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男)和吳(女)本為夫妻,育有一子二女。 2024年,雙方通過法院調解離婚。 離婚後,王某從安徽回到無錫工作生活,四個子女從未探望或贍養過王某。 2024年,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見證下,王某與居委會簽訂了遺贈贍養協議書,稱由於歷史等原因,王某一直單身,雖然有兄弟姐妹,但由於工作繁忙、距離遠、照顧不便,居委會按照“五保戶”的待遇,負責王某的日常生活和養老直至生命盡頭, 王某的財產在他去世後由居委會處理。協議簽訂後,居委會安排專人照顧王某的日常生活和醫療護送,直到王某94歲去世,並為他辦理葬禮。 得知王某去世的訊息後,王某的四個子女從外地趕回來索要遺產,引起了與居委會的爭執。 居委會無奈,只好起訴法院,要求確認遺贈和贍養協議有效,王某名下的房產屬於居委會。
評審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與居委會簽訂的遺贈贍養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20年來,居委會照顧了獨居的王某,妥善安排了他的住所,有專人照顧他,支付了他的醫療費,支付了養老院和喪葬費,履行了他作為遺贈贍養人的義務,但王某的四個子女卻沒有履行任何贍養義務, 四子女主張遺贈贍養協議違反公平原則,無事實或法律依據。因此,決定王某的財產歸居委會所有。 王某的四個子女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佳視點
在處理繼承問題時,許多家庭面臨著各種複雜的情感和法律問題。 其中,子女未能履行贍養義務,如何選擇遺贈和受撫養人成為兩大核心問題。 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我們需要深刻理解,慎重行事。 下面,我們將詳細介紹這兩個問題,並給出相應的風險防範建議。
一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是否必然導致繼承權的喪失?
成年子女對父母有義務贍養、扶持和保護他們。 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然而,在本案中,王某的四個子女從未探望或撫養過王某,也沒有履行任何撫養義務。 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遺棄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通過遺囑或其他方式排除繼承人,被繼承人仍將按照法定繼承權獲得遺產,但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遺產適當分配給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
第二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效力如何確定?
《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訂立遺贈、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自然人的贍養、埋葬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贍養協議優先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因為遺贈受撫養人已經履行了義務。 本案中,王某與居委會簽訂的遺贈贍養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為了使遺贈和贍養協議有效,還必須滿足某些條件:
1.協議各方的意圖是正確的:遺贈和贍養協議必須基於雙方的真實意圖,不得有欺詐、脅迫、誤解等。
2.合作提案的內容是合法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3.協議的形式是合法的:遺贈、贍養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 口頭協議或未簽署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4.受撫養人有能力支援:受撫養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具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和生活能力來履行贍養義務。
明確遺贈財產:遺贈和贍養協議必須載明遺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價值等資訊,以確保受撫養人在履行贍養義務後能夠獲得相應的財產。
第三同時,對遺贈受撫養人的選擇也有一定的要求,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遺贈受撫養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贈人和受撫養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
有能力和意願支援:受遺贈人必須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和生活能力,能夠履行贍養義務,願意贍養受遺贈人。
不是法定繼承人:遺贈人和受撫養人不能是受遺贈人的合法繼承人,否則遺贈和贍養的意義就會喪失。
綜上所述,這不僅僅是簽訂合同通過遺贈和贍養協議處置遺產的問題,需要考慮許多因素才能確保遺產的分配符合您的合理期望:
謹慎選擇您的家屬:在選擇贍養人時,應當考慮其經濟能力、生活能力、道德品質等因素,確保贍養人能夠認真履行贍養義務。 同時,應注意受撫養人的身體狀況和健康狀況,以確保他們能夠勝任贍養工作。
明確協議內容:簽訂協議時,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撫養方式、撫養期限、財產分配等,避免後續糾紛。 同時,要注意遺贈財產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價值評估,確保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約定違約責任協議應當約定違約責任和賠償方式,以便在發生違約時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補救和追償。
及時辦理公證手續在簽訂和履行遺贈、維護協議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為保證協議的履行,建議及時辦理公證手續,確保協議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編輯|閆立山.
設計|江繼濤.
審計|唐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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