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送禮是我們人際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重要的是給領導送禮,因為有很多事情需要考慮。 如果同事給領導送禮物,只有小張不給,就算領導沒有任何不快,小張也一定會不安; 如果同事不送禮,只有小張送禮,即使同事沒有想法,小張也會感到孤立無援。
鑑於節日禮物是否涉及賄賂這個敏感話題,很多人都在考慮“曲線送禮”,比如最近流行的給領導的孩子送紅包或年錢。 但是,給領導的孩子送紅包或年錢真的不是賄賂嗎?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對賄賂的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公約》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是直接意圖方面; 違反的目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責的完整性和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客觀方面表現為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金錢、財產以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在經濟交易中以各種名義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回扣和費用的行為。
例如:小張的領導王某有妻子,**三,其中妻子有兩個孩子,一男一女,各乙個孩子。 所以如果小張給王領導的孩子送年錢,他就得給五份,如果是5萬元的年錢,一共是25萬元。
從金錢角度來看,這符合定罪的標準,但在主觀層面上,卻不是。 如果小張只是想給領導的孩子一些年錢,沒有其他要求,不需要領導在公務上“照顧一兩個”,那真的不構成賄賂罪。 不過,如果單位在進行一些晉公升選拔,而王領導恰好是主要負責人,而小張的行為讓王某在選拔中直接“特別小心”,很有可能在事發後被判賄賂罪名成立。
在現實中,有那麼多錢以施捨為目的的人還是比較少的,而且大多數人肯定有給這麼多錢的打算,所以很容易收集賄賂的條件,把自己送進去。 因此,每個人在送禮或收禮時都必須三思而後行,避免在本應熱鬧的節日中被戴上手銬。
那麼我們來擴充套件一下,領導給下屬匯錢算不算賄賂? 這是乙個很大的爭議,因為領導者給下屬送錢是比較罕見和特殊的,而且大多數都類似於報酬和佣金。 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賄賂罪並不被指定為上級的下屬,也就是說,所有符合定罪條件的行為都是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