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論電影《第二十條》幫你解讀“正當防衛”。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20

賀歲電影《二十條》播出後,再次引發了對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條款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具了《法律不是冷邏輯》《喚醒沉睡的'二十條》《敢做個好人》等影評, 而最高人民法院也跟進了影評《法律不能向不法者低頭》,對張藝謀執導的電影《二十條》給予了高度讚揚和肯定,這部電影實際上傳達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資訊,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並鼓勵正當自衛和勇敢行動的積極訊號。

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我可以毫不猶豫地說,山東省母親羞辱案、昆山市反殺人案等典型案件,推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辯護制度的指導意見》(8月28日, 2020 年)。 我認為,影片中王永強刺死劉文靜的那一幕,最終被認定為正當辯護,可能是出於藝術創作的需要,但司法實踐不是藝術創作,真正能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的案例很少。 據學者統計,從裁判文書網獲得的所有評價無罪判決樣本中,以“正當防衛”為罪因的案件比例很低,以“但書”和“其他理由”為主的犯罪理由較多。 不過,電影《二十條》的積極影響不容小覷,引發了全網法律和非法律人士對刑法第二十條的解釋。

刑事案件涉及他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等重大利益,對刑法第二十條的不同解釋會產生兩種完全不同的結果,正面結果是無罪,辯護人是英雄形象; 否定結果為犯罪,辯護人為錢夫所指的罪犯。 正反天壤之別,不僅影響乙個人的命運,也影響整個家庭的命運,甚至影響幾代人的命運,正如韓明檢察官所說,“我們處理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命。

希望藉著電影《二十條》這個契機,來解讀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的適用及其對法治的意義。

我。刑法第二十條的具體內容

《刑法》第二十條共有三款,第一款是正當抗辯,規定“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而採取制止違法侵害行為的; 對違法侵權人造成損害的,為正當抗辯,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款關於過度防衛,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是無限防衛或者專項防衛,規定“從事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殺人、搶劫、綁架或者其他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致使違法侵害人的,不視為過度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在電影《第二十條》中,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適用於王永強案。

2. 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和刑法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確定正當防衛的成立,要綜合考慮原因、意圖、時限、目的等條件。 所謂因果關係條件,就是必須有違法行為,應該指出的是,違法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普通的違法行為。 這不僅包括侵犯生命權和健康權,而且包括侵犯國家和個人的財產權。 意圖的條件是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人身、財產和其他人的權利免受持續的不法侵權。 當然,防禦性挑釁並不構成正當防衛,例如故意用言語刺激挑釁對方攻擊自己,然後反擊就不能構成正當防衛,因為沒有防衛意圖。 時間條件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權。 極限條件是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極限。 客體條件是它只能針對不法行為者進行辯護。

第三在司法實踐中,是的只是為了自衛鑑定難點和痛點主要是對時間條件和極限條件的把握

1. 把握時間條件主要要看的是“.自始至終的不法侵權”。問題

電影《第二十條》中,王永強和郝修萍為了給殘疾女兒治病,向劉文靜家借了一筆高利貸,劉文靜以討債的名義強行鎖住了王永強,幾乎是當面**郝修平,然後當面**王永強,說自己和郝修平有過一次性關係,要扣200元的債, 說完就走了。王永強掙脫了繩子,劉文靜拼命掙扎,劉文靜作為強者,沒想到王永強竟然敢跟自己打電話,於是去車上拿刀乾掉了王永強,王永強條件反射地回到院子裡,拿起剪刀追著已經爬上車去找刀的劉文靜, 並在打鬥過程中用剪刀刺劉文靜26刀,劉文靜獲救後死亡。

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王永強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在會上討論,絕大多數檢察機關認為劉文景非法侵害郝秀平已經結束,王永強與劉文靜的打架是事後辯護,因此認為王永強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有主審檢察官盧玲玲認為王永強的自衛是正當的,因為王永強供認“劉文靜說他在車裡拿了刀”,並認為王永強面臨的違法侵害行為還沒有結束,王永強用剪刀刺傷劉文靜是正當的辯護。 因此,車內是否真的有刀,成為判斷劉文靜違法行為是否終結的關鍵物證,而作為首席檢察官的陸玲玲在一定程度上主動定性案件,兩次返回要求偵查機關查明刀的下落。 經過一波三折的故事情節,終於找到了刀,王永強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對於王永強在電影《二十條》中認定正當防衛的原因,我可能和很多法律人有不同的理解。

多數人認為,如果王永強沒有被關起來,那麼當劉永強開始對郝修平實施**時,王永強可以按照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無限辯護,直接導致劉永強死亡,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我完全同意。

但實際情況是,劉文靜侵犯郝秀平時,王永強被劉文靜鎖住,無法阻止違法行為。 那麼劉文靜與郝秀萍的通姦結束之後,是不是意味著違法侵權已經結束呢? 這涉及到違法行為終結的定義,那麼判斷違法行為是否終結的關鍵是誰的標準,是站在王永強的角度,還是從冷靜理性的司法人員的角度來考慮呢?

