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案”有了新的進展! 不久前,訂婚**案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 近日,該男子提起民事訴訟:他要求女子登記結婚,如果她不結婚,她要求退還戒指彩禮。 女方的母親很不屑地回應,對方會把彩禮還給對方。
他要他的錢,我要網路欺凌的損失費,我要他們在網上向我的孩子道歉,並歸還我女兒的清白,我不要一分錢。 女孩的母親也說:“他家勢大,什麼都瘋了,現在才走到這個地步。 ”
1.*有罪認定:關鍵是女方的意志是否違背了她的意願。
根據刑法的規定,**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 在確定**犯罪時,違背婦女意願的性關係是**犯罪的本質特徵。
那麼,你如何確定乙個女人的意志被侵犯的時間點呢? 婦女的意志是否被侵犯,只能通過判斷婦女在時是否違背了意志來判斷,不能通過事後是否違背意志來判斷。 在實踐中,婦女在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後,通過給婦女錢、找工作、娶她等各種手段,向公安機關、法院主張性行為是自願的,仍具有犯罪所要求的“違背婦女意願”的特徵。
在訂婚案中,監控顯示該女子逃出房間並被拉回房間,這充分反映出該女子的性關係違背了該女子的意願。 事後,女方的母親要求男方趕緊娶女方,並在彩禮、房產證登記等方面提供相應的補償,但這並不能改變男方在發生性關係時違背女方意願的事實。 因此,男方及其母親提出的這些藉口不能作為男方不構成犯罪的辯護理由。
2.丈夫可以成為罪人的臣民嗎?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有乙個問題在認定**犯罪時一直存在爭議,那就是:丈夫能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在這個問題上,有一種肯定和區分定性理論的主張。
肯定的觀點是,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是平等的,丈夫和妻子在性方面是平等的,一方無權支配和脅迫另一方,即使一方從不接受另一方的性要求,也沒有法律後果; 而且,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妻子並沒有被排除在犯罪物件之外,因此犯罪的主體自然包括丈夫。
定性理論的區別觀點認為,如果男子在離婚訴訟期間或基於某種協議分居期間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則應認定為**罪,因為在上述期間,男女之間缺乏維持婚姻和維持性關係的協議。
根據以上兩種觀點,我們可以知道,即使夫妻雙方仍處於婚姻關係中,但處於離婚訴訟或基於某種協議的分居期間,如果他們強行發生性關係,仍然可能構成犯罪。 那麼,由此推理,在一男一女訂婚但未婚的關係中,強行發生性關係的男方顯然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 因此,訂婚並不能阻止犯罪。
一般情況下,在實踐中,**犯罪的認定往往由於取證困難而難以確定。 在訂婚案中,有監視、女方身體受傷等證據,一審也認定男方實施了犯罪。 因此,雖然第二次審判迫在眉睫,但丈夫很難改變第一次審判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