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積累了一系列符合“雙碳”目標的獨特經驗,但仍需進一步完善“雙碳”目標的司法應訴保障。 課題組以生態文明、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會總書記重要指示和決策安排精神,圍繞“雙碳”主題進行深入的理論探索和廣泛的實證研究,系統總結人民法院為如期實現“雙碳”目標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措施和成果, 研究判斷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1.司法服務對確保“雙碳”目標的現實意義。
1.填補現階段氣候變化立法的空白。 現階段,雖然我國已經構建了碳達峰、碳中和的“1+N”政策體系,但政策要求尚未完全上公升到法定層面。 “雙碳”工作具有明顯的政策導向性特徵,主要依靠國家政策和一些地方立法來規範化。 面對氣候變化立法的現狀,司法機關可以更加靈活地填補立法空白,解決立法滯後的問題。 首先,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依法審理各類涉碳案件,探究規律,總結經驗,為立法提供典型案例和司法經驗。 二是要充分發揮法律專業優勢,積極研究國外應對氣候變化典型案例,探索總結有益經驗,推動我國相關審判制度和審判規則的完善。 最後,針對立法領域存在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協助立法機關完善相關法律草案,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2.氣候變化執法正變得越來越規範。 現階段,氣候變化行政執法存在一些不足,尚未達到實現“雙碳”目標的要求。 當涉碳糾紛進入司法程式時,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確定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充分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妥善處理各類涉碳案件,迫使氣候變化執法更加規範。 一是督力執法機構嚴格執行碳達峰、碳中和法律法規。 我國關於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措施和責任的規定在法律法規中分散,法院可以通過在裁判中援引具體的法律規定,進一步明確法律法規的適用條件。 其次,執法機構被迫嚴格執行與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法律法規。 通過依法嚴厲處理建設專案審批流程和實施過程中因舞弊、失職造成的二氧化碳非法排放,督促行政執法機關規範執法行為。 第三,執法機構被迫嚴格執行與環境監測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院應當依照有關環境監測法律法規,依法嚴懲篡改監測資料的違法行為,督促行政機關嚴格執法,確保環境監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3.培養公眾對氣候變化問題的價值判斷和內在認知。 司法機關作為法治的關鍵一環,可以通過強制判斷提高公眾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認識,關注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幫助民眾培養碳相關價值判斷能力。 首先,它可以提高公眾對氣候變化的認識。 通過司法公開,讓公眾了解和學習法官裁判的原則、依據和推理方法,增強公眾意識,倡導公眾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其次,它可以促進公眾的低碳行動。 通過司法公開,引導公眾理解和踐行綠色低碳理念,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進而降低終端消費的碳排放強度,這也將推動能源、生產、交通等各領域發展模式的轉變,推動減碳政策的落地。
二、司法服務功能定位,確保“雙碳”目標。
1.準確把握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和重點。 人民法院服務確保實現“雙碳”目標的前提是準確把握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和工作重點。 具體而言,首先,有必要明確法院在服務於“雙碳”目標中的作用邊界。 以法律賦予的權力範圍為邊界,延伸環境資源裁決職能充分發揮,從加強“雙碳”研究、嚴格守法、回饋立法修正、完善服務機制四個層面確定作用邊界。 其次,要在不同的時空維度上設定工作理念和工作重點。 從時間的角度來看,要立足當下,面向未來; 從空間的角度來看,它應該立足於國內和國際。 三是要找到全面促進經濟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的交匯點。 要從傳統產業和新興業態兩個領域出發,以共同但有差異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活動模式,統籌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
