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科學原則在中國產權立法中的落實

Mondo 科學 更新 2024-02-03

孫顯忠:淺談科學原理在中國產權立法中的落實

學會思考和平。

財產法是國家經濟基礎執行和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在中國民事法律體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我國產權立法從物權法的出台到民法典產權部分的編纂,已經走過了20多年的時間,是建立在科學立法原則基礎上,立足中國國情的制度體系。** 總書記一再強調科學立法。 認識我國產權立法的科學性,是掌握產權立法思路和規律的前提,是保證立法目的實現的必要條件。 我國產權立法工程是在計畫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時期開始的,必須摒棄計畫經濟體制下的舊理論,實施能夠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新理論。 這種國家背景意味著在立法上必然會出現強烈的爭議,比如2005年發生的“物權法風波”。 即便如此,我國產權立法仍以科學立法為原則,不僅在立法指導思想、基本立法理論上完成了對計畫經濟體制的清理,而且在產權制度建設上進行了大量的制度創新,特別是在法律和技術的分析與裁判層面建立了符合的規則體系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大陸法系固有知識體系的超越。從產權立法的科學性來看,首先要認清《民法典》將產權作為僅次於《民法典總則》的第二部分的重要性。 這是因為將財產權放在每個小節的頂部,都包含著重視普通人基本權利的意思。 此外,產權科還起著保障和規範經濟基地執行的作用。 此外,《總則》一節中對人格問題和人格權的立法依據作了規定,基本上是解決人格和人格侵權責任問題的條款,將人格權放在各分部的首位不符合立法邏輯。 中國財產立法的基礎是2007年頒布的《財產法》。 在制定法律時,科學立法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貫徹,這體現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精神在物權法中的落實和對平等保護原則的承認上; 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法律制度建設的核心之一; 認識和採納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認識物權獨特的制度框架,分析基本法的裁判手法。 但是,《物權法》的立法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物權法》沒有明確遵循主體特異性原則,徹底解決“公有產權虛擬化”這一實際問題; 它不能解決產權變更中的意思表達問題; 沒有明確承認占有是一種公開形式; 根據公開原則推定權利的正確性不予承認。 儘管如此,我國物權法在維護國家經濟基礎執行、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實現物權法基本原則的轉化更新等方面取得了輝煌成就。 其遺留的一些隱患,在2020年《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得到了部分補救。 筆者認為,從科學制度的邏輯來看,財產法的科學性應當包括立法的基本概念、制度和立法結構與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實際相適應性、自身立法的系統化和自洽性,以及立法與國民商事立法和整個法律制度的系統化和自洽性在此基礎上形成。法律關係的邏輯是物權法的邏輯基礎,財產權法律關係的特徵在於“三個具體”,即具體的人、具體的事物和具體的權利。 此外,物權法的範圍應包括三大類:確立財產控制秩序的制度範圍、產權變更的制度範圍和保護第三人的制度範圍。 在確立產權管理秩序的制度範圍方面,物權法的功能是“解決糾紛”,實現“定分制糾紛”的途徑是建立科學的產權制度和產權公示制度。 就產權變更的制度範圍而言,取得理論混淆了有效合同產生的債權和物權支配權。 財產權的變化需要被公之於眾,才能獲得對世界權利法律效力的法律承認和保護。 筆者基於物權公示原則,根據不動產、動產、特殊動產和權利的不同型別,建立了相應的公示方式。 這些制度思想在物權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就第三人保護制度的範圍而言,根據第三人取得理論,第三人根據合同取得的權利隨著合同的無效而無效,標的物的所有權當然應歸還原物。 這種理論不僅不能保護第三方的利益,而且破壞了交易的安全性。 筆者基於法理學的科學性,從基於法律行為的財產權變更視角,重構了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即承認善意取得理論的基本價值,但對其“主觀善意”理論進行了改造,即: 當事人的“誠信”是以物權的公開性為依據確定的。這一觀點已被《物權法》第106條和第107條採納,《民法典》也沿用了這一觀點。 在財產權變更和第三人保護的制度範圍內,筆者提出的區分原則具有核心意義,即在基於法律行為發生的產權變更中,應將合同債務及其法律依據的法律效力與物權變更及其法律依據的法律效力區分開來。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合同應當履行並不意味著合同必須履行,沒有實際履行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區別原則得到了徹底貫徹落實,先是廢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又按照區分原則對《民法典》第五十九十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八十條進行了更新和改造。 公示制度是實現《物權法》三類調整的制度保障。 物權公示不是當事人債權意思的公示,也不是“債權形式主義”模式下以某種公示方式賦予物權變更支配權的效果,其實質是當事人對履行合同和設立、轉讓物權的意向的公示。合同的履行。即當事人以變更物權為目的的內在意思的表達,通過公開獲得物權效力。 2007年《物權法》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終止》,在物權變更中貫徹公示原則,以物權公示原則為基礎,確立了符合物權絕對權和支配權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據,不再以債權合同作為直接、唯一的法律依據, 這一原則在《民法典》的立法過程中繼續得到落實。在法律行為下發生的產權變更中,有一些但書條款。 這些但書體現了社會生活有一般原則和例外的邏輯,旨在充分保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安全和群眾的重大利益。 其中,《民法典》第352條(《物權法》第142條)的但書條款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長期以來一直被忽視。 該但書條款意味著,如果小業主支付全價並接受房屋交付,其所有權應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這一條款遭到了一些學者的強烈反對,因為它打破了債務形式主義理論下登記是唯一可信的信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基本體現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條但書條款的基本意義,使億萬購買商品房的人的住房權得到保障。 在法律理論層面,它的頒布宣告了放棄債務形式主義理論和“登記唯一可信性”的觀點。 《民法典總則》第三章第四節規定,“特殊法人”是民事權利的實體主體,保障了公有企業投資經營的基本權利,真正貫徹了國家承擔投資者責任的法律科學原則要求。 《民法典》第九十六條規定了特殊法人制度,賦予了政府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法人法律地位,不僅填補了我國民事主體制度建設的巨大空白, 同時也為有關組織從事民事活動奠定了法律依據。該主題的特殊性在整個大陸法系中具有核心意義。 民事主體不僅是權利的主體,也是義務和責任的主體。 從物權法到民法典,科學立法原則基本得到很好的貫徹。 財產立法是一部實用性很強的法律,與我國經濟制度的發展執行和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密切相關。 但是,產權立法也是具有嚴謹法律邏輯的法律,學習貫徹產權立法,把握指導思想的政治性質固然重要,但把握其中的科學要求也同樣重要。 實踐證明,只有在產權立法、實施、分析、裁判過程中貫徹科學判例,才能保證產權法治的實踐穩定而深遠。 [孫顯忠:長安街讀書會會員,中國社科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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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星月;初審:程子謙、陳佳妮; 複審員:李玉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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