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2022年3月31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一輛小型麵包車在羅南縣XX街XX側段臨時停車,開啟車門,與王某駕駛的一輛(假)兩輪電單車同向相撞,導致王某某倒地受傷, 雙方的車輛都受損。交管大隊認定,被告人張某某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王某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報警,到達案發後得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在偵查複審起訴階段,被告人張某某先後賠償了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5萬元,被害人家屬對張某的犯罪行為表示原諒。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緩刑期自判決判決之日起計算)。
[律師評論]。
作為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小事,“開門關門”是司機和乘客上落車時不可避免地會做的動作,但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事故,造成的損害一般都很嚴重。 近年來,關於“開門殺人”引發事故的報道屢見不鮮。
所謂“開門殺機”,是指車輛駕駛員或車內乘客在車輛停好後,沒有仔細觀察後方是否有行人或迎面而來的車輛,輕率開啟車門,導致行人或過往車輛發生碰撞而做出反應的情況。 這種看似簡單的開門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甚至導致刑事責任。
在普通人的認知中,交通事故只有在駕駛車輛因駕駛員的違法駕駛行為而行駛時才會發生。 交通事故犯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死亡,或者給公共、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但是,如果車輛沒有啟動,而只是在停車過程中開啟車門並造成人員**,是否構成交通事故犯罪?
本案中,張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車輛停車前不得開門上落車,開門、關門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並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事故罪的,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某自首、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寬恕、自願認罪認罰等減輕情節,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條例,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道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禁止停車標誌和標記的路段,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行人路,不得停車; 以及人行橫道和建築工地;(二)在距離上述場所50公尺以內的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寬度小於4公尺的狹窄道路、橋梁、陡坡、隧道、路段禁止停車; (3)在上述場所30公尺以內的公交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消防隊(站)及路段前,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允許停車; (四)車輛停車前,不得開門、不得上落車,不得開門、關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靠近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員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應當立即離開; (6)城市公交車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路段上下客。
[結論]。
多小心一點,危險少一點!
在上落車前,車輛的駕駛員和乘客應通過後視鏡和車窗玻璃仔細觀察周圍情況,然後在確保周圍交通安全的情況下開啟車門,避免發生“開門殺人”事故。
正確開啟車門的提示:
“他開門”方法用離車門較遠的手開門,即左司機用右手開門,右司機用左手開門。 當駕駛員和乘客換到離車門較遠的手,即右手開啟車門時,上半身會自然旋轉,頭部和肩膀會不由自主地向外看,可以及時觀察後面的車輛。
“兩段式開門”方法在保證車廂周圍安全的前提下,當司機和乘客開啟車門時,不要一下子全部開啟,而是先開啟一條小縫。 然後回頭觀察身後的情況,確認安全後再推門。 微開的門起到了主動警告的作用,這是它比“荷蘭門”更有優勢的地方。
[案例**]。
中國判決網:陝西省商洛市羅南縣人民法院判決書(2022)陝西省1021星初5X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