2.用好司法手段,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以高質量的審判和執行工作充分激發市場機制作用,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雙碳”目標實現的有力手段。 人民法院要把握新時代新變化,為改革穩步推進提供司法協助。 人民法院要按照參與者的進入順序和市場經濟的調整物件,重點針對過去、現在和未來的角色提供差異化、精細化的司法服務,妥善解決衝突和糾紛,妥善審理因政策調整導致的企業改制、破產等案件,碳排放登記過程中產生的案件; 交易結算,以及碳衍生品交易、綠色金融等新型案例。
3.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努力。 統籌推進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保護,是人民法院為實現“雙碳”目標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現實路徑。 人民法院要堅持新發展理念,在環境資源裁判案件中貫徹落實“以最嚴制度、最嚴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理念和要求,加大環境違法行為成本,推動發展方式全面綠色轉型。 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積極推進汙染減碳協同,實現“雙碳”目標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融合部署和推進; 二是聚焦服務流域治理,加強協調主動司法,為重點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是積極向社會推廣“雙碳”政策,為打造綠色低碳生活方式貢獻力量。
4.預防性司法措施用於保障碳封存能力。 一是全面提公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 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採取“復植再綠化”森林恢復、“採填引”礦山恢復、“繁殖放生”河流恢復、“海沙回填”海域恢復等多種方式,助力提高生態系統碳匯能力。 二是加強碳匯交易,規範碳匯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新的碳匯購買責任辦法是司法協助實現“雙碳”目標的生動體現,同時要保持對購買碳匯利弊的清醒認識, 尋求適度的司法行動,嚴格遵守碳匯購買的適用條件。三是探索生態產品的價值實現機制。 要注重守護自然生態安全邊界,促進綠色資產安全流通,充分體現自然資源用益權和環境能力使用權的經濟價值,建立健全能體現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3.司法服務中遇到的主要問題,確保了“雙碳”目標。
1.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 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理論基礎和核心。 然而,無論是在規範層面還是在理論層面,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這一核心問題仍未確定。 目前,我國法律中對“碳排放權”仍未明確界定,相關立法也未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 碳排放權法律屬性這一基本核心問題缺乏共識,也導致司法實踐實踐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實踐和發展,影響了“雙碳”目標的實現。
2.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 應對氣候變化是乙個極其複雜的問題,需要正確處理控制與發展、當前與未來、國內與國際等多重矛盾和衝突。 儘管選擇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但建立科學、完備的氣候變化法律體系已成為各國的共識。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方案僅將“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列為尚未完全滿足立法條件的立法工程,需要不斷研究論證。 相關法律條文分散在多個部門法律中,且法律條文主要是原則性條文,操作性不強,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困難。
3.碳排放權管理與司法執法的體制機制有待完善。 一是行政機關執法方式和力度有待加強,執法手段有待進一步豐富,精細標準較低。 二是凍結企業額度影響企業支付和履約,存在“含碳套現”風險。 第三,凍結與重點排放企業彙總賬戶繫結的銀行結算賬戶後,重點排放企業購買碳配額將受到限制,從而影響重點排放企業履行義務。 四是碳排放權的司法執行措施和計量單位有待確定,碳配額執行中存在凍結和扣押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凍結期和配額結算週期不一致。 五是排放權委託執行機制尚待建立,部分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不規範,送達方式不同。
4.在審判執行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司法預防功能沒有充分發揮。 環境正義的預防性概念不流行,適用於碳相關案件的預防性司法領域不明確,措施不足。 其次,碳相關案件的審判指南尚未發布。 碳相關案件審理經驗缺乏深度總結,尚未有直接面向“雙碳”的司法適用標準,尚未形成具體明確的裁判規則。 三是可參考和適用的典型案例數量不足。 涉碳糾紛型別多樣,但案件總數有限,因此有必要發現一些典型案例,充分發揮有影響力的涉碳案件的參考意義。
