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盈泰律師事務所
[案例回放]。
2017年10月,被告楊某想通過引進他人的方式進口兩輛Clody GLS450賓士越野車,於是委託漢海(天津)國際開具信用證,委託天津瑞拓國際代其辦理車輛的進口報關和驗貨工作。 在車輛通關過程中,楊某清楚知道車輛**的真實交易是車窗紙**和加價之和,為了逃稅和隱瞞實際交易**,他決定向天津保稅區海關申報車窗紙**加1000美元作為商品**。 經計算,在上述業務中,楊某逃繳了應繳稅款總額195 23979元。 被帶進案後,楊某如實供述了犯罪的主要事實,並自願退還了20萬元。 經審理,法院判決:“1、被告人楊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在緩刑期內,依法對被告人楊某進行社群矯正。 2、本案查獲的楊某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95 239元79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
英台律師論法律]。
走私普通貨物罪是涉稅走私犯罪,客觀表現為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低質手段走私普通貨物,數量較大。 侵權客體是國家海關的正常監管秩序和海關利益。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如下:
1、本案被告楊某向國內賬戶支付的購車附加價款(提成)是否應計入稅款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由海關根據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交易**,以及貨物到達本國境內進口地前的運輸及有關費用和保險費,由海關查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口貨物交易**是指買方將貨物銷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時,買方為貨物進口實際支付和應付給賣方的價款總額,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包括直接和間接支付的價格”。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是確定納稅的依據,根據本條的規定,該交易並不完全等同於實際**中的發票或合同,包括實際支付和應付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汽車交易的實際交易不能侷限於“合同或發票”,而應以進口貨物時楊為進口汽車為依據確定,實際交易應根據賣方的條件和要求,以支付、應付甚至間接支付給外國商家的全部價款來確定。
對此,被告楊某認定,“加價”是作為出售汽車的條件必須支付給外商的汽車購買價款的一部分,是交易的組成部分,根據《海關法》的規定,稅款應當在進口時如實申報並繳納海關。
2、即使被告楊某應外商要求向國內第三方賬戶支付的資金並未實際支付到境外,也不影響本案進口汽車交易的認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已繳稅款核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第51條對“實際付款和應付**”進行了定義,是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總金額, 也就是說,買方為履行賣方義務而支付或將要支付給賣方或第三方的所有款項,作為賣方銷售進口貨物的條件。該條還明確了“間接付款”的定義,即買方應賣方要求向第三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貨款,或抵消買賣雙方資金交換的其他支付方式。
認定走私貨物偷漏稅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算和檢查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稅漏稅暫行辦法》。 《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涉嫌走私貨物可以認定為交易的,以貨物交易為依據計稅”。 如上所述,本案中進口車輛的交易**是可以確定的,包括加價。 討論“現收現付”的目的是評估交易**中的加價是否必須在國外支付。
《海關法》意義上的“實際付款和應付”包括“應付”和“支付給第三方”,這不包括“付款必須實際支付給外國外國賬戶”的共同理解。 本案中,楊某向劉某支付的款項應理解為該筆款項的內容,被告楊某並未對該款項(如借款、其他交易款項等)作出排他性、合理的抗辯,因此應認定為作為外商銷售汽車的條件, 按照外國投資者的要求支付給外國投資者的款項,並通過第三方間接支付給外國投資者的款項,屬於進口汽車交易的一部分。楊某及其辯護人以未實際向境外支付為由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也不影響其走私普通貨物罪的認定。
英台律師提醒]。
汽車平行進口是指進口商從產品原產地直接進口汽車,其進口渠道與國內授權經銷商渠道平行。 本案被告人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低標準手段走私平行進口汽車,逃繳了較多的應納稅額。 被告人主觀上沒有走私普通貨物的故意,將加價匯往國外的證據不足,雖然不成立,不影響被告人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