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一家金店的一名店員因自竊被看守判刑。 據悉,該店員趁職之機,在店內共偷走了376件5克,非法獲利近16萬元。
法院審理此案後,該書記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01 案例回顧在繁華的常德市,有一家名為“金匯”的金店,由勤勞的老闆黃老闆經營。 店裡有個叫李昊的年輕導購員,熱情好客,深受顧客喜愛。 不過,李浩最近的經濟形勢一直很緊張,他開始有了歪門邪道。
李昊在網上買了仿金飾品,打算在夜班的時候悄悄地把店裡的真金飾品換成這些仿品。 他以為自己可以在不知不覺中賺到一大筆錢,然後飛走。
然而,他的計畫並沒有他想象的那麼順利。 每當他試圖把真正的黃金首飾藏在袖子裡時,他的心就會跳得如此之快,似乎整個商店都能感覺到他的不安。 然而,貪婪驅使他繼續前進。
就這樣,從2023年1月到5月,李浩多次偷走了店裡的**飾品。 每次上早班,他都會用那些輕巧的**首飾或仿金首飾代替真品。 他的行為變得越來越大膽,直到有一天,他的行為被店裡的監控錄影拍了下來。
黃老闆檢視監控錄影時,發現了李浩的犯罪行為。 他很震驚,因為他一直把李昊當成自己的得力助手。
他決定報警,將李浩繩之以法。
* 迅速介入調查,迅速逮捕了李浩。 經查,王某居然偷走了**重量3765克,價值1562475 美元。 審訊過程中,李浩如實供認了自己的罪行。 他後悔了,說:“我只是想弄點錢花。 ”
從法律角度來看,您對此有何看法?
02 案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桃園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李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偷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盜竊罪。 鑑於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法院決定從輕處罰,判處他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萬元。
紳士喜歡錢,應該以正確的方式對待它。
懶惰和厭惡的行為,以及試圖不勞而獲的行為“最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任何出於貪婪而捍衛法律的人,最終都會走上犯罪的道路,毀掉自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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