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離婚不到一年,在這段短暫的婚姻結束後,該男子向法院提交了乙份長達20頁的詳細費用記錄,要求退還婚姻期間高達25萬元的費用。
雄把它拿出來20 頁支出明細,雙方的矛盾達到了沸點。
在這起結婚還不到一年的離婚案中,雙方的矛盾在法庭上達到了沸點。
該男子出示了乙份長達20頁的開支明細表,詳細列舉了從戀愛到婚姻結束的開支:情人節、七夕節和生日送給妻子的紅包共計9800元; 觀影、餐飲、旅遊等,共計19814元; 訂婚時支付的彩禮高達88888元,購買衣服2萬元,“四金”(金項鍊、金手鐲、金耳環、金手鐲)的花費達到3個60,000元; 婚宴費用 64萬元,以及婚禮當天的“車錢”和“離婚錢”各1萬元,累計支出近26萬元。
丈夫辯稱,這些費用應被視為彩禮的一部分,因此要求妻子全額退還。 女方堅稱,媒人介紹時給的88888元,才是彩禮。
雙方家長、村幹部甚至司法機關都試圖就彩禮的計算和返還進行調解,但糾紛逐漸公升級。 為了追回彩禮,丈夫多次到妻子家,雙方甚至發生了肢體衝突。
終於,2024年2月1日,陝西省阜平縣法官馮鵬飛出面調解糾紛,最終妻子歸來 460,000元;
“第一案”按照彩禮新規審理它受到了公眾的廣泛關注。
在湖北省鄂州市良梓湖區法院,第一起案件也是根據新頒布的彩禮條例開庭審理的。 這兩起訴訟有乙個明顯的共同點:在各自的法庭上,丈夫辯稱,女方的送禮、度假轉賬、邀請客人吃飯等費用應計入彩禮總額。
在2024年2月1日的聽證會上,良子湖區法院田**關向當事人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彩禮的新規定,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彩禮的定義,強調彩禮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以結婚為目的, 另一種是符合當地習俗。新規則也很明確不宜計入彩禮的三類財產:在節日或生日等特殊場合贈送的禮物或價值不高的現金禮物、日常消費費用和其他價值不高的財產。
田**關認為,新規的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根據這一規定,法官有更充分的理由進行解釋,並使當事人更容易接受。 最終,調解結果顯示,女方應退還6萬元彩禮,而丈夫堅持的1萬元禮費等費用不計入彩禮。
在馮鵬飛法官審理的案件中,彩禮的最終金額為166萬元,包括訂婚時媒人給的彩禮、衣服錢、“四金”、“車錢”和“離婚錢”,這些都是符合當地婚禮習俗的物品。 其中,買衣服的錢代表女人婚禮的服裝費用; 上車的錢是指新娘上婚車前新郎給的紅包; 離婚錢是新郎在婚禮當天送給新娘母親的紅包。
當彩禮的數額被澄清時,男人和女人都沒有反對。 女方雖然承認自己只拿到了88888元的彩禮,但她也認可但是,其他幾項費用也是彩禮的一部分,這符合當地慣例。
關於彩禮的爭議繼續公升級。 新規的清晰性和可操作性為法官審理彩禮相關案件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導方針,同時,當事人對彩禮的構成以及可以退還的費用有了更清晰的認識。 對於那些在婚姻中對彩禮有爭議的家庭新規則提供了乙個更公平的解決方案,有助於雙方在法律框架內平等談判,避免因財產問題而產生長期的不滿。
作者:張璐 編輯:張玉樂 審稿人:萬秉傑 責任編輯:劉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