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南京“好心人扶倒被告老人”的民事糾紛引發熱議。
而本案法官王浩在公庭的判決,更是給此事加了一撮柴火:
既然你沒有打它,你為什麼要幫助它?就這樣,“好心人”彭宇成了“加害人”,最終賠償了老人1萬元。
現在,17年過去了,參與其中的人是如何的?
2006年,轟動一時的南京“彭宇案”可以說是法與德平衡的典型案例。
據案件當事人彭宇介紹,當他乘公交車到達車站時,從後門落車時,看到徐守蘭老人躺在地上。
心中的善良讓他沒有多想,連忙上前去扶老者。
見老爺子的狀況不太好,彭宇也扶著老爺子到一旁休息。
後來,他還協助徐守蘭聯絡了家人。
直到徐家人趕到現場,他全程陪伴老人,等待家人。
不僅如此,徐守蘭一家人來後,彭宇還幫忙把老人一起送到了附近的醫院,臨走前還付了幾百塊錢的醫療費。
但在對方徐守蘭的口中,事情就不一樣了。
當時,有兩輛公共汽車停在公共汽車站。
當她去上身後的車時,被從前車後門出來的彭宇撞倒了。
事後,打人將她抬起來,和徐家人一起送去醫院,徐家人後來趕到,向醫院支付了200元後就離開了。
對比雙方的言辭,不難看出,彭宇和徐守蘭的區別在於對“打倒老人”的事實的認定。
彭宇否認撞倒了徐守蘭老人。
而徐守蘭堅持說,是彭宇把他打倒的。
面對彭宇的斷然否認,徐守蘭很生氣,於是將他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2007年9月3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需要賠償徐守蘭45876元。聽到這個決定,彭宇立即決定上訴。
其實,在法律專業人士看來,這個判斷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雖然本案調查取證非常困難,但法院對證據的有效認定,以及最終認定“從常識來看,雙方發生碰撞的可能性比較高”,以及法院認定被告彭宇應給予原告一定數額的賠償,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此外,根據“公平責任”的相關規定,作出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的判決。
而兩黨似乎也在這裡慢慢消失了。
它第二次出現在公眾視野是在 2012 年。
當時,南京記者報道,彭宇承認自己撞倒了許守蘭老太太。
經過協商,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彭宇答應賠償許守蘭1萬元。
然而,案件已經結束,但在網際網絡上引發的**風暴仍在繼續。
因為整件事充滿了詭異。
首先是法院當時要求提供派出所的筆錄。
沒想到,**因為不小心丟失了,沒能拿出來。
二是王浩法官在法庭上提問:
既然彭宇否認打過老爺子,可是如果他沒有打人,他又怎麼會主動去幫人呢?後來,更糟糕的是,他發現了徐守蘭老人“不尋常”的家境,說她出身豪門,兒子當警察。
並以此作為“老人誹謗人”和“法官任意量刑”的證據。
這一舉動顯然抓住了邪惡的通常社會邏輯——對於有錢人和不仁慈的人,**結。
最終,在**的譴責下,徐守蘭的兒子被帶走,他們一家人被殘忍地遭受網路欺凌和人肉搜尋。
王浩法官被調到距法院10公里的鼓樓區如江門街道辦事處。
不過,據街道辦事處負責人透露,王浩到達街道辦事處後,被安排前往汝江門司法辦公室。
但司法辦公室在乙個破舊的住宅區的一條小巷裡。
因此,住在這裡的一些居民不知道有乙個司法辦公室。
短短幾句話,他就已經看出了這件事的後果。
但更嚴重的是,這一事件帶來的社會風向極為發人深省。
因為今天很多人都說世界變質了,以後“不敢幫”老人了。
事實上,對於這一事件,不僅網友們發表了無厘頭的評論,很多**評論也失去了客觀性和合理性。
在審判時,他們先入為主地認為彭宇是無辜的。
然後,他抓住了這個決心,並站在道德制高點上批評它。
在他們的“道德批判”中,許守蘭成了誹謗的典型,法官成了冤枉好人的典型。
此後,他開始大聲呼籲重建社會公平和正義。
等待各行各業的節奏,以及網友的影響力火上澆油,網路**掀起了一波關於“要不要幫忙”的討論。
從表面上看,這場大規模的討論是對“彭宇案”的反思。
其實,這是對徐守蘭老人和法官的批評的延伸。
或者說白了,就是利用話題來玩,製造社交焦慮。
此舉成功扭轉了“是否幫忙”的社會問題,成為“彭宇案”的代名詞。
此後,當類似的“扶老被誣告”案件出現時,人們在評論時屢次提起“彭宇案”。
比如所謂的“河南李開強案”和“天津徐云和案”。
這似乎已成為社會上不容忽視的普遍現象。
但實際上,它們是個案。
更何況,社會溫暖的事件也很多。
例如,2019年,廣州**回顧了正義和勇敢的事件。
2023年6月,杭州外賣哥彭慶林為了救下跳河女子,從十多公尺高的橋上跳下。
在這一點上,可以清楚地看到網路**從一開始就偏離了,然後越跑越遠,這更像是戴著道德判斷面具的憤怒發洩。
而“彭宇案”本身的真相,似乎從來都不是人們關注的焦點。
例如,法院只公布了判決書,而沒有給出理由和解釋當事人的自由裁量權。
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偏離網路**繼續發酵提供了空間。
這一點或許是司法機關今後遇到此類案件時需要注意的一點。
另一方面,自網際網絡時代以來,網際網絡的雙向影響效應日益凸顯。
客觀公正對司法公正的監督可以發揮有效作用。
這種監督作用不僅體現在及時糾正錯誤上,而且體現在防止司法腐敗上。
如果監管不當,也會起到干擾司法公正的負面作用。
例如,“彭宇案”的偏差是**。
更重要的是,在事件發生11年後(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事發聲。
上面寫著,彭宇承認自己打了老人。
然而,此時的許守蘭已經死了5年了。
也許在一些人看來,這有問題。
但這些都不重要。
如何充分發揮監管的積極作用,同時避免其負面影響,是當今時代的一大挑戰。
這也可能需要立法和行政方面的努力。
此外,還要加大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素養,特別是網民的法律意識。
總之,從時代開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應充分發揮監督的積極作用,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