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外國人需要工作簽證?
兩種常見的常見型別是:
一是公司的法人或者股東,以及在公司工作的外籍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其次,在單位合法受僱,簽訂勞動合同,並提供相應資料的,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也就是說,在自己的公司工作,在別人的公司工作。
注意:獨資企業和其他個體工商戶不允許雇用外國人。 )
我們常說的工作簽證,其實是兩份檔案,外國人工作許可(由科技局外國專家局核准簽發)和工作居留許可(經出入境審批簽發)。 這兩個檔案是外國人在中國合法工作和居住的必要條件。
外國人如何在中國合法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居留許可。 未取得工作許可或工作居留許可的外國人不得雇用任何單位或個人。
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的申請材料有哪些?
1.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
線上填寫列印,簽字(影印或傳真),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上傳至系統。
2.工作資格。
申請人原工作單位應出具與當前就業崗位相關的工作經驗證明,包括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或已完成的專案,申請人原工作單位應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名,並保留與聯絡人有效聯絡的證明**或電子郵件。
3.學歷(學術)證書或相關批准檔案,職業資格證書。
在境外取得學位(文憑)證書的,應當經中國駐華使領館或者中國學歷認證機構認證,或者申請人取得學位(學位)。
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取得學位(學)證者,應當經中國學歷認證機構認證或經當地公證人公證。
在中國境內取得學位(學位)證書的,只需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和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登記備案表。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行業主管部門事先批准或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檔案或職業資格證書。
注:有外國資格證書的,應當由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正本由資格證書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公證人公證。 取得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職業資格證書的,應當由當地公證人公證。
4.無犯罪記錄證明。
申請人的國籍國或者申請人居住地的公安、保衛、法院等部門,應當出具並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國駐華使領館簽發認證。 港澳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由當地公證處公證。 慣常居所是指申請人離開國籍國(不包括中國)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國家或地區。 應在 6 個月內出具無犯罪記錄。
5.體檢證明。
中國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體格檢查記錄證明或境外人員健康體檢證明,或中國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境外健康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證明,應當在6個月內出具。
注:入境前可採用承諾制。 入境後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時,申請人應提交中國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體檢記錄證明或健康檢查證明。
6.僱傭合同或就業證明(包括跨國公司的派遣信)。
勞動合同或就業證明(包括跨國公司的派遣函)應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資、在中國的工作時間、職位以及蓋章頁(簽名)的必要內容。
在職證明適用於**與國際組織之間簽署協議或協議的人員、駐華各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境外合同服務提供者。
派遣函適用於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為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出具的境內子公司或分公司職位,如海外派遣經理或技術人員等職位的情形。
7.護照。
護照的有效期必須至少為6個月。
8.6個月內無頭**。
如果您出於宗教原因必須佩戴帽子或頭巾等配飾,您應該確保它們不會遮擋整個申請人的臉。
9.隨行家屬的證明檔案。
這些檔案包括隨附的家庭護照資訊頁、家庭關係證明(配偶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收養證、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請人的出生證或結婚證或公證)等。
10.其他材料。
注:除護照外,非中文證明材料必須翻譯成中文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