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
1.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條款解釋
本條論述了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 所謂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在國務、國防建設、前沿科技領域之外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利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 情節嚴重的。該罪行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觀地看待這種罪行。
這種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本罪可以由年滿一定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 根據《刑法》的規定,乙個實體也可以構成這種犯罪。
從有害行為和有害結果來看,這種犯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技等領域以外的普通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為,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儲存、處理、處理的資料。 或者在這些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傳輸,情節嚴重的。
1)“違反國家規定”,本犯罪違反的國家規定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絡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辦法》。
2)“侵入”是指行為人未經許可,使用破解密碼、竊取密碼或強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違背計算機資訊系統控制者或所有者的意願,進入計算機資訊系統控制者或所有者無權進入的計算機資訊系統。
3)犯罪行為人通過獲取特定資料來表現。首先,獲取資料的行為在法律上是非法的。 其次,“獲取”是指擁有或占有特定資料,這意味著資料的副本被製作並儲存在個人計算機、可攜式硬碟和私人電子郵件位址中。 “收購”的具體行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 第三,行為人只是通過複製的方式獲取他人的資料,並沒有對資料進行破壞活動。
(四)行為物件是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中處理、儲存、傳輸的資料。首先,犯罪者針對的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技領域之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 第二,“在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是指儲存在資訊系統中的資料,其中可能包括**、文字、視聽資料、專有程式或軟體等。
2)犯罪是主觀的。
這種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通過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資料的行為,但仍是故意的。
三、立案標準
只要有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構成本罪。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情節嚴重,辦案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酌情決定。
四、風險防範
預防這種犯罪的方法與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犯罪相似。
5. 案例分析
1)案例介紹。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6月19日晚,被告人胡毅利用誘騙被害人楊某點選自己設定的釣魚**的方法,非法獲取了被害人楊某網路遊戲《血色傳說》的賬號和密碼,登入該遊戲賬號, 並將遊戲賬戶中的13,892個遊戲幣錠轉入其遊戲賬戶出售,給受害人楊某造成損失人民幣15,797元6 美元。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胡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其他技術手段從他人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獲取資料,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胡毅如實供認罪行,可能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毅在法庭上承認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他犯有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
他的辯護人主要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胡奕的主觀惡意相對較小; 2.被告人胡義認罪態度良好,誠懇悔改; 3.本案涉案金額不大,被告已全部退回贓物,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4.被告得到受害人的寬恕; 5.被告是初犯和偶犯。 總之,辯護人建議法院減輕處罰,判處罰款或緩刑。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其他技術手段從他人計算機資訊系統獲取資料,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 被告人胡毅到案後如實供案,當庭自願認罪,並賠償了受害人的相關損失,並得到了其諒解。 據此,法院判定被告人胡易犯有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2)簡要評論。
本案被告人以非法手段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其行為明顯構成犯罪。 單位實施這種犯罪通常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 但這樣就獲得了利潤,最終,該單位將長時間不執行。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犯罪是一種高風險犯罪,是企業防範此類犯罪風險的現實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