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各類國有企業的設立、經營和監管還處於沒有依據的狀態。 關於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納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方案的提案,公眾輿論已通過專項渠道向上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 您的完整閱讀、評論、點讚和分享將有助於推動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法制建設的法治程序。
2023年1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納入立法方案並經第38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面向全社會徵求意見。 自《憲法》第8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的頒布、憲法第七條“國有經濟”精神的細化、各級國有企業依法管理,都是公共法治建設的歷史必然中國基本經濟體制的所有制經濟。
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的有關立法內容提出如下建議:
1.國有企業的性質和地位。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各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 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國有經濟,即全民所有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 國家保證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2.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 這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憲法精神的具體體現,要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有企業的組織體系中,落實到全系統、各個環節、最基層。 並將黨委(黨組)“定方向、管大局、抓實”的職能定位寫入公司《公司章程》。
3、國有企業主體(投資人)。 國有企業主體(投資者)是各級人民,授權專門機構履行國有企業投資者職責,並規定授權的專門機構是否可以重新授權; 理順原來由各部門、高校、科研院所資助的投資經營順序; 國有企業的設立要結合各級人民國有企業發展規劃進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母子公司、孫企業的設立要循序漸進地審批。
制定擬入企負面清單制度; 禁止鄉鎮人民設立國有企業。 鄉鎮人**必須獲得特別許可才能設立國有企業,或者只能設立自來水等特定行業的國有企業。
4.國有企業治理模式。 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建立和改革的方向,公司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織形式。
5.國有企業監管機構。 首先,是否堅持國有企業投資者責任與國有資產監管有機統一,即分級監管; 二是一般監管,監管者既具有國有企業投資人與國有資產監管者同級的雙重身份,又對下級監管者負有領導和指導的責任。
6、對國有企業進行過程監管。 設立、控股、參股等事前監督; 過程中的監管主要是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發展目標的管理等; 事後監督包括撤銷、合併、分立等,以及國有企業退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7.國有企業重點領域監管。 * 對操作安全進行監督。 落實國家安全總體責任,履行安全生產經營主體責任; 國有企業資產監管。 達到資產保全增值的目的,違規處置資產;發展決策監督。 確保企業發展目標的實現,對違法決策實行終身問責; 人力資源監督。 它包括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證勞動關係相對穩定的原則和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則,能夠上上下下的原則,績效考核原則; 損益監管。 除彌補虧損外,所獲得的利潤主要用於企業發展,並明確規定分紅將分配給同級財務部門; 履行社會責任監督。 承擔社會責任是國有企業性質和地位的必然要求,監管部門出台了《關於履行社會責任報告的規定》,國有企業應定期發布年度報告。
8.民主治理。 規定國有企業工會要成立,在公司董事會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充分發揮職代會的職能和作用,建立健全民主治理的專用渠道和制度化工具,通過黨委(黨組)檢查等方式全面落實民主治理。
9. 法律責任。 包括監管機構的職責、國有企業的主要職責以及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職責。
10. 同時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林、牧、漁業)農場法》。 解決國有農(林、牧、漁業)養殖場生產經營不能長期依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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