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作者名單簡介:可用於報警的證據、線人現場供述、目擊證人供述、被害人提供的證據等。 刑事證據的分類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口頭證據和物證、原始證據和間接證據等。 以下證據可用於報警:
1.報警人的現場供述。 報案人是犯罪事實的直接證人,可以根據案情,在報案時明確說明犯罪過程和犯罪過程,也可以提供有關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2.目擊者的證詞。 目擊證人是事發時的旁觀者,也是犯罪事實的直接證人,可以根據犯罪情節明確陳述犯罪事實的經過,也可以提供有關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證據。
3.舉報人提供的證據。 在向警方報案時,警方還可以提供有關犯罪的相關證據,如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視訊、證據、犯罪現場的相關物證等。
4.受害人提供的證據。 受害人向警方報案時,還可以提供犯罪的相關證據,如被害人本人的身份證明、**視訊、證據、犯罪現場的相關物證等,這些在警方立案時也是必不可少的,可以更好地證明被害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實。
5.其他證據。 此外,還可以提供其他關於犯罪事實的證據,如警察現場、錄影、調查筆錄、訊問筆錄等,這些證據在警方立案時也是必不可少的,可以更好地證明犯罪事實。
1.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都是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即可直觀地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是否由被起訴的人實施。 任何必須結合其他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 例如,被害人的屍體只能證明有殺人或重傷導致死亡,但不能具體說明誰是凶手,因此是間接證據。
2.口頭證據與物證。 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傳遞的證據,即以言語為表達形式的證據,都是口頭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等。 任何根據物體的性質或外部形式、存在狀態和內容來表達物體的證據價值的證據都是實物證據。 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以及勘驗和檢查記錄。
3.原始證據與傳聞證據。 凡是來源原始的,即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的證據材料,都稱為原始證據,又稱第一手資料; 任何與案件事實沒有直接關係,但從間接非第一人那裡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軼事證據。 傳送證據的作用不容忽視。
4.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凡是能夠確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證據,都是有罪的證據。 能夠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否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都是無罪證據。
1.客觀性是指訴訟中的證據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推測和虛假的事實;
2.真實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待證明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絡;
3.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式的要求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