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
什麼是現代文明,它的要素是什麼? 法治的意義是什麼,它在現代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麼? 我們怎樣才能建設我們的現代化國家? 這些問題很重要,雖然有一套官方的解釋,但你不妨看看別人的意見,也許你會受到啟發,能讓你進一步獨立思考。
國內有網友總結:乙個國家進入現代文明有四個標誌:一是政治民主化,二是軍隊國有化,三是經濟市場化,四是社會法治。 這是乙個比較巨集觀的視角,我仍然同意下面文章的觀點。
關於私有財產,文章說,在現代社會,獨立財產權不僅是個人獨立和自由的基礎,也是現代民主的保障。 只有財產權不被侵犯,社會利益才能趨向於多元化和分散,制約權力的力量才能獲得賴以生存的土壤。 財產權是人本身的延伸,不能與人分離。 財產權等於人的生命權,甚至等同於人的生命權。 因此,法律、機構、議會、國家等不是賦予人們財產權的形式或組織,它們似乎是為了保護財產權。 任何質疑私有財產的人都是自相矛盾的。
我們最大的問題是,仍然有不少人把私有制當野獸,把企業家當作邪惡的資本家,不遺餘力地打擊和打壓民營企業,導致民營經濟逐漸衰落。
關於法治,文章說:中國古代文明,以宗法結構為基礎,發展出一套中央集權的制度,讓皇帝凌駕於一切之上,控制生死奪取政權,人人都忠於皇帝。 這種制度的好處是,它建立了超穩定的社會制度,給中國帶來了幾個“繁榮時期”,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沒有人能掌握自己的命運,實現真正的穩定和尊嚴,最終的結果是整個國家和民族都失去了創造力, 人們無法發展乙個充滿活力的商業系統。西方文明模式假設人人平等,通過一套明確的規則和契約制度相互合作和溝通,逐漸將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拉入同乙個合作網路。 西方模式不僅帶來了商業繁榮和個人權力,還帶來了制約王權的權力。 在商業繁榮帶來的物質財富的基礎上,個人權利和制約王權的權力齊頭並進,逐漸成長為我們所熟悉的法治。 從以“權力”為核心到以“權利”為核心的轉變,是現代法治區別於古代法治的最重要標誌。 現代法治還要求將“權力”限制在合同的籠子裡。 對於私人權力,“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都不能做”; 至於公權,“沒有法律的授權,什麼都做不了”,兩者的結合,才是現代法治的完整內涵。
然而,我們很多人仍然把法治理解為用法治治民,主張嚴懲嚴法,甚至認為公權“可以不受法律禁止”,公權“不能不受法律授權”,這與現代法治的內涵恰恰相反。 可見,建設法治國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離現代文明還很遠。
[文字]。
現代文明的四個關鍵詞
文字:納蘭 編輯:先知書店。
我們常說現代文明這個概念,它和古代文明有什麼區別? 英國著名歷史法學家梅因在《古代法》中對此進行了總結:“從身份到契約”。 6個字的概括看似簡單,但內涵豐富,我們從四個方面來解讀。
1. 人身自由
在現代語境中,自由意味著個人只受法律的約束,而不必擔心乙個人或一群人的自由受到限制。
現代人的個人自由體現在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選擇和從事職業的權利、未經許可或動機而遷徙的權利,以及最重要的是自由處置財產的權利。
法理學中有一句諺語:乙個人自由的終結是另乙個人自由的開始。 這是個人自由限制的典型表達,在這種限制下,個人對自己的權利擁有完全的自主權。
但古人對“自由”一詞的理解卻大不相同。 法國政治思想家岡斯當在考察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時發現,即使在雅典這樣的文明城邦中,自由也只意味著政治自由,代價是被剝奪了私人領域的自由。
Gunsdown是這樣總結的:“作為公民,他可以決定戰爭與和平; 作為乙個個體,他的所有行為都受到限制、監視和壓制; 作為集體組織的成員,他可以審訊、解雇、告發、剝奪財產、流放或對他的領事或上級判處死刑; 作為集體的臣民,他也可能被剝奪地位,被剝奪特權,被流放,甚至被他所屬的整體的任意意志處決。 ”
