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杜某通過網約車平台乘坐寇某的車上班,途中到達乙個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杜某受傷。 杜某手機付了搭車費後 597元,寇某領到53的乘車費7 美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未涉案的李女士對交通事故負有100%責任。 事故發生後,杜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起訴法院,並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獲得各項經濟損失3000元的賠償。
現在杜某再次起訴法院,要求寇某退還此行的交通費 597元,補償損失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慰藉費等費用。 被告寇辯稱,他主觀上想送杜某某到目的地,但因為發生交通事故而沒有送杜某某到目的地,而另一方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他只同意退還車費53。7元,其他損失由全權責任方賠償; 我只是乙個網上網約車平台的註冊搭便車車主,這個平台是現在網際網絡上流行的網路共享資源,根本沒有運營和公路客運。
[漢字律師法]。
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支付票價的合同。 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運送到約定的地點。 現在杜某與寇某之間已建立運輸合同關係,寇某未將某某送至約定地點,屬於違約,杜某有權要求某某退還乘車費,該費用應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為準。
由於杜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中主張了工作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慰藉費等費用,並通過調解獲得賠償,杜某無權再次向寇某要求賠償。
[漢字律師提醒]。
作為共享時代背景下的一種比較新的出行方式,其接單形式雖然突破了常規,但仍符合運輸合同的基本要求。
承運人的司機雖然與普通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司機不同,不受本條例規定的明確約束,但基於合同效力的約束,司機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網上打車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網路定行者應當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確保運營安全,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