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以公開或信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舉報個別問題,或在網際網絡上公布自己或家屬所經歷的不公案件,或在網際網絡上對某些事情發表意見,可能被視為侮辱、誹謗、尋釁滋事。
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處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指出:“一些人從不同角度提出的批評和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 難免會有一些人對一些負面的社會現象抱怨和發洩不滿,甚至發表一些極端的言論。 如果把群眾的批評、抱怨和一些極端言論視為侮辱和誹謗,用刑事處罰或治安處罰來解決,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這個機會攻擊中國的社會制度和司法制度,影響黨的形象。黨。”
雖然對批評、抱怨,甚至一些激進的言論有這樣的原則性規定,但這些批評、抱怨、激進的言論對某些人來說並不那麼好,很容易產生通過懲罰來結束這些批評和抱怨的現象。
侮辱罪往往需要被害人親自到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標準比較高,被害人往往難以自行收集到可信、充分的犯罪證據。 即便如此,也不排除部分司法機關會以***直接查處並起訴肇事者。
畢竟尋釁滋事罪是口袋罪和公訴罪,所以收集證據和建立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相對容易。
只有先明確侮辱、誹謗、尋釁滋事的認定標準,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治網路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第10點規定:“通過資訊網路舉報、揭露他人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或者故意捏造事實,故意傳播的, 不得被認定為誹謗罪。 評論、批評他人言行,即使觀點有偏頗或言論有些極端,只要不是肆意侮辱或者惡意誹謗,就不應認定為侮辱或犯罪。 ”
因此,只有故意捏造事實傳播和侵犯他人名譽和人格的行為才構成誹謗。 只有肆意辱罵和惡意誹謗才是侮辱。
雖然本文給出了一定的區分標準,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這是乙個由誰來決定事實的問題。
雖然說“不是故意捏造事實”,但不應該是誹謗。 如果有人舉報某個**,會給**帶來很大的麻煩; **部門回覆稱舉報事實不屬實,這是否意味著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
網路尋釁滋事罪,也要求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具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意圖。 在網際網絡上發表你的想法,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沒有事實依據,是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涉嫌惹事罪?
不能僅靠**部門單方面否定的答覆就認定沒有事實依據,至少要充分調查核實。 只要當事人能夠清楚地說明其發布的資訊的合理性,即使最終被認定為“不真實”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認定為“故意捏造事實”。
還需要區分事實和評價。 有一定的事實依據,但不能僅僅因為這種評價不被承認,就認為是“故意捏造事實”。
對於當事人來說,要有證據點說點,才能更好地避免侮辱和誹謗的嫌疑,在真實的情況下,也要有證據為自己辯護。
作者簡介:李志鵬,廣東刑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