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是債務擔保的一種形式,也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 關於定金罰金,《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保證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金額的20%,超出部分不產生保證金的效力。
此外,《民法典》第587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保證金應當抵銷價款或者收回。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款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應當兩次返還定金。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涉案房屋的《委託合同》,並以卡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2800元。 後來,原告提出被告因自身原因不應對房產進行裝修,並要求被告退還定金,但被告拒絕,遂提起訴訟。 在任 中恆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幫助的幫助下,原告勝訴,判令被告在限期內將多餘的保證金退還原告。
法院裁判積分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保證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金額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預訂合同》合同金額為7.6萬元,雙方約定的保證金超過合同金額的20%因此,原告支付的定金中超過15200元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但超過7600元定金的部分應由被告退還。 被告辯稱,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人民幣22,800元,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支付的定金不足以彌補因原告違約給被告造成的損失,即使非違約方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 合同當事人仍可以根據違約情向人民法院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綜上所述,被告關於7600元未予退還的抗辯,在事實和法律上均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採信。
法院判決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A公司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季某返還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