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台了《人民法院訴訟規則》、《調解規則》、《操作規則》,以及《關於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規範和加強人工智慧司法應用的意見》,其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備受全球關注。 在充分肯定智慧司法的重要積極作用的同時,關注和防範數字技術對實現司法公正帶來的潛在風險,將風險治理與法官司法職責的履行相結合,也是智慧司法的正確含義。
目前,利用數字技術工具結合網路、大資料、雲計算、5G、人工智慧、區塊鏈輔助司法的智慧司法模式正在深入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台了《人民法院訴訟規則》、《調解規則》、《操作規則》,以及《關於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規範和加強人工智慧司法應用的意見》,其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備受全球關注。 這是人民法院審判制度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體現,也是新時代實現數字司法的重大課題。 在充分肯定智慧司法的重要積極作用的同時,關注和防範數字技術對實現司法公正帶來的潛在風險,將風險治理與法官司法職責的履行相結合,也是智慧司法的正確含義。
我。智慧司法對法官司法責任制的深刻影響
智慧司法的應用場景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案件管理,包括辦案資訊的收集、儲存和整理、司法服務和管理監督等,為後續辦案所需的資料分析和司法決策提供資料支撐,也為法官和當事人訴訟提供更便捷的服務; 二是訴訟,包括虛擬庭審平台上的遠端同步訴訟和非同步訴訟,以及證據交換和調解; 三是司法決策,包括區塊鏈證據的審查識別、先例檢索、類似案件推送、法律監管查詢研究、法律文書智慧型生成等,以及通過歷史資料和案件相關因素進行資料分析,進行庭審結果和判決後風險評估,實質性協助法官進行司法決策。 智慧司法作為一種新型司法模式,可以有效提公升司法質量和效率,促進審判標準的統一,自動警示和預防不規範的司法行為,強化審判監督管理效率,進一步凸顯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務功能。
同時,智慧司法日益涵蓋審判執行工作的多個領域和環節,勢必對法官的司法責任體系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首先,智慧司法不斷向傳統司法領域拓展,擴大了法官的司法責任範圍。 特別是資訊科技的司法應用、訴訟領域、人工智慧的司法應用,成為法官司法責任的重要而廣泛的新領域。 其次,數字技術特別是人工智慧在智慧司法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和深入,增加了法官的司法責任風險。 例如,網路資訊科技是否正確使用,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益保護是否存在疏忽,區塊鏈證據的審查和認定是否正確,智慧型生成判決文書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錯誤,是否會因技術依賴而出現錯誤的判決; 等。 第三,數字技術及其在智慧司法領域的快速發展,對法官承擔司法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智慧司法中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風險增加,法官保障案件資料和資訊保安的責任加劇; 法律的統一適用增加了法官“同類案件作出相同判決”的注意義務,數字技術為法官辦案帶來了便利,但也帶來了更高的責任要求。 隨著數字技術在更多司法領域的應用日益增加,法官的司法行為在整個司法過程中都受到痕跡的監督,增強了司法責任的可追溯性。 四是智慧司法的人機混合工作和決策機制,增加了法官非法審判責任認定和認定難度。 數字技術本身存在不確定性,如資料在不斷變化,技術在不斷發展,人工智慧在不斷學習,演算法是多樣化的等等,這些都會影響智慧司法的確定性和正確性。 “智慧司法”也對法官的司法問責提出了新的問題和新的要求,比如是否有必要建立專門的智慧司法監督管理機制; 在智慧司法中,如何分析和判定當前法官的司法和技術過失責任中的法官主觀過失和客觀違法審判行為,不再是乙個假設性的問題。
二、明確智慧司法的司法責任主體和範圍
毋庸置疑,人機混淆的智慧型正義客觀上對“讓審判者作出判斷,審判者負責”原則的實施提出了一定的問題,但不應在司法責任制的實施中引起矛盾和衝突,但需要進一步明確司法責任的主體和範圍。
一是進一步明確法官在智慧司法中的主要責任。 目前,智慧司法應用產品的法律特性仍弱於其技術特性,用於學習和培訓的源資料資訊的真實性和正確性不完全可靠,演算法的透明度和統一性仍然不足,缺乏足夠的司法實踐應用基礎和最新的司法知識圖譜供應, 其“可解釋性”的說服力不夠強。因此,雖然智慧司法的很多工作和決策都是人機混合完成的,但智慧司法的所有技術手段仍然只是輔助審判而不是主導審判,更不是取代法官的司法,其形成仍然是技術成果,只能作為審判工作或審判監督管理的參考。 審判活動的組織、司法職責的履行、司法權力的行使和審判結果的認定,必須保證審判組織及其法官依法作出獨立的判斷和決定。必須堅持的是,法官始終是司法決策的領導者。因此,即使在生成式人工智慧的司法應用中,司法責任的主體仍然只能是進行審判的法官,因此,所謂的人工智慧技術將分享司法權力,應該允許“技術”分擔法官的司法責任的主張是站不住腳的。