《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違法犯罪已經成為現實迫在眉睫的危險,應當認定違法犯罪已經開始; 違法行為暫時中斷或者暫時停止,但仍有違法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違法犯罪仍在進行中; ......違法行為人確實喪失侵權行為能力或者真正放棄侵權行為能力的,認定違法行為已經結束。 對於違法犯罪是開始還是結束,應當根據辯護人被辯護的情況,根據公眾的普遍認識,依法作出合理判斷,不得要求辯護人。 辯護人因驚慌失措、緊張等因素對違法犯罪是開始還是結束產生誤解的,應當按照主觀客觀統一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

按照以往司法實踐的實踐,大多數判決都是從司法人員的角度作出的,即司法人員從“上帝的角度”或“事後諸葛亮”的角度來審視辯護人的行為,認為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這顯然對辯護人過於嚴格, 使本應依照正當防衛認定的案件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指導意見》強調,司法人員不應以“上帝之眼”來判斷,而應讓司法人員進入辯護人的處境,並採取何種應對措施。

王永強的妻子不僅被劉文靜挑釁、刺激、侮辱,王永強怎麼可能在這個時候開鎖後無動於衷? 王永強衝出大門,將劉文靜撕得四分五裂,這完全是正常人的表現。 在撕扯的過程中,劉文靜說自己是要去車上拿刀的,我想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考慮劉文靜對郝修萍的違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可以認為劉文靜要對王永強進行新的緊急違法侵害, 並應認定劉文靜的違法侵害已經開始,正在進行,尚未結束。

電影《二十條》將王永強的正當辯護決心很大一部分寄託在了找刀上,但我認為,劉文景是真的有刀,還是最終找到刀,並不影響王永強正當防衛的決心。

假設偵查機關最後沒有找到劉文靜提到的那把刀,王永強難道不能構成正當防衛嗎? 當然不是,我們也必須把自己帶入王永強的處境中,劉文景在打架時說要去車上拿刀,說完就朝著車的方向跑去。 在這種情況下,王永強能冷靜地分析還是意識到劉文靜根本沒有刀,是劉文靜在嚇唬自己? 按照大眾的普遍看法,結合劉文景一貫的強盜作風,我們完全相信劉文景說的話,更何況劉文景真的跑到他的車前開了車門。 如果劉文景只是乙個嚇唬,劉文景不一定會跑到他的車上,所以我認為,即使調查機構最終沒有找到刀,仍然可以確定王永強構成正當防衛。

2. 把握限制條件不能過度要求維權者適當地這樣做。

不少人認為,即使王永強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限要求,也可能超過限度條件,因此聽證會上出現了不少過度防衛的聲音。 這些持過分防衛聲音的人認為,王永強捅了劉文靜一刀,本該在劉文靜失去侵犯能力的時候停止捅劉文靜一刀,但王永強卻用剪刀刺了劉文靜多達26刀,最終造成了劉文靜死亡的嚴重後果。

我們說,持這種觀點的人實際上是從“上帝的角度”對捍衛者提出了過高的要求。 《指導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抗辯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根據違法犯罪的性質、手段、傷害程度,以及防衛的時間、手段、強度和危害後果等情況,考慮雙方力量的平衡,根據辯護人進行辯護的情況判斷; 並考慮到公眾的普遍理解。在判斷違法犯罪造成的傷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傷害,還要考慮迫在眉睫的危險和造成進一步傷害的實際可能性。 不應要求辯護人以與非法犯罪基本相當的方式和強度作出回應。 綜合考慮,防衛行為與違法行為存在巨大差距或者明顯過重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可以看出,《指導意見》要求司法人員在把握界限時,也要把自己置於辯護人的語境中,作出判斷。試想一下,在當時的情況下,如果讓王永強來判斷他能讓劉文靜失去侵權能力的多少刀,那無疑是對王永強的要求太高了,所以刺26次或者刺的次數不應該成為判斷王永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依據。

