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出國打工可以賺更多的錢,卻不斷被要求開除各種費用,因為我拒絕支付“簽證費”,不僅出國沒能,甚至還交了75萬元的服務費差點賠了。 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外國勞動合同糾紛案,最終在法院主持下,原告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勞務公司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給原告。
江在2022年初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尋求出國工作的機會。 後來,中介公司將江介紹給山東省海陽市的一家外國勞務公司,勞務公司組織江出國提供勞務,江根據勞務公司的招聘公告繳納了7的服務費50,000元。 同年2月,滿懷希望的江來到山東省海洋市,準備參加海外勞務培訓。
然而,第一次接觸國外公司時,江被要求支付8500元的培訓材料。 謹慎的江斷然拒絕,並與外國公司人員進行了嚴厲的談判。 最終,外國公司放棄了江支付培訓材料的要求,為江辦理了資格證書。
然而,好景不長,外企再次要求江支付2萬元的“簽證費”,否則將面臨無法申請簽證的風險。 面對國外企業頻頻漲價的無理要求,江再次堅決拒絕。 最終,江因為申請簽證失敗而無法出國工作。 當江向勞務公司要求退還服務費時,勞務公司以江本人選擇不繳納“簽證擔保費”,無法申請簽證,無法出境為由,拒絕退還服務費。 江別無選擇,只能起訴法院。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與外籍勞務公司未簽訂書面《外籍勞務合同》,雙方未約定由誰承擔申請簽證的費用。 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為其職工辦理出境手續,並協助其辦理在國外居留、工作許可等手續。 江已按照勞務公司的要求足額繳納了服務費,勞務公司應提供相應的服務,方便江順利出國勞務,所謂“擔保費”是沒有根據的。
經過法官解釋法律,外國勞務公司提出扣除部分必要費用,退還其餘款項,江同意了。 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
法官提醒,辦理海外勞務,首先要選擇有資質、已在商務部註冊的正規公司。 同時,要核實在國外工作地點、職業型別、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保險、交通、違約責任等資訊。 如果確定出國勞務,還需要與勞務公司確定勞務公司的服務費金額、支付方式和服務內容。 員工應與勞務公司簽訂書面《外籍勞動合同》,與外籍雇主簽訂《勞動合同》,避免任何口頭承諾。 此外,每個國家的入境和出境政策不同,因此有必要了解目標國家的入境和出境政策,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通訊員:沈高璇,揚子晚報,紫牛報記者,萬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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