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官司。[215]交通事故案。
一位貨運業務的小老闆深夜在高速公路上送貨時追尾了前面的汽車,當場死亡,車上數名乘客重傷,前車貨物受損。 責任書確定他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前車對速度太慢負有次要責任。
死者家屬起訴前車司機、保險公司和車主,要求對方承擔40%的責任,經兩級法院審理後獲得賠償30餘元。 由於擔心車上的乘客和前面的車會起訴,賠償金會由他們執行,於是繞過法院,在二審判決生效後,直接向前面車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前方汽車的實際控制人看到我們收到了賠償金,對我們提起訴訟,要求我們賠償近10萬元的貨物損失。 原告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了財產保全,但由於賠償金已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到委託人的賬戶,法院並未保全任何財產。
我不想大驚小怪,於是要求四方都出具放棄繼承權的宣告,因為事故的責任人是死者,如果四方沒有繼承死者的遺產,就不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在大多數法院中,如果被告放棄繼承權,他就不再是合格的被告。 如果原告不能追加合格的被告,他只能撤回訴訟。
奇怪的是,法院無視四方出具的放棄繼承宣告,直接裁定車輛所屬的汽車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四方應在繼承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於死者沒有遺產,我覺得這樣的判決實際上對我們沒有影響,我不建議雙方上訴。
大約半年後,死者的女兒打電話給我**,說她買不到高鐵票,我以為她可能會被法院限制高消費,讓助理打電話給**去江門法院了解情況,她真的因為這個案子被法院強制執行。 我讓助理詢問執行法官的**情況,我打電話給**與他溝通了幾次,法官堅持認為執行是正確的,解除限制的唯一方法是與執行申請人協商還款。 我認為,申請執行或法院至少要證明死者的女兒繼承了遺產,才能對她執行,法院不接受我的觀點,並一再表示如果我不滿意,我可以提出投訴。
我向法官提出上訴,並要求我的助理寫一封投訴信並傳送給執行法院,但我沒有希望,準備對執行提出書面異議,希望通過異議程式解決問題。 沒想到,幾天後,他們收到了法院的核實,同意解除對死者女兒的限制。 執行法院很少知道錯誤是可以糾正的。
在這個案子裡,我們用了一些招數,比如大膽起訴,繞過法院,向保險公司索償;例如,放棄繼承權,儘管它沒有奏效;例如,向法官投訴可以出乎意料地解決問題。 當我寫到委託人起訴前車的案件時,引來了不少讀者的批評,認為律師做得不當,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死亡賠償本身不是遺產,不能用來賠償其他受害者,即使賠償金上法庭, 法院不能將其分發給其他受害者。律師的意義在於在法律範圍內爭取委託人的最大利益,更何況本案的利益完全是合法利益,這是可以理解的。
作者:周曉明,經濟法博士,法學博士後,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他的主要執業領域是公司和股權、爭議解決、計算機和資料以及刑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