換言之,在古代,人沒有個人自由的概念,人只是一台機器,它的齒輪和傳動裝置都是由法律來規範的。 個人被國家吞沒,公民被城市吞沒。
Gunsdown的觀點與Main的觀點相呼應。 古代社會是身份社會,個人不享有獨立的權利,那些看似“權利”的東西,其實是集體的某種延伸,在古代文明中,個人只是一種工具性的存在。
2. 產權
在現代社會中,獨立財產權不僅是個人獨立和自由的基礎,也是現代民主的保障。 只有財產權不被侵犯,社會利益才能趨向於多元化和分散,制約權力的力量才能獲得賴以生存的土壤。
雖然古代社會也有財產權,但它們往往不屬於個人,而是屬於集體。 這種集體有時表現為家庭,有時表現為氏族,有時表現為村莊,但共同的特點是財產是共同的、不可分割的。
梅因教授研究了原始印第安村莊的傳統,發現儘管古代社會存在財產交易,但它們不是基於個人,而是基於他們所屬的群體。 集體財產的轉讓往往需要全體成員的同意,因此財產的轉讓往往伴隨著各種象徵性的儀式,以使整個交易深深地印在每個集體成員的腦海中。
事實上,在古代社會,即使是集體或氏族財產也隨時面臨被沒收的風險。 在君主之下,個人命運起伏不定,介於君主的思想之間。 因此,除了國王之外,每個人都面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
如今,人們已經意識到財產權的存在,這是現代文明的重要進步。 但是,對產權的理解仍存在許多誤解和不足。
比如很多人會把財富等同於產權,認為保護產權就是保護富人的利益,侵犯窮人的利益。 或保留財產的權利等同於“財富平等”; 也有人認為,在有產權之前,先有法律; 產權是乙個運作良好的**或乙個強大的國家的產物; 產權意味著。
這些觀念忽視或根本不了解財產權的本質。
法國著名經濟學家巴斯蒂亞說:“。人是財產的天然所有者,因為他生來就有維持生命的必需品,而且他生來就有滿足這些需要所必需的器官和能力。 能力是人本身的延伸,產權是這些能力的延伸。
也就是說,財產權是人本身的延伸,不能與人分離。 財產權等於人的生命權,甚至等同於人的生命權。
因此,法律、機構、議會、國家等不是賦予人們財產權的形式或組織,它們似乎是為了保護財產權。
從這個基本層面出發,奧地利經濟學派的新一代領袖霍珀將財產權提公升到了道德的層面。 與以往政治經濟領域經濟學家的論點不同,霍珀的理論將財產權置於一切人類活動之上,成為具有支配地位的第一原則。
霍普說:“知識和尋求真理的規範基礎是對私有財產權的承認。 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質疑私有財產的人都是自相矛盾的。
3. 商業
古代文明幾乎是農業文明的代名詞。 在農業文明的背景下,生產技術相對落後,生產效率相對較低,規模的擴大是增加產量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對土地的競爭非常激烈。 這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尚武精神和好戰思想的盛行,每個國家都無休止地攻擊或被鄰國攻擊。 所有國家都不得不為安全、獨立和生存本身付出戰爭的代價。
但隨著科技的發展和協作的擴大,這種局面逐漸被打破,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的進步使得交易費用越來越低,乙個文明有機會與另乙個文明進行遠方的交流。 人們逐漸發現,商業的好處遠遠大於戰爭的好處。 這奠定了現代文明的物質基礎。
商業發展必須以私有財產制為基礎,商業發展的驅動力必須是每個人。 因為從本質上講,企業的價值在於滿足個人需求沒有個人自由的擴大,就不可能有商業繁榮。
沒有權威的干預,企業最大程度地滿足了人們的慾望,激發了人們對個人獨立的熱愛。
在滿足個人需求方面,權威干預一直處於兩難境地:每當集體力量想要代替個人思考時,它就會侵入思考者。 每次**聲稱要為我們做某事,都比自己做更無能,更昂貴。
1776年,亞當·斯密的《國富論》出版。 在書中,斯密提倡“自由放任”,並強調只有對內部和外部商業沒有限制,國家才能充分發展和繁榮。 在斯密看來,人的利己主義是一切經濟行為的驅動力。
