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律師張靜回答:對方違約的取證要注意,這類案件就是證據,如果聲稱對方違反任何約定,就要收集足夠的證據,否則很難打贏官司。 在以下案件中,匿名股東的投資協議約定,表表股東單方面轉讓股權、利用表表股東身份牟利、侵吞公司財產、損害公司利益構成違約,但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對被告違約的證據不足, 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返還出資35萬元的請求。
判決書摘錄:
關於曾某是否應賠償唐某損失35萬元、利息和律師費的問題。 本案中,唐某主張的350,020元損失,其實是唐某按照涉案《匿名股東投資協議》投入的出資額,唐某公司並未要求第四家公司承擔返還投資款的責任,而是要求曾某承擔返還投資款款和利息的責任, 因此,唐某是否可以要求退出投資,應按照唐某和曾某簽署的《匿名股東投資協議》的規定進行審查。根據本案涉案《匿名股東投資協議》的規定,如發生下列情形,曾某作為重要股東,必須向唐某承擔返還資產、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未經唐某書面同意,曾某不得單方轉讓或質押全部股權; 曾某不得利用其作為重要股東的身份謀取私利,不得從事侵吞公司財產、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因此本案必須審查曾某是否違反上述約定。
首先,根據四家公司的工商登記,曾、張等人簽署轉讓協議後,四家公司的股權並未發生變動,唐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曾、張某就曾某持有的四家公司的股權單獨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 因此,唐某主張曾某擅自轉讓股權違約,要求曾某返還出資,本院不予支援。
二、唐某無證據證明張某與曾某之間存在不正當利益關係,張某根據轉讓協議支付的轉讓款約定用於抵銷轉讓前某廚大石餐廳所欠的部分租金、工資、付款等經營費用; 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曾某轉讓是以謀取私利和挪用公司資產為目的。
此外,雖然《匿名股東投資協議》還約定,曾某未向唐某派發股息或阻止唐某行使本協議約定的權利,應視為曾某違約,曾某應向唐某支付違約金,並允許唐某提取部分或全部資金, 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曾某違反本款約定的合同,導致唐某的合同目的落空,且唐某在本案中未以此為由主張權利,因此《匿名股東投資協議》約定的出資返還條件尚未滿足, 唐某要求曾某返還出資350020元及利息,因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