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在第二十條的最後幾分鐘,檢察官韓明在聽證會上慷慨激昂的表述在網路上廣為流傳,近幾年“你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命”這句話被搬上了熒幕。 王永強的人生從此發生了變化,因為乙個絕望的檢察官的義言。 那麼,“別人的命”,難道就是王永強和張桂生的命嗎?看完這幾分鐘的演講後,我有兩個問題——第一,聽證會上各方的意見是什麼?二、張貴生是怎麼解釋自己後續的?懷著極大的好奇心,我走進了劇院。 正如我所料,這兩個問題並沒有得到我預期的答案。 從熒幕回歸現實,處理“別人的生活”說起來容易,但一般做起來真的不難。
別人的命“,不僅是王永強的家人,還有劉冰仁的家人。
什麼是正義?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偏離了之前的審查意見,心中單純的正義感激怒了兩位庭長,贏得了全場的掌聲,決定不起訴,正義達到了嗎?
這只是一種自作自受的方法——你可以看到我有多勇敢,我能夠說服房間裡的每個人在巨大的壓力下支援我的正義願景。 如果是這樣,“正義”就太片面了。
我一直很喜歡張慶松律師的一句話:
所謂正義,就是各當其責。
檢察庭審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通過整個檢察事項的公開性,讓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直接陳述案件最大的爭議點,使合理、合理、合法的結論以視覺的方式充分展現在全社會面前。 當然,對於王永強涉嫌故意傷害案也有不同意見,但展示的物件顯然只是在檢察系統內,當事人王永強沒有出席,其辯護人沒有出席,代表被害人立場的訴訟人也沒有出席。 雖然《人民檢察院關於審查案件審理的規定》第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開庭人選。 除聽證人員外,聽證參與人還可以包括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訴訟當事人、辯護人、第三人、有關辦案人員、證人、鑑定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
沒有規定檢察聽證會的所有當事方都應出席,但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當事方都沒有機會發表意見,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這將對國家司法系統產生重大影響。
這樣的聽證會對受害者公平嗎? 面對公訴人慷慨解囊、座無虛席,會有人站出來為受害者說幾句話嗎? 如果我是受害者的官司,我會在掌聲後提出來,劉文靜真的說“我要砍死你”嗎? 你真的說過“我會回來的”嗎? 你如何證明他說的? 此外,王健表示,“目前關於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審查起訴報告在法律層面沒有問題”,既然如此,就應該將報告全文公布,讓全社會聽到檢察院如何辯稱王永強不構成正當防衛。 這有意義嗎? 有讀者可能會說,這麼壞的人還為他說話,律師良心被狗吃掉了吧? 在筆者參加的一次檢察聽證會上,我仍然堅持陳述我的委託人反對檢察官的意見和理由,當時情況不堪重負,這樣的疑問也被拋在了我身上,也可能拋在許多敢於頂著滿屋子的壓力發聲的律師身上, 而相信,一些像陸玲玲這樣執著的檢察官,也面臨過這樣的疑問。但是,無論受害人有多壞,父親有多壞,他仍然有辯護的權利,充分表達意見的時間和空間也必須得到保證。 試想一下,如果這起案件沒有給被害人乙個發聲的機會,然後不起訴,那麼已經失去兩個兒子的劉炳仁,接下來會選擇起訴嗎? 是否會不斷向省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信訪和申訴? 因為政法委書記和檢察院書記已經當著眾目睽睽之下答應過他——“盡快起訴”,請注意,這個答覆不是“決定是否盡快起訴”,雖然在實踐中沒有法律常識就不可能有這樣的答覆,但既然這個答應了,又沒有做到, 公共當局的公信力在**?所以,檢察官韓明辦的不是案子,不僅是王永強一家的性命,還有劉炳仁的家人。 這也是為什麼檢察官必須堅持客觀義務,兼顧各方訴求,不能盲目地幫助王永強尋找無罪證據,實現他心中所謂的“最樸素的正義感”。
別人的命“,不僅是王永強、劉炳仁,還有上千名被冤枉的當事人。
