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婚姻家庭糾紛、情感糾葛導致故意殺人或故意傷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比例居高不下,選擇以極端暴力化解矛盾糾紛,不僅是對法律威嚴的蔑視,也是對生命的漠視。
本文希望通過典型案例來告誡大家:悲劇往往只是一時的衝動,遇到問題時,一定要理性冷靜地面對,不要懷恨在心,不要報復,以免造成災難而後悔!
1.案情簡述。
被告人黃某與丈夫唐某(男,69歲去世)結婚40餘年,因性格不合,相互懷疑對方有生活方式問題,兩人經常發生爭吵,曾曾試圖喝農藥自殺,要求離婚未果, 導致黃氏對唐氏懷恨在心。2017年2月21日凌晨5時許,黃某因瑣事在漣水縣陳石鎮某街一組老房子西房西房內與唐某發生言語爭吵,隨後他趁唐某措手不及,用斧頭砍傷了他的後腦勺。 當天上午,由於對唐某的怨恨,黃某回到老宅,用上述工具對唐某進行了數次捅刀。 2月22日晚,被告人黃某再次前往老房子,將唐某的屍體肢解,埋在自家西南角的一口枯井中。 2月23日下午,黃某在女兒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鑑定,唐某與頸動脈夾層相符,導致大量出血,頭部受傷死亡。
2.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例因婚姻家庭衝突激化而引發的典型案件,作案手段殘忍,在防控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綜合分析案件發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缺乏家庭責任是婚姻和家庭衝突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情感基礎薄弱婚後,他們經常因為瑣碎的家庭事務而爭吵,彼此無法包容和包容,導致家庭衝突不斷公升級。 雖然黃某和唐某已經結婚40多年,但因為婚前沒有感情基礎,婚後經常吵架,黃某曾因飲農藥自殺或要求離婚。 二是家庭觀念薄弱,雙方互不信任。 唐某喜歡嘮叨,經常罵人,而黃某在吵架時會打人,雙方早就懷疑對方與對方有不正當的性關係。
其次,缺乏法律意識是最終結果的必然結果。
它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沒有採取調解渠道。 案件的起因純屬家庭糾紛,如果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對此事進行勸說、教育、解釋,家庭糾紛可能會得到緩解,不會產生不良後果。 二是沒有走訴訟渠道。 家庭衝突激化到不可調和的地步,訴諸法律程式解決糾紛是合理的,但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導致衝突惡化。 三這是一種遇到問題的衝動,他毫不猶豫地藐視法律。 案件中的被告人在遇到問題時無法冷靜思考,更不懂得如何依靠法律解決矛盾,他們首先想到的就是以暴力化解,而暴力的介入往往導致矛盾進一步公升級,甚至演變成惡性事件。
第三,基層組織職能的削弱是造成嚴重後果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它受到社會發展階段的限制一些基層組織只關注地方經濟發展,忽視社會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與群眾的情感交流,群眾在家庭衝突時無處可怨。 工作方法簡單,組織號召力不強,對矛盾糾紛資訊反應遲鈍,行動遲緩,效率低,質量不高,處置不當,最後小事拖延,使家事糾紛演變成惡案。 案中,黃某和唐某爭執數十年,黃某曾因飲農藥自殺,但基層組織很少主動介入,更別說深入輔導和化解他們的家庭矛盾了。
另一方面,一些基層組織和幹部認為“清廉的官員很難決定家事”。在路上處理家庭矛盾,不敢處理或不善於處理,往往把希望寄託在把大事變成小事,把小事變成小事上。 正是由於家庭矛盾和糾紛長期沒有得到有效的引導和解決,一些當事人不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衝突,而是使用非法手段甚至犯罪行為來解決衝突。
3.警示教育。
在家庭生活中,尤其是夫妻之間,難免會有摩擦,不僅要忍耐,還要把握尺度,重要的是善於溝通,妥善解決矛盾。 當衝突出現時,你可以選擇冷靜處理,也可以及時告訴親友,以緩解內心的痛苦,面對長期的言語暴力或家暴,可以向當地基層組織或婦聯尋求幫助,甚至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 不要懷恨在心,一時衝動選擇以暴抗暴,否則,就像案件中的被告人一樣,雖然殺了對方,暫時解了仇,但也會導致自己入獄,給父母和孩子帶來一輩子的傷害。 法律是無情的,無論受害人是否有過錯,只要任意剝奪他人健康權或生命權的行為,都會受到嚴懲。
無論是在
家庭生活、社交生活
法律是關於我們的
人人遵紀守法,凡事依法辦
只有這樣,社會才能和平,經濟才能發展
在現實生活中,遇到問題時要冷靜
不要爭強好勝
一時衝動
觸犯法律並後悔不已
*:淮安市檢察院。
編輯:冉冉。
責任編輯:10月。
終審: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