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治素養基準
《浙江省公民法制素養基準通教版(第一版)》基準5: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法規,在保障人民安全、社會保障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條 《刑法》規定了與其他公共安全犯罪有關的法律知識。
案件詳情
*源自網際網絡。
潘某通過社交軟體搜尋附近的人,看到乙個陌生人簽了“缺錢可以聯絡我”,於是潘某加了對方的好友,聊了幾句後,對方就讓潘某“轉倉”,通過微信聯絡。 後來,潘某根據對方的要求,加了乙個名為“Financial Payment”的好友。 經過一番溝通,潘某得知對方正在接受銀行卡,潘某將自己銀行卡的所有資訊告知了對方,經過“查卡”,潘某的一張銀行卡符合對方的收卡要求。 對方答應向潘某支付2萬元作為福利費,但當潘某得知他要去其他地方刷卡時,他擔心自己的行為可能違法,於是拒絕了對方。 之後,對方讓潘某趕到附近的某市刷卡,但潘某還是拒絕了。 然而,兩天後,簡訊提醒,信用卡還款日期臨近,銀行拖欠5000多元和數萬元外債,讓潘某難以,於是決定冒險,主動聯絡“金融支付”,用2萬元協商交易,換了一晚的貸款。 在對方的指使下,潘某前往臨縣某市,在酒店房間內向兩名犯罪分子提供個人銀行卡進行“洗錢”,並幫助犯罪分子數十次通過身份驗證。 潘某因涉嫌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權利和義務清單
*源自網際網絡。
近年來,電信網路詐騙手段層出不窮,收購、租賃“兩卡”(信用卡、信用卡、**卡)是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最常見的犯罪型別。 “助信”的行為不僅傷害他人和自己,也傷害社會。 廣大市民要保持警惕,永遠不要相信“低薪高回報”的臨時工作,切勿將自己的身份證、**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戶資訊借給他人。 在提供資訊科技協助時,要仔細核實和辨別,以免落入他人設下的非法犯罪陷阱,成為第一欺詐者。 如遇到電信網路詐騙者,應及時報警。
法律風險警告(鏈結到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7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絡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提供廣告宣傳、付款、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欺詐法》。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絡賬戶等,不得提供實名認證協助; 不得冒充他人身份或虛構**關係開通上述銀行卡、賬戶、賬號等。
被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有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或者相關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 可以採取限制卡、賬號、賬號等功能,停止非櫃檯操作、暫停新業務、限制網路訪問等措施。對上述認定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 具體辦法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 浙江的法治。
編輯:郭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