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1月27日晚上11點左右,張某、王某和王某向李某的院子裡扔了兩枚點燃的鞭炮。 1月28日0時許,張某、王某再次來到李某家門口,將兩枚鞭炮掛在原告的門把手上點燃。 1月28日凌晨1時許,張某、王某和王某向李某的院子裡扔了兩枚點燃的鞭炮。 2022年1月28日凌晨3時26分,原告李某某因突發腦溢血入院**。 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 23 級高血壓。 原告李某稱,突發腦溢血是被告人嚇人的鞭炮所致,要求被告張、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為查明原告腦溢血與被告張某、王某燃放鞭炮行為的因果關係,原告向本院申請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雙方共同選定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意見指出: “因為被鑑定人在晚上相對安靜的環境中突然聽到院子裡的鞭炮聲,事件發生得突然,原因不明,很容易出現震驚、恐懼、猜疑等心理和情緒變化,導致血壓公升高,誘發腦出血。同時,被認定者有20年以上高血壓病史,長期服用降壓藥和阿司匹林,有病理依據 基於以上分析,並依據《人身傷害與疾病關係認定指南》,認為被認定人腦出血與被告人燃放鞭炮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為主要作用,參與率達到75%為宜。 ”
由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張、王某故意在半夜連續三次燃放鞭炮,致使原告出現左肢腦溢血和偏癱他的行為與損害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責令他承擔75%的責任是恰當的。 被告雙方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原告本人患有高血壓多年,與腦出血的發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承擔25%的責任。 對於後續費用,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單獨申請。
法官怎麼說
要構成一般違法行為,需要滿足四個構成要素:首先是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權利或者合法權益的有害行為; 二是損害事實,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益受到不利影響,造成有害後果; 第三是因果關係,即行為與權益侵權的因果關係,以及責任成立後責任的形式和程度; 四是故障,即應該責怪肇事者的主觀狀態。
本案中,被告在半夜點燃鞭炮,扔到原告的院子裡嚇唬原告,應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傷害行為。 其次,被告向原告院子扔鞭炮的恐嚇行為是故意針對原告的行為,由於原告有特殊的體質,原告受到驚嚇後出現腦溢血,致殘,被告的行為與原告遭受的損害存在因果關係。 原告本人患有高血壓多年,與腦出血的發生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原告應自行承擔一定的損失。 因此,被告應當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開玩笑等衝擊不是有害行為,而是普通的生活行為。 但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在突然受到驚嚇後,往往會產生應激反應,這可能會產生破壞性的後果。 所以開玩笑的時候要注意分寸,不能故意用惡意嚇唬別人。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3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醫院餐費補貼等合理費用,以及因失去工作造成的收入損失。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3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自然人具有個人意義的特定客體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