他說”。每個人都在不斷努力尋找最有利的資本用途。 當然,他有自己的利益。 但他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將不可避免地導致他偏愛對社會最有益的用途。 這就像有乙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盡最大努力實現自己的目標。
因此,乙個繁榮到足以讓商業將權威排除在個人領域裂縫之外的文明,是商業保障個人自由的另一種表現。 反過來,個人自由帶來的創造力和動力可以進一步推動商業文明的發展。
《國富論》勾勒了現代商業文明最基本的原則,為經濟學研究定下了基調,因此被稱為“西方經濟學的聖經”。 但《國富論》的意義遠不止於此。 在《國富論》出版200周年之際,著名經濟學家科斯感嘆,儘管現代經濟學日趨成熟,分析日趨複雜,但在經濟體系執行方面,超越亞當·斯密智慧的見解仍然寥寥無幾。
四、法治
無論是在東方還是在西方,無論大小,文明發展史都解決了如何將乙個血緣相連的小社群合併為乙個更大、更大規模的陌生人合作的難題。 這與其說是歷史使命,不如說是不可阻擋的趨勢。 而這種趨勢不僅是企業發展的原因,也是企業發展的結果。
在解決上述問題的過程中,中國是第乙個提出完整解決方案的古代文明。 其方法是發展一套基於父權結構的中央集權體系,讓皇帝凌駕於一切之上,掌握生死大權,人人都忠於皇帝。
這種制度的好處是,它建立了超穩定的社會制度,給中國帶來了幾次“繁榮時期”,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沒有人能掌控自己的命運,實現真正安定有尊嚴的生活,甚至連皇帝自己有時也無法保護自己,最終的結果是整個國家和民族都失去了創造力, 人們無法發展出乙個充滿活力的商業系統。
西方人比我們更“晚見”,當中國統治東方時,西方在混亂中摸索了數千年。 然而,在河東三十年和河西三十年,西方雖然未能發展出高度發達的中央集權體系,卻不經意間觸及了另一種文明模式。
這種新文明是在身份關係解體的過程中逐漸建立起來的,這種身份關係假定人人平等,通過一套確定的規則體系和契約體系相互合作和互動,逐漸將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拉入同乙個協作網路。
西方模式不僅帶來了商業繁榮和個人權力,還帶來了制約王權的權力。 在商業繁榮帶來的物質財富的基礎上,個人權利和制約王權的權力齊頭並進,逐漸成長為我們所熟悉的法治。
“法治”二字看似司空見慣,卻是現代文明的重要象徵。 在古代社會,有法律,但它們往往是國王統治下的法律,或者更直白地說,是管理平民的法律。 人民有義務服從,但沒有權利得到保障。 從以“權力”為核心到以“權利”為核心的轉變,是現代法治區別於古代法治的最重要標誌。
“權力”放棄其中心地位是不夠的,現代法治的另乙個重要問題是將“權力”限制在契約的牢籠中。 “法律不禁止,可以做”在這裡變成了“沒有法律授權就不能做”,兩者的結合就是現代法治的完整內涵。
因此,王建勛在《馴化利維坦》一書中指出:“'法治'的核心,就是用規則約束所有人的行為,包括掌權者,為他們的行為劃定界限。 這不僅要求通過正當程式事先頒布規則,而且要求規則得到有效執行,對違反規則的行為進行公正的裁決。 ”
即便如此,法治仍將受到權力和意識形態的挑戰,成為“惡法之治”。 為此,經過長期的探索和實踐,人類提出了有限**的概念,作為法治的最高形式,賦予法治多了一層保護。
法治不是任何個人或組織意志的體現,而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基本共識”; 法治不是使國家富裕、加強軍隊或維持社會穩定的工具。 法治的唯一目的是限制權力和保障個人的自由和權利。
哈耶克說:“如果乙個人不需要服從任何人,而是服從法律,那麼他就是自由的”。 自由不是自動來的,也不能一勞永逸地實現,因此我們需要對侵犯自由的行為保持警惕。
綜上所述,現代文明在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中一路走來,個人自由、財產權、商業和法治齊頭並進,環環相扣,越來越顯示出競爭力。 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僅關乎現代國家的發展,也關乎每個人最基本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