第四,“運氣”不應該是它也不能成為司法實踐正確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的條件

電影《二十條》的主線之一就是王永強案,以及公交車司機張桂生案和檢察官韓明兒子韓宇辰案,防止校園霸凌,勇敢行動。

毫無疑問,王永強是幸運的,因為有太多的偶然因素讓王永強成為幸運兒。 經過質的爭論、被害人家屬的壓力、上級領導的關心,負責此案的田副檢察長用韓明取代了王永強案的首領盧玲玲,韓明其實是乙個聰明自保、責任不大的檢察官。 如果在上訪途中沒有發生意外? 如果張貴生的女兒沒有質問韓銘,如果你是公交車司機,你會怎麼做? 如果郝修平沒有跳樓自殺呢? 如果沒有和盧玲玲檢察官的對話? 如果沒有韓雨辰去問韓銘,勇敢是不是錯了? 如果這一系列事件沒有觸動韓明,韓明會不會改變對王永強案的看法? 恐怕每個觀眾的心理都沒有底。 而且,王永強案的原型應該是山東省母親羞辱案和崑山反殺人案,我認為這兩起案件最大的功勞是引起了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和辯護人的有力辯護,改變了案件的走向。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影響正當防衛適用的案外因素太多,尤其是在防衛行為導致死亡的案件中,除了偵查機關的調查和取證方向,使正當防衛的判定變得困難,司法人員還要面對來自被害人家屬的壓力, 什麼圍攻辦案單位,什麼到處上訪,再加上“誰能鬧事,誰死傷誰就有道理”“哭娃娃有奶”等錯誤司法慣性的影響。即使檢察官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起訴,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檢察官、公安偵查人員也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司法機關不願確定正當防衛或其正當防衛的

比如2018年,我在福建省龍巖市的張某故意傷害案中,張某和被害人是同父異母的兄弟,但彼此並不認識,有一天張某和媽媽回到家裡,發現門被撬開了,於是報案。 當民警勘察現場時,受害人趁機進入張某家,用鐵棍抵住張某的頭部,隨後被警方撕開。 隨後,受害人打電話給**,並召集所有人將張某和母親圍在家中。 在雙方對峙過程中,受害人聚集人群用凳子砸向張某母,張某某母倒地,同時受害人也持棍子衝上陽台,砸向張某某頭部,張某抬起左臂進行格擋,右手持刀砍向受害人左臂。 後來,張某被受害者的一群人毆打,直到他被警察拉走。 受害人的傷勢被評估為二級輕傷。 當時,我提出受害人非法闖入張某家並武裝張某**,還召集數十人將張母子倆圍困在房間內,張母子面臨迫在眉睫的危險違法侵害,並帶頭襲擊了張某母子,張某趁機將受害人砍成輕傷, 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但檢察院、法院認定,張某與被害人互相毆打,辯護人面對違法侵害行為主要“逃跑”,只要“反抗”,就認定為“相互攻擊”的誤導。 事實上,這起案件反映了由於害怕追究調查人員和檢察官的責任而難以確定合法辯護的問題。

所以,乙個司法實踐的辯護人,很難像王永強這樣幸運,誰敢保證自己能遇到盧玲玲這樣的檢察官呢? 更何況,檢察院法官審理案件的壓力很大,怎麼能像王永強這樣的案子,把這麼多精力都放在辦案上呢? 片中張貴生的案子,難道不和王永強一樣幸運嗎?

當事人不能賭“運氣”,辯護律師不能指望“運氣”,只有敢於向辦案單位提出正確的意見,才能促進辦案人員正確適用刑法第二十條。

司法人員哲學的自發變化勇氣司法責任是真正正確地應用它《刑法》第二十條是必不可少的條件

我覺得在電影《二十條》中,只有檢察官陸玲玲做對了,為此陸玲玲得罪了調查人員,得罪了領導,甚至被停職反省,為正確的事情付出了一定的代價。 可是,現實中到底有多少陸玲玲呢? 檢察官韓明主持此案後,依舊討好領導,甚至一口氣列舉了那麼多案件,以證明以故意傷害罪起訴王永強是“明智地保住他的生命”。 最後,他改變了韓明檢察官的理解,因為他自己經歷了太多的變化,所以韓明的觀念轉變其實是被動的,而不是自發的,所以我覺得王永強的“運氣”也是很驚險的。

當然,我們期待越來越多的像盧玲玲檢察官、韓明檢察官這樣有司法責任的檢察官在改變觀念後,也期待越來越多的檢察官轉變觀念,勇於承擔司法責任。 我認為,檢察官和法官的觀念轉變和司法責任需要高層設計師的肯定和推動,讓司法人員真正體會到“我們處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別人的命”,就像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影評一樣,“法律不是冷邏輯”, 而且案件不應該受到冷邏輯的影響。司法人員要設身處地為人民辯護,樹立勇氣和責任感,做出符合常理常識、符合民樸的司法裁判,才能真正詮釋“讓人民群眾在每乙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法治期望。

