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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次法治動態]。
【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案件指導、檢察宣傳等工作】。
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黨組會議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深入推進信訪工作法治的意見》,研究部署進一步加強案件指導和檢察宣傳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主持會議,強調通過履行檢察職責促進信訪工作合法化,根本要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優質高效辦案。 要區分意見建議、檢察信訪、法律監督申請等不同類別,進一步完善依法受理檢察機關信訪、分層次、分類別處理、源頭管理等體制機制。 高度重視與檢察機關有關的首封信和初訪。 (*高建網)。
[國務資政]。
檢察院的檢察監督是糾正冤假錯案的重要程式,檢察機關的信訪工作不能單純的形式主義,本意見的出台也是為了進一步推動檢察機關在信訪工作中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優質高效辦案。 促進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司法公正。新時代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更加注重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青海海東:嚴查處理涉及雞石山的網路謠言】
雞石山 62**級事件發生後,青海省海東市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查處網路造謠活動。 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機關共查處網路謠言案件5起,依法查處散布謠言5人,現將典型案件5起公告。這5起典型案例包括“青海86人死亡”等不同謠言或虛假資訊,並受到公安機關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 (*央視新聞)。
[國務資政]。
網路不是違法場所,網民的一舉一動都會受到法律的監管,任何可能危害人民、社會秩序和***的言論都不能隨意發表和捏造,這些謠言都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用於散布謠言、謊報危險、疫情、警方資訊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手段, 將處以行政拘留和行政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
【國內熱點】。
【山東:因非法排放危險廢物致死亡4人,主犯被判處死刑】
據介紹,2024年1月31日,王、陳及3名工人在山東諸城市秘密排放工業廢棄物,產生有毒氣體,造成4人死亡、3人重傷、32人中毒。 2024年8月,王某、陳某因犯排放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被濰坊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這三名工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18年和15年徒刑。 近日,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對兩名主犯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澎湃新聞)。
[國務資政]。
君子愛錢,拿錢正道,絕不能通過侵權或犯罪來獲得。 被告人故意釋放有毒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已構成釋放危險物質罪。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排放、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構成汙染環境罪。
【浙江:強迫他人接受天價防水漏水修復服務,8人被判刑】
由於家裡衛生間牆面滲水,唐某在網上找了一家做防水漏水的公司,上門乙個小時,注射了62斤膠水,打折拿到1個20000元。 經調解無果後,**建議解決官司,在唐某準備回家時,也被對方跟蹤,惡意觸瓷器。 2024年12月28日,法院認定閆某等8人構成惡勢力犯罪組織,以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閆某有期徒刑六年、罰款3萬元,其他犯罪團夥成員也依法受到處罰。 (*Justice.com)。
[國務資政]。
面對生活中需要購買的服務,盡量確保服務提供者具備合法的服務及經營資質,在提供商品和服務前,詢問收費情況,如遇到強買賣,注意取證,包括對方身份資訊、交易憑證、付款記錄、 通訊後錄音等,並及時報警求助。
[國際熱點]。
[新加坡:加強對大規模殺傷性等擴散融資的控制**]。
據報道,新加坡司法部將起草一項新法律,以加強對大規模殺傷性擴散融資的監管**。 根據該法案,交易商、放債人、典當行和法律人員必須遵守國際洗錢問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最新標準,以幫助識別、評估和減輕大規模殺傷性擴散融資的風險**。 目前,這些領域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FATF的要求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該法將進行修訂,以加強對寶石和***經銷商的監管體系,提高運營效率。 (*聯合早報)。
[國務資政]。
擴散融資是指為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和相關材料的轉讓和出口提供金融服務,主要用於為大規模毀滅性**等敏感物項擴散的交易提供資金,還包括向參與擴散的個人或實體提供其他金融服務。 《新加坡法案》主要針對寶石和***交易商、放債人、典當行和法律人員。 需要識別、評估和減輕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風險,並應按照《聯合國安理會關於防止大規模殺傷性融資的決議執行準則》**的標準打擊資助大規模殺傷性資金**,這對反洗錢和反恐具有重要意義。
[學者的觀點]。
[鄭超(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刑法中的私人救濟應被視為私人權力]。
同時,從緊急狀態的判例中也很難從理論上推導出來,但應將其視為一種私人權力,基於權力限制的法理,它只能通過對刑法具體規定中個別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質性解釋而存在。 其邊界止於具體規定規定的具體犯罪。基於限制權力的概念,判斷實質性違法性、實質性責任等私人救濟的可懲性標準可以簡化為基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利益評估,不僅要審查被保護的利益,還要審查被侵犯的利益。 以及最終是否促進了整體的積極利益。(*《清華法學雜誌》2024年第6期《論刑法中的私人救濟》)。
[國務資政]。
“私人救濟”是指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他人侵犯,難以通過公共救濟恢復權利時,進行自我救濟的行為。 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的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時,受害人可以採取合理措施,如在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扣留侵權人的財產; 但是,應立即向有關國家當局提出處理請求。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自我救濟,但這並不妨礙自我救濟成為違法阻撓的事由。 刑事領域合理自力更生救濟針對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合法權益,不具有實質性違法性。
[本期資訊組]:
資訊編輯:張一諾 任鵬歌。
國務委員說:張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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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於北京國子律師事務所首席法律顧問曹寶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