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省級以下環境保護機構垂直管理體制改革和推進行政執法綜合改革的實際情況,對檢查的主體和程式進行了調整。
良好的生態環境,最包容民生福祉。 無論是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還是保護藍天青土、碧水青山,都離不開強有力的生態環境執法。 近年來,為增強生態環境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我國不斷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目前“前半條”改革已基本到位, 同時也要加強執行機制建設,做好“下半條”改革,讓生態環境執法更加規範高效。
檢查作為生態環境執法中的重要步驟和環節,不僅是對執法行為的一種監督形式,更是規範執法行為、實施內部糾錯的有力抓手。 此前,原環境保護部已出台《環境監督檢查辦法》,有效提公升了各地生態環境執法的規範化水平。 隨著省級以下環保機構垂直管理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綜合改革的推進,也要對原有辦法進行修訂,調整檢查的主體和程式,更好地推進生態環境領域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從內容上看,《辦法》增加了妨害檢查責任追究規定,加強了對檢查的保護。 同時,新增容錯整改、盡職調查豁免等規定,明確執法過錯不追究等七種情形。 這些規定都是對檢查制度的完善和重構,有利於進一步加強檢查工作的權威性、專業性和嚴謹性,也有利於增強執法人員的信心和積極性。 此外,《辦法》還增加了非現場稽查,明確了通過移動執法系統等非現場方式開展的非現場稽查,問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稽查單位可直接將稽查結果反饋給被稽查單位。 這是對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行政執法資訊化的響應,對豐富檢查形式、提高檢查效率具有積極意義。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建設美麗中國的重要基礎。 期待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嚴格執行《辦法》,充分發揮執法檢查內部監督作用,規範生態環境執法行為,增強執法權威公信力,更好助力建設藍天碧綠、土地綠水的美麗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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