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精細了! 如何申請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我會給你發四個法治“提示”!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22

春節剛剛過去,放假期間,仍然有很多工人在努力工作。 如果他們犧牲了與家人團聚和休息的美好時光,他們是否可以向雇主索取加班費? 如果是這樣,我該如何申請加班費?

提示1:明確“工時制”!

工人應該了解適用於其職位的工作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即標準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休方式。 據此,我國的工時制度分為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經批准用人單位實行工時綜合計算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工時綜合計算期間的實際工時計算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實際總工作時數中超過標準總工作時數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按工資基數的150%支付;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加班工資按工資基數的300%支付。 經批准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北京市規定,如果員工的崗位工作時間不定,則該員工不能要求加班費。 如果雇員在法定節假日工作,雇主應按工資基數的 300% 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他時期工作的,根據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作時數時實際總工作時間是否超過標準總工作時數,超過標準總工作時數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按工資基數的150%支付。 因此,在綜合計算工時的情況下,員工休息日加班沒有200%的工資。

提示2:應區分加班的性質!

需要區分是法定節假日加班還是休息日加班,適用不同的計算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在休息日被分配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中國《國慶節和陣亡將士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年)。12.11 修訂)規定全年共有 11 個法定節假日

1)新年,休息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

首先,開始。 2、初中三年級);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日);

4)勞動節,休息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休息3天(10月1日、2日、3日)。

因此,以上11天為法定節假日,員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基數的300%,員工加班的,用人單位加班的工資200%。

提示3:掌握計算方法!

加班費的工資基數是如何計算的?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法定節假日支付工資,即在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國家規定的11個法定節假日不予排除。 因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為:

日工資=月薪收入,當月天數。

小時工資 = 月工資收入(每月 8 小時帶薪天數)。

每月工資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日75天。

提示 4:要知道的兩個“注意事項”!

作為員工,如果想申請加班費,還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我們必須注意提供證據。 勞動者要求加班費的,應當承擔加班存在的舉證責任。 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未提供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加班證明的證據一般包括考勤記錄、加班審批表、加班期間的工作記錄、加班報銷憑證、與領導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影、工人證等,只要員工能提供初步證據,舉證責任就轉移給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一般有勞動者是否加班、具體加班時間、加班時間長短等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將承擔不利後果,推定勞動者主張成立。

二是注重時效性要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導致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中斷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由於加班費也是一種勞動報酬,因此員工要求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應在自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條款的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施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安排下列節假日休假:

a) 元旦;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要求加班費的,應當承擔存在加班的舉證責任。 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未提供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北京市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延長工作時間超過當日標準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應按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者,應安排同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日工資基數或小時工資基數200的費率支付加班工資;

(三)法定節假日上班者,按不低於300/天或小時工資的費率支付加班工資。第十六條 經批准用人單位實行工時綜合計算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工時綜合計算期間的實際工時計算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實際總工時中超過標準總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供稿人:豐台苑。

編輯:楊世霞 郭進.

評論: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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