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2020年8月22日15:00左右,被告人肖張(11歲)去找受害人小王(9歲),隨後兩人找到小李(9歲),三人在小李家玩耍。 之後,三人約好去桃江遊玩,途中小張見到了母親,停留了幾分鐘後,小張謊稱自己要回家,然後帶著小王和小李來到了濟福村老橋下游100公尺左右。 16點左右,小李入水後不小心滑倒,小王伸手拉住他,然後兩人一起溺水身亡。 小張發現小王和小李溺水後,找到路人曹某某後,曹某某立即報警。 之後,XXX鄉救援隊打撈上了小王和小李的屍體。 隨後,原告和被告未能就賠償問題進行談判,導致了本案訴訟。
還查明,小張的法定監護人是他的父母,老張1和老張2小李的父母是老李1和老李2。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判決如下:
1、被告人張曉、老張一、老張二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乙個月內,賠償原告老李一、老李二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慰藉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12284783元;
2、駁回原告老李一、老李二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曉斌律師點評】。
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患者因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自願參加”民事活動。 為了實現民事行為能力的平等,有必要對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補救措施。 監護權就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種救濟制度,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監護間接參與民事法律關係。
《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擁有親權,是自然的第一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命,管教被監護人,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為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為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承擔監護人的民事責任。
關於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被監護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有財產的,賠償費由其自有財產支付。 監護人應補足不足部分。
具體而言,本案被告人小李作為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在與其他未成年人玩耍時溺水身亡,其監護人(本案中為小李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承擔主要責任。 小張和被害人小王、小李都是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但小張比被害人小王、小李大兩三歲,對玩水的危險意識明顯高於被害人小王、小李; 然而,小張並沒有有效阻止,而是一起在水中玩耍,最終導致了小王和小李的溺水身亡。 小張對小李的死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准許他承擔15項賠償責任。 作為11歲的小張,他沒有財產可以賠償,因此法院裁定他的法定監護人(父母)有責任賠償。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人,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從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 監護人應補足不足部分。 ”
[結論]。
為了在夏天降溫,許多青少年選擇在游泳池游泳,甚至跑到室外池塘、河流、水庫等開闊水域玩水。 由於沒有成人監督,也沒有相關的安全保護措施,家長作為監護人,應承擔起教育和監護的責任,繼續加強兒童暑期安全教育,增強兒童預防溺水意識; 同時,相關職能部門也要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做好青少年安全保障工作,防止青少年溺水事件的發生。
[案例**]。
中國判決書和判決書(2020)甘0722民初第26xx號江西省贛州市新豐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