二是進一步明確法官在智慧司法中的職責範圍。 一是嚴格落實法官遵循訴訟程式的責任。 目前,訴訟的重要價值功能是有效化解訴訟固有的時間和空間限制,而非同步訴訟擴充套件了這一功能。 然而,作為一種注重工具性功能的智慧司法形式,存在功利性運用的弊端,再加上訴訟形式本身的侷限性和制約,與傳統的審判中心主義訴訟秩序相比,可能存在諸多麻煩和問題:如如何全面、充分、具體地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如何落實直接口頭審判原則; 如何確保法官具有觀察和判斷所需的足夠的個人經驗和臨場感,從而確保法官能夠有效地形成和加強他們的自由意志; 如何避免審判過程的碎片化; 如何避免意外擾亂審判秩序、技術入侵破壞資訊保安、審判內容洩露或隨意傳播等。 為此,智慧司法的適用仍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司法責任倫理,最根本的是要遵循平等訴訟、公平正義、透明公信力的司法原則,更加注重當事人程式權利的優先保護,確保程式公正的實現。 要正視訴訟的侷限性,注意消除技術力量和技術遺漏對訴訟的負面影響,如建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私隱的案件資訊非智慧型化處置,處理好案件資訊保安與確保司法公開的關係, 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審判功能。當事人對訴訟程式問題提出異議或者抗辯的,應當予以說明,並保護其應有的權利。
二是嚴格落實法官進行實質審判的職責。 司法裁判過程是將法律規範應用於案件事實,通過推理形成判決結論,而人工智慧則基於相關性而不是因果關係產生結果,大資料計算歸根結底是一種歸納法,法官在裁判中採用演繹法。 因此,雖然生成式人工智慧可以對案件的對錯分析和裁判結果的判定給出明確的參考,而且這也是基於司法案件和法律研究成果等大資料的深度應用,但與法官判決的“三段論”邏輯推理模型仍有質的區別, 與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存在有質的區別。因此,即使是生成式人工智慧的司法應用,也無法完全取代法官自動完成全面審查判斷證據、客觀準確地認定事實、深入調查適用法律、依法公正判決的司法任務。 為了保證終審的公正性,法官必須從審判的實質要求上規範技術的應用,必須對裁判權的實質性履行承擔司法責任,甚至法官也必須履行審查和核實人工智慧提供的法律法規和類似案件的責任, 以免被錯誤觀點和虛假內容誤導,否則可能造成失職。實踐中,一些法官遵循求利避弊的本質,為了達到“同一案件、同一判決”,從而實現對司法責任風險的規避,可能會形成對智慧型司法技術的過度依賴,從而產生一種思維和工作的惰性, 也可能形成演算法干預司法的客觀現象,以及依賴技術、盲目服從所導致的機械司法後果,從而影響個體正義的實現。生成式人工智慧嵌入智慧司法,還可以協助法官撰寫裁判文書,包括通過學習和訓練能夠在裁判文書中進行推理,但法官仍要防範和化解其中可能出現的倫理道德風險,堅持為民伸張正義,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力求實現人工智慧無法替代和自動生成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即使將一些生成式人工智慧投入道德傾向,其合法性和正義性仍需由法官依法審查和衡量,這就要求法官在智慧司法中履行實質性審判責任。
三、建立落實法官智慧司法責任的配套機制
因此,有必要建立智慧司法中法官履行司法職責的配套機制,促進實現更高層次的公平和效率。
一是建立智慧司法教育培訓機制。 加大培訓力度,使法官掌握必要的交叉學科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對相關智慧司法技術原理的理解和應用水平,包括識別和預防其侷限性,避免因操作失誤導致的司法責任,努力實現技術與法律、技術與道德的有機融合。
二是建立智慧審判監督管理機制。 在智慧法院建設中,建立大資料和演算法規則預評估機制和決策後審查檢查機制,確保智慧型司法產品和服務對各類使用者具有普遍包容和機會均等,防止技術干預、資料或模式偏差等因素; 以及影響司法程式或裁決結果公正性的演算法偏見。建立人工智慧司法應用倫理審查機制,確保公共秩序和良俗不受侵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損害。 建立智慧司法監督管理機制和案件審理偏差預警糾正機制,建立上級法院對二審、再審智慧司法適用結果進行審查的機制,當事人對智慧司法應用的技術、流程和結果提出異議或抗辯的, 應審慎審查並正確解釋,並應及時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
三是釐清智慧司法的責任鏈。 不僅要防止法官以技術問題為藉口推卸司法責任,將司法責任推卸給抽象媒體,加強法官在司法決策責任之外應承擔的技術安全保障義務,而且要研究落實智慧司法技術系統開發者、設計者、維護者在考核中的責任。 審查、檢查和維護,確保智慧型司法技術系統的安全執行。但必須明確,這種責任分工的目的是在當事人受到損害後追究當事人各自的責任,不得將法官的司法責任分配給其他主體分擔。 在確定法官在智慧司法中的責任時,仍然要堅持主觀和客觀的責任歸責原則。 對於智慧司法的錯誤後果,如果法官使用不當,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或者違反了應當遵守的程式義務和實質性審判義務,法官應當承擔責任; 如果法官沒有其他過錯,他或她不應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日報。
作者:康天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