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之一的,才能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1、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未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的。 2、被徵用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
在我國合法的拆遷中,有些法律檔案,如果不注意,也可以“變相”降低拆遷補償金,徵收人也樂見其趣。 我們被徵用的人必須小心。
案情:
劉先生在四川某縣的房子於2024年10月被納入拆遷範圍,他對拆遷方給予的賠償非常不滿,多次與拆遷方談判無果,因此始終沒有簽字。
然而,2024年1月,劉某突然接到房屋被徵用的賠償決定書,至今仍未達到其房屋的實際價值。 由於擔心這份檔案會影響他的賠償,劉先生趕緊諮詢了拆遷律師,尋求回應。
拆遷律師了解情況後告訴劉先生,如果劉先生在收到這份檔案後不立即採取措施維權,訴訟時效屆滿,賠償金就很難增加。 如果你不理會它,你可能只能等待司法拆遷的結果。
中國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什麼? 出具徵收補償決定書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
第26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未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作出徵收住房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報告, 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告。
賠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協議事項。
根據該規定,如果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可以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1、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未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訂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的。
房屋徵收部門在實施徵收時,將制定徵收補償方案,確定被拆遷人的初始補償,該方案有期限。
因為乙個專案開發肯定需要計畫,專案的完成需要有乙個最後期限。 因此,在此期限內,徵收部門與被拆遷人不能就補償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2、被徵用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
被徵用房屋的業主不清楚,房屋徵收部門也不知道該和誰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但徵收工程不能這樣拖出來。 據此,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上報作出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
第28條.
被徵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未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群眾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司法拆遷。
在實際徵地拆遷中,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一般是徵收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時進行拆遷的必要手段。 因此,一旦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書,就意味著強制拆遷的大門已經開啟。
因此,對於被拆遷戶來說,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就像乙個“時機陷阱”,必須及時識別和應對。
在我的國家,如果我收到關於徵用補償的決定,我該怎麼辦?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
第26條第3款.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徵收住房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的上一級人民**申請行政復議。
被徵收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已經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被徵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後,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文書在客觀上可能會對您的賠償權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我們必須對每乙份徵收文書進行關注。 特別是搬遷戶接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一定要注意,及時諮詢律師,在有效期限內採取法律措施,不要把我們的房子一步步推向被強拆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