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河北馬樹山、河南鶴壁張某泉、安徽碭山李萍等多起刑事拘押案件的逆轉,不少人開始討論乙個問題——
誰應該承擔對不公正、虛假和錯誤判決案件的受害者的賠償責任?
在上述三起案件中,李平及其家人已獲得賠償75萬元,另外兩起案件中,當事人也被判處不同時間的監禁,具體賠償金額尚未公布。
近年來,因冤假錯案獲得高額賠償的情況並不少見
2020年,被冤枉27年的張玉環獲得賠償496萬餘元。
被冤枉16年的吳春紅獲得賠償314萬餘元。
被冤枉15年的張志超被賠償332萬餘元。
雖然賠償金額可能看起來很高,但根本無法彌補他們失去的青春和對家人和家人造成的傷害。
所有這些賠償都屬於國家賠償,炮製冤案的人沒有支付一分錢。
許多人認為,這些損害不應該由納稅人承擔,而應該由那些參與製造不公正案件的人承擔。
持這種觀點最有名的中國國際政法研究院院長陳忠華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應由違法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全部承擔,特別是在徇私舞弊的情況下,有必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減少冤假錯案,不把個人過失的後果轉嫁到國家和人民的財產上,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公平正義!
看來,這種說法不僅很有道理,很公平,而且很讓人欣慰。
但是,如果實際執行,後果會怎樣?
不要指望所有已經出現的不公正、虛假和錯誤的案件都會得到糾正!
當冤案當事人上訴時,處理此案的檢察官和法官知道,如果他被無罪釋放,他的同行就會破產。
如果你堅持原則來改變判斷,別人以後在處理你處理過的案件時也會堅持原則。
結果是相互傷害。
這些人都是聰明人,他們當然不會做傻事。
有人會說:畢竟,冤枉、錯判的案件屈指可數。
我只能呵呵這個好主意。
我不會妄下結論,讓我們講乙個真實的故事
有一天,一位法官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 他在判決後的最後陳述中說:“雖然我被定罪的證據是虛假的,但我接受,不上訴。 當我站在被告席上時,我意識到我當了這麼多年的法官,我判決的案件很少是公正的,而且有太多的不公正和錯誤的案件。 今天發生在我身上的,是命運給我的報應和懲罰,我接受這個懲罰。
因此,讓冤枉者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減少今後冤枉冤案的數量,但糾正冤枉冤案弊大於利。
同樣,案件處理人對他所處理的案件的生命負責。
很多人認為這是一件喜事,但我也不這麼認為。
在我的冤案第一次審判之前,我的律師在看守所見到我時說:“我有個好訊息要告訴你,我們省現在已經開始強調對冤案的終身問責制,他們不敢隨意審判。
我說,這不是一件好事。
律師很驚訝,問道:“為什麼這不是一件好事?
我說,我被關了不到2年,如果法院宣告我無罪,有多少人會倒霉? 他們會允許法院宣告我無罪嗎?
律師黯然地說,是的。
果不其然,我一審就被判處8年徒刑,他們不得不把我當成乙個艱難的案子來保護自己。
省高院二審法官與我見面時,稱一審“無稽之談”,並承諾會為我改變判決。
出獄後,我才知道(但現在我無法證明)當高等法院的法官決定為我改判時,一審中級法院非常惱火,院長帶著乙個團隊到南京到處找關係,向二審法官施加壓力, 最終將該案11人的刑期減為6年6個月。
試想一下,如果換刑對一審辦案人員沒有影響,也許我的結果就是無罪,剩下的10個人的刑期會大大減。
這是乙個兩難的境地——沒有冤案的炮製,他們會魯莽行事; 後果嚴重,冤案難理。
幾年前,一位知名經濟學家建議,廉租房不應該配備單獨的廁所,許多人指責他歧視窮人。
近年來,人們發現,帶有獨立廁所的廉租房屋通常無法到達應得的人手中。
這就是現實的無助,無助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