支援,一些廠商如果碳足跡資料無法減少,別無選擇,只能出國在歐盟建廠。
在海外建廠,對企業和國內經濟發展來說都不是乙個好的選擇。 對於企業來說,在海外建廠可以解決碳足跡的困境,但也會讓企業面臨其他本土化政策風險,生產成本也會增加; 將現有或新的產能遷往海外也不利於當地經濟發展。 因此,企業和企業都希望將生產留在中國。
更值得注意的是,歐盟的紡織碳足跡已經在路上。 2023 年 12 月 4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就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指令 (ESPR) 達成臨時協議,將產品碳足跡和環境足跡要求納入 ESPR,而紡織品(尤其是鞋類和服裝)將被優先實施。
根據歐盟統計局的資料,2022年歐盟從中國進口的紡織品服裝佔歐盟以外國家進口比例的32%左右3%。ESPR實施後,中國紡織品服裝出口可能會受到影響。 事實上,一些紡織服裝廠商已經向筆者表達了擔憂,而動力電池企業,薄弱的資料基礎和政策趨同的不確定性是他們感受到最大壓力的部分。
作者是中國汽車工程學會汽車電氣化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電鏈科技雙碳事業部主任。 編輯: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