6. 辯護律師作為輔助司法人員,應適當適用《刑法》第20條主要推動者

電影《二十條》從藝術的角度,完美地詮釋了檢察官如何堅持、如何消除干擾、正確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的感人故事。 但不可否認的是,藝術創作與司法實踐是一樣的,但不能等同於司法實踐,刑法第二十條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現實還是比較殘酷的,無論是山東母親羞辱案還是崑山反殺人案,我認為**的披露引起了廣泛關注,辯護律師的堅持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但是,並不是每乙個辯護案例都能被捕捉到,也不是所有的辯護案例都對每乙個辯護案例感興趣。 雖然王永強在電影《二十條》中沒有辯護人,但藝術創作或許有必要凸顯檢察官的正義形象。 但我不認為司法實踐是這樣,我們不能指望每個案件都得到關注,也不能指望每個案件都遇到像盧玲玲這樣的檢察官,在實踐中,辯護律師一定不能缺席,家屬有經濟能力可以委託律師辯護,沒有經濟能力的國家也要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藝術創作可以把檢察官描繪成乙個公正、完美的形象,但《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的職責主要是代表國家行使起訴職能,其次是保護無辜者不受起訴的監督職能,所以檢察官的主要關注點仍然是對有罪證據的審查, 而像盧玲玲這樣的檢察官,也很難堅持無罪證據。

因此,我們說,隨著電影《二十條》中對正當防衛的解讀已經扎根於民心中,我認為更需要更加重視辯護律師的權力,因為在實踐中,只有辯護律師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主要甚至唯一維護者, 辯護律師要站在辯護人的立場上,敢於根據事實和法律,向辦案單位提出最有利的辯護意見。當然,辯護律師正確的辯護意見也可以幫助辦案人員發現案件中存在的問題,防止冤假錯案的出現,更好地幫助司法人員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最終目標。 正如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學術委員會委員韓旭教授在評論電影《二十條》時所說,“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刑法第二十條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常見的主體是律師。 檢察官的客觀公正職責是有限的,畢竟這是檢察官的職責,定罪是他的職業目標。 當當事人遇到冤情時,國家可以充分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司法機關可以採納律師的正確辯護意見,從而真正防止不公正、虛假、錯誤判決案件的發生。 律師是中國法治建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因此,實現公平正義,不僅需要正直、誠實、高尚的檢察官和法官,更需要“受人託、忠於他人”的律師。

徐曉雲律師,陝西省徐小平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刑事部主任。

2024年2月18日,習。

目前為正當防衛而生效的刑法規範:

高健發辦字〔2022〕167號]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未成年人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 (2022).

發發 2020 年第 31 期]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2020).

公通字 2019年第1期]關於依法懲處妨礙公共運輸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2019).

發發 2015 年第 4 期]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2015年)。

[83]《公發(彥)109號〕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實施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1983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93號]餘歡故意傷害案(2018)。

最高法院指導案例第144號]“張納穆拉正當辯護案”(2020 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45號]“陳的正當辯護案”(2018 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46號]《朱鳳山故意傷害(過度防衛)案》(2018)。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47號]《餘海明正當辯護案》(2018)。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48號]《侯玉秋正當辯護案》(2018)。

刑事審判參考案例:

第40號]葉永超故意殺人案——如何理解和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

第127號]王昌友過失致人死亡案——如何識別和處理假設辯護。

第133號]蘇良才故意傷害案 - 相互攻擊中的故意傷害是否具有防禦性質。

第138號]張建國故意傷害案——在對方攻擊停止阻止對方突然襲擊後進行自衛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抗辯。

第224號]胡永平故意傷害案——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準備防衛工具是否影響防衛性質的認定。

第261號]李小龍等人被控故意傷害 - 特殊辯護條件和對“**”的正確理解。

第297號]趙全華被控故意傷害罪——正當防衛僅對違法侵害人造成輕傷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353號]範尚秀故意傷害案 - 對實施襲擊的精神病人進行反擊是否可以作為自衛理由。

第363號]周文友故意殺人案——正當抗辯中如何理解“持續違法侵害”

第433號]李明故意傷害案——為防止違法行為而採取的預防措施是否能妨礙合法防衛的成立。

第569號]韓林故意傷害案——如何判定過度防衛。

最高人民法院憲報判例:

孫明亮故意傷害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5年第2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訴吳金燕故意傷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11期)。

吳金燕故意傷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11期)。

人民司法:案例:

考慮對許多侵略者過度防衛的刑事處罰(2016年第32期)。

王晶故意傷害案——特殊防衛權應當有防衛限度(2014年第4期)。

Mou x 1 故意傷害案件 - 對非直接肇事者造成的傷害的性質(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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