這些當事人的代表人物就是電影中的張貴生。 筆者對張貴生的結局很好奇,電影只說張桂生死後被認定為“義勇”,並沒有說明此案的後續情況。 那麼,他被無罪釋放了嗎? 如果沒有解釋,則應意味著沒有。 有觀眾會問,大家都死了,怎麼會有後續的案子? 當然,想想聶樹斌和胡格吉勒圖,正義會遲到,但絕不能缺席。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存在確有錯誤的,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命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張貴生被加進去,就是說本案判斷錯誤,需要按照對正當防衛的新認識精神加以糾正,不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檢察機關啟動本案審判監督程式,也應符合法律和基本邏輯。 如果張貴生的案子不糾正,邏輯上不可能完全自洽,導演和編劇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我想他們考慮過,但如果改正了,會不會面臨很多實際困難,比如公安和法院的壓力,比如在其他現實中如何處理更多的其他案件? 田副檢察長在聽證會上提到,“認定與王永強案相似的判決22項,無一例外均認定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 “那麼這22起案件的當事人呢? 他們的案件有希望得到平反嗎? 在聽證會上,王健提到,“推翻就是推翻以前無數類似的判例,你知道這對國家司法制度有多大影響嗎? 韓銘說,“我知道”,其實我覺得他不知道,他只知道新案子對未來的積極影響,他沒有想過,他和很多檢察官、法官還有勇氣回頭看。
朋友圈中的許多律師已經開始利用第20條為當事人的故意傷害案件準備上訴。 作者想說的是,現實中,成千上萬的張桂生,因為《二十條》的沉睡,改變了他們的人生,而電影之後,釋法推理的工作,不僅落在了一位韓明檢察官的頭上,還有成千上萬的檢察官、法官和律師將面臨當事人的質疑。 老實說,我並不擔心被質疑,因為我盡力了。 我怕的是接待視窗的冷漠和嘲笑,我可以期待他們的回覆是“電影終究是電影”和“你的案子和他的案子不一樣”,就像那句“目前,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審查和起訴報告沒有問題”, 由於法律層面的論證可以封存所有在上訴階段之前未被認定為正當辯護的犯罪形成案件,既然過去被認定有罪的案件是正確的,這說明從目前的角度來看,沒有必要將第二十條適用於以前的案件, 那麼,我們怎麼能談論“第20條”是乙個應該被啟用的睡眠條款這一事實呢?
法律層面沒有問題“,相當嚇人,就像一堵堅固的牆,將法律與天理和人情隔絕開來,很多觀眾聽到這句台詞,再看王永強的好結局,你覺得王健說的對嗎,司法實踐也有違背天理和人情操法的餘地? 檢察官韓明甚至丟擲,“法律錯了嗎? 我也不知道。
我想告訴你的是,正當防衛的法律制度沒有錯,法律的表述也沒有問題,但王健那句“法律層面沒有問題”是完全錯誤的結論,正當防衛與違法犯罪行為之間有明確的界限, 正如民事欺詐與欺詐之間有明確的界限,這違背了天理和人的感情,在法律層面上肯定存在嚴重問題。這讓我想起了李曉萌律師在裂縫中應該怎麼做? 文章中的一句話:對領導最無恥的說法是,你說什麼我們都可以爭論!
對於乙個律師來說,真正失去自然理性和人情的背景,用冷酷的法律論據來搪塞有期望的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訴訟目的甚至其他難以言喻的動機而爭論意見的有效性,這是最可怕甚至可恥的事情。 就像電影中檢察官對政法委書記的幾天之內的承諾,太荒謬了,讓很多檢察官看完後都覺得很無奈。
所以,只面對未來,不敢面對過去的錯誤,自稱要對“別人的命”負責,只實現了一半。 我們糾正了“誰死誰傷誰正”之後,就應該認識到,只見王永強一家,不理劉炳仁一家,就會變成“誰正理理,誰就他的”; 只關注王永強的家人,忘記了萬千張貴生,就會成為“誰在他面前”。 法治的進步,就是要讓“每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所以“別人的生活”應該是“每個人的生活”。
你不是在辦案子,而是在處理別人的命“,這個重任,當初筆者是檢察官的時候,已經實踐過了,現在轉行成為執業律師的角色也一直踐行,希望老會的各位同仁都能一直踐行這個”吶喊“,而不是用口號來確立, 然後用行動來破壞,引用這句話時不要嘲笑辯護人和訴訟人。
免責宣告:本文中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對相關法律的一般解讀,不能視為盛馳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 如果您需要相關法律意見或相關話題的進一步交流,請隨時聯絡盛馳。 **源自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