5.尚未建立專門的裁判機制。 一是案件範圍和規模的把握不統一。 對碳排放權法律屬性和複雜型別爭議的不同認識影響涉碳案件受理,地方法院涉碳司法裁判型別相對單一。 二是內部協調和對外聯絡不足。 集中管理不夠科學,影響法院內部業務部門之間的協調,協調機制不完善,影響法院與其他機關的合作,資訊系統不完善,影響整體聯動。 三是以主動司法彌補涉碳立法滯後的觀念有待完善,地方法院對涉碳司法的宣傳不廣泛和均衡。
四、保障“雙碳”目標的司法對策與建議。
1.“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是從二階理論的角度來界定的。 碳排放權不僅包含環境保護和碳排放控制的公法特徵,而且體現了意志自主、自由協商的私法內涵。 在“非公私”傳統思維的桎梏下,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純公法屬性觀與私法屬性觀難以實現邏輯上的自洽。 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可以從二階理論的角度來釐清:縱向上,碳排放權在登記前被定義為公法屬性,原則上被定義為登記後的私法屬性; 橫向上,從制度價值、市場風險、規範體系等角度明確了公權干預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合法性,凸顯了碳排放權交易階段公法與私法的交織和公平邏輯。
2.完善碳事務集中管轄體制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明確,建立有利於積極穩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案件集中審理制度。 環境司法專業化的本質是集中管轄,碳相關司法專業化是環境司法專業化的轉型公升級。 因此,建議在地域管轄方面,對在上海、武漢設立的全國碳排放權登記和交易市場產生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由上海、武漢兩院集中管轄。 在分級管轄方面,上海、武漢設立的國家碳排放權登記交易市場產生的民事、行政案件由中級法院一審,涉及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由基層法院審理。 此外,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對涉碳案件集中管轄和武漢涉碳金融審判進行了探索,並出台了《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關於為碳金融行業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意見》,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3.在“雙碳”目標下,中國涉外氣候變化訴訟應盡快開展。 當前,國際氣候談判受阻,一些國家急於通過司法手段實現其氣候政治目標,這是我國開展涉外氣候變化訴訟的外生因素,而國內“雙碳”目標的設定則為涉外氣候變化訴訟的發展提供了內生動力。 中國參與涉外氣候變化訴訟包括應訴、主動提起訴訟、提出諮詢意見等,其中應訴的中方被告應充分利用程式規則和實體規則,保護中國的合法權益; 在提起訴訟之前,您應仔細選擇案件型別、被告性質、起訴方式和適用規則。 為確保涉外氣候變化訴訟的順利開展,我國應在理論研究、實踐積累、人才培養等方面採取有效措施。
4.通過購買碳匯,準確落實生態修復責任。 人民法院通過購買碳匯引導行為人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既實現了生態修復的目的,也有助於實現“雙碳”目標,是新時代環境正義中積極正義理念的生動體現。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碳匯採購的適用條件作了規定,但其關於適用順序的規定有待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還有待商榷。 從施用順序來看,原地“復植再綠化”和異地“復植再綠化”的恢復效果優於購買碳匯,因此兩者的施用順序應優先於購買碳匯。 從適用範圍上看,該解釋將碳匯購買的適用範圍限制在森林資源破壞的情形上,可以通過類推解釋延伸到其他有碳匯損失的情形,但在不存在碳匯損失的情況下不宜適用碳匯的購買。
5.完善以登記機構為核心的涉碳事項司法執行體制機制。 全國碳排放登記機構作為全國碳市場的核心金融基礎設施平台,承擔全國碳市場的登記、交易和結算職能,為全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碳排放配額分配、合規等綜合管理服務。 登記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調聯動,對保障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起著關鍵作用。 一是豐富執法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加大名譽處罰和信用處罰力度,提高罰款標準。 二是在司法執法中,要完善企業全國碳市場相關銀行賬戶的執法措施,審慎凍結企業額度,避免因企業銀行賬戶被凍結而無法履行繳款履約義務。 三是要確定碳排放權的司法執法措施和計量單位,明確凍結碳排放權的司法執法,明確凍結期限。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與武漢大學聯合課題組,主持人:尤全榮,秦天寶)。
*:人民法院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