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種型別,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雙方協議離婚,由夫妻雙方在達成離婚協議的前提下完成,雙方親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也可以聘請律師,但本案中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協議前的離婚中,包括協助一方分析離婚財產分割方案,指導子女監護權和子女撫養費,幫助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 協議離婚主要取決於男女雙方的自由意志,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協議方案都會導致無法通過協議離婚,因此本文主要參考律師在訴訟離婚案件中的作用。
1、基於職業道德和多年經驗,律師可以給出中肯、客觀的意見。
從事婚姻家庭事務多年的律師在處理案件時,會特別關注當事人心理狀態和情緒表現的變化,冷靜處理家事糾紛,綜合運用法律等社會學知識的技能處理法律事務。 俗話說:寧拆廟也不願毀婚姻,律師在聽取當事人陳述時,在聽到有當事人對是否離婚沒有自己意見時,甚至會問律師“我沒有想過要不要離開, 律師,你以為我想離婚嗎“,他一般會勸她,在決定是否離婚之前,他會好好考慮一下,不要在情緒失控的時候急著做決定,以免以後後悔。對於一些長期存在家庭暴力或婚外情的當事人,律師也會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給出中肯的建議和意見,但最終決定由當事人考慮後再決定。
2、在涉及財產、債務分割和處分、子女撫養費等糾紛中,律師的作用不容小覷。
在離婚案件中,聘請專業律師介入對方可能隱瞞的婚姻財產,可以獲得最大的調查取證權,實現夫妻財產分割的最大利益; 在爭取子女撫養權的過程中,聘請具有專業法律技能的律師,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機會更大。 此外,律師在婚姻家庭共同關係中涉及財產和債務分割和處置的一些問題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包括準備階段的調查取證、細節的變更、訴訟風險的應對和控制等。 在實踐中,如果一男一女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一般判決不會准予離婚,但會有例外。 以上所有操作均不能由非專業人士完成。
3、推進調解、結案,減輕訴訟負擔。
即使婚姻解除,如果存在子女撫養費和探視權問題,並且存在暫時不方便分割的共同財產,例如公司的股權,雙方最終也會在未來見面。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於2009年8月1日發布的《律師辦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務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律師始終堅持離婚案件調解為主的原則,盡最大努力為當事人合理、和平地解決糾紛提供便利。 律師**婚家案件應結合婚姻家事案件的特點,注意雙方在處理過程中的心理和情緒變化,將心理疏導方法與法律服務適當結合,協助當事人從容處理糾紛,防止衝突激化,並能調整盡職調查, 不會損害和諧,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4、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和個人私隱,嚴格遵守案件保密規定。
考慮到離婚案件具有個人關係屬性,受委託人情感因素影響較大,《操作指南》規定,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律師在正常情況下只接受一般授權,不能接受特別授權,律師只有代表委託人起訴、應訴的權利。 舉證、詢問證人、進行辯論、申請迴避、實施財產保全等訴訟行為,即程式性訴訟行為,但無權處分委託人的實體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當事人的,除非不能表達其意圖,當事人仍應當出庭; 因特殊情況確不能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律師還應當保護委託人的個人私隱和其他秘密,涉及婚姻家庭糾紛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公眾無法通過判決書網獲取類似案件的裁判文書。
根據《操作指南》,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範圍包括**婚姻財產糾紛、離婚糾紛、婚姻效力無效糾紛、離婚損害賠償糾紛、夫妻財產協議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同居關係財產糾紛、婚姻贍養糾紛、子女撫養費糾紛、監護權糾紛、探視糾紛、贍養糾紛、收養糾紛、家庭分居糾紛、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裁決,申請承認港澳台法院授予的法律服務等。它還包括涉及上述領域的非訴訟法律服務。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福的家庭也有自己的不幸。
與家人和和藹可親的燈光坐在一起是每個人的美好期望。 而所謂的親情,就是同舟共濟的血緣關係和親密的陪伴,風雨同舟。 法律不是要分割親情,而是要保護親情。 家庭律師的作用體現在家庭事務的各個領域:維護已故親人的無悔遺願,調解家庭衝突,在遭受情感創傷後保護權利,成為家庭財富傳承不可或缺的管理者。 希望遇到家庭問題的當事人能夠冷靜、有愛心、友善、有決心地處理家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