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可以簽署“競業禁止”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義務的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否則協議無效。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沒有快速解決員工拖欠工資的辦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保證勞動者及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該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
3. 雇主可以強迫雇員加班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 休補假而不是加班費是否合法?
員工每天工作 8 小時,在正常工作時間每週工作 40 小時。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可以看出,當員工被安排在休息日上班時,企業可以先安排乙個補償性假期。 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200%,只有在無法安排補假的情況下才支付。 休息日一般是指週末。 企業能夠為員工安排補休假的,員工應當服從。 這不僅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而且有利於勞動者的健康,也使勞動者能夠及時恢復體力投入到新的工作中,有利於安全生產。 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則不能安排補班,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