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網上叫車和“搭便車”。
同時為人們的出行提供便利。
也存在一些交通安全隱患。
最近。 雲南省紅河州紅河縣人民法院。
審判是為了搭“搭便車”。
並引發了六起事件。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乘坐“搭便車”時。
如果你不走運。
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
誰應對事故負責?
案情基本情況
被告人楊某是一名貨車司機,被告人徐某長期駕駛“搭便車”。 事發當日,被告人楊某駕駛輕型自卸車與被告人徐某駕駛的普通客車相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車內9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2輛車不同程度受損。 隨後,徐某車上的李某、郭某等6名乘客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楊某及其駕駛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事故造成的傷殘賠償金、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各項經濟損失。
雲南省紅河州紅河縣人民法院受理李某、郭某等人提起的訴訟後,因六起案件均為同一起交通事故,承辦人對六起案件依法進行了合併審理。 審判確定該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被告人楊某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被告人徐某負有次要責任,其他當事人不承擔責任。 被告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州分公司投保了強制交通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人員責任保險,被告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投保了強制交通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紅河州中央分公司。被告徐某駕駛的車輛登記為家庭用車,但被告徐某在未取得車輛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該車作為商務用車使用,並用它來經營“搭便車”,事故發生當天受傷的乘客均為乘坐“搭便車”的乘客。 因交通事故,五年級1名乘客殘疾,八級1名乘客殘疾,1名十年級殘疾乘客,6名原告在訴訟中經濟損失共計190多萬元。
評審結果
根據被告楊某、被告徐某的過錯程度,被告楊某對六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由於被告楊應承擔的損失未超出其為車輛投保的保險範圍,保險公司最終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徐某駕駛的車輛雖然也由保險公司投保,但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保險責任,因為以家庭名義投保的車輛在未取得車輛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經營活動,相應的賠償由被告徐某承擔。
法官怎麼說
網約車司機和網約車司機在將車輛作為商用車輛使用時,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避免給他人和自己造成重大損失。 同時,在選擇交通工具時,需要出行的人在選擇合理的交通工具時應堅持審慎原則,避免增加出行風險。 遵守交通規則,不僅是為了保護大家的生命財產安全,也是為了保障大家的幸福未來,每個人都要擔負起自己的責任,以實際行動參與到交通安全中來。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3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由機動車承擔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先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對於差額部分,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賠償; 仍不足或者未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明顯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除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的應收部分,將已收取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被保險物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
*:雲南政法委、紅河縣人民法院、紅河州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