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東新區檢察院。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是檢察機關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的聯絡與合作,共同推進從嚴執法、公正司法、共同推進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其中既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機關的正向聯絡,也包括司法機關移送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反向掛鉤。 《中共關於新時代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意見》對反向聯絡提出了明確要求,“完善檢察機關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制度”。
涉外整車廠模式下的侵權案件。
起訴鏈結結束後。
檢察機關將線索移送行政機關。
然而,面對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
兩個域之間的差異。
如何開啟執行之間的連線。
如何保證線索能夠順利轉移,案件能夠完成?
涉外貼牌模式
侵權
2015年,柯某某與妻子高某某註冊了K企業,專業生產加工各種品牌的包裝。 自2016年4月起,K公司受託生產“FILA”牌包並出口日本。 國內加工者接受境外權利人的委託,按照委託方的要求加工產品,再將全部產品發往國外銷售的行為,屬於OEM加工。 K企業生產“FILA”牌包裝,是典型的涉外OEM加工行為。
生產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虧損,那些沒有通過測試的不良品被稱為“尾單”。 自2021年1月起,柯某某與妻子高某某未經“FILA”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兩人註冊的**店鋪出售K公司生產的帶有“FILA”等商標的尾單包,以“賺點外快”。 2021年10月,商標所有人發現這種情況後,選擇報警。
案件移送檢察院後,由專門辦理智財權案件的浦東新區張江區檢察院(以下簡稱“張江院”)辦理。 負責檢察長戴莉認為,柯某某、高某某未經“FILA”商標權利人授權,在**上向不明人士公開銷售其瑕疵尾單,侵犯了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應認定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據審計,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兩人名下銷售的假冒“FILA”註冊商標包裹總金額超過15萬元。
同時,檢察機關考慮到柯某某、高某某在中國境內授權生產後銷售剩餘尾單,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一般行為模式不同,犯罪情節較輕。 兩人為初犯,到案後認罪認罰,主動賠償權利人15萬元,權利人表示理解。 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後,依法作出不起訴兩人的決定。
落實刑事處罰反向銜接機制
寫不起訴的“文章後半部分”
“不起訴”並不等同於“不處罰”,“柯、高雖然不需要判刑,但他們的行為確實是侵權。 檢察官表示,“不懲罰”或“不懲罰”他們是不公平的。 由此,反向連線機制的作用就得到了體現。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遇到過很多類似的案件,在決定不起訴後需要移送行政機關。 但是,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在連線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難。 張江研究所負責人說:“其實,這很容易理解。 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是兩個領域,必然存在一定的差異,這體現在辦案思路、證據鑑定規範、懲戒物件、案件管轄等多個方面。 在處理這起侵權案件時,我們探索並試圖打通智財權案件執行與執行之間的反向聯絡。 ”
檢察官發現,部分涉案人員智財權案件因犯罪情節較輕,無需判刑而移送行政機關時,部分證據因案發時間較長而已銷毀,不利於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在辦案過程中,張江法院在對案件整體事實和涉案兩人犯罪情節進行研究判斷後,決定在案件審查階段與浦東新區智財權局辦案人員溝通案件線索,了解行政處罰所需的證據規格。 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檢察程式完成,行政機關接管後,必須再次收集證據,甚至無法收集證據的情況。 張江學院負責人說。
具體案件研究判斷後,行政處罰證據收集工作要“向前推進”。 在辦案過程中,智財權檢察機關可以從更多角度收集證據,開展補充調查,使不起訴案件移送行政機關後,能夠順利實施行政處罰。
基於前期溝通順暢,浦東新區檢察院針對柯某某、高某某案,向浦東新區智財權局立案檢察意見並將線索和證據一起轉移。 同時,檢察官並沒有將他送走,而是繼續跟進和監督案件。 由於本案涉及涉外代工經營模式下通過銷售尾部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模式,浦東新區檢察院、浦東新區智財權局舉辦了多次研討會,重點探討了涉外代工行為的性質、商標屬地原則的適用、 以及獨家許可制度。
2023年10月,浦東新區智財權局對柯某某處以15萬餘元的行政處罰。
浦東新區智財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通過個案與刑罰的反向銜接,共同打造了智財權雙向協同治理機制,共同撰寫了不起訴後的“後半篇”。
這也是智財權訴訟綜合表現的體現。 張江學院負責人說。 隨著浦東新區智財權檢察綜合績效實務基地的正式落成,檢察機關將與行政機關和各類企業攜手,依託這一新平台,充分研究判斷疑難複雜案件,為智財權綜合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