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意味著案件更加困難和複雜,或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很差,法官可能不知道如何決定。
雖然《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但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則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即不能提供證據。
但是,從實際的角度來看,澄清案件事實也非常重要。 否則,一旦提出上訴,上級法院很可能會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接下來,我們來擴充套件一下,聊聊這些相關的事情,相信大家看完這篇文章兩分鐘就會明白了。
1.立案制度已經實施多年,所以只要當事人的起訴材料形式完整,法院就會立案,但這並不意味著案件一定會勝訴,即使勝訴的概率很高。
但是,根據最新規定,立案後,不一定直接列為正式名稱號,仍可先建立“訴前”案件編號。
此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調解,當然是按照相關規定,在訴訟時效方面,“訴前調整”案件編號的設立也是根據案件的正式立案情況確定的,這可能會導致訴訟時效被重新計算。
在調解過程中,如果任何一方意見不一致,或者當事人在一段時間後仍未達成調解協議,則案件將被轉換為正式的民事案件編號,一般確定為“閩初”名稱。
2.立案編號後,法院將開始正式送達程式,一般情況下會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傳票,然後向原告送達傳票。
被告收到答辯狀後,可以向法院提交答辯狀,也可以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
然後是**,**時間一般都比較快,很少超過乙個小時。
這次庭審的過程和電視劇集、電影裡演的不一樣,沒有那麼多的言語和對抗,對峙也沒有那麼激烈,只是走正常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調查程式。
在聽證會結束時,法官還會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如果能同意,也可以調解。
如果無法達成調解,法官將回頭看案件是否適合裁決。
3.如果現有證據相對清楚,權利義務關係相對清楚,法官即使清楚,也會作出判決。
該判決可能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能駁回所有訴訟請求,也可能支援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當然也可以駁回訴訟。
但是,如果現有事實尚未完全查明,則法官也可以在兩次之間自行調查取證,也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
需要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的常見情況主要包括:雙方提供的證據不夠清楚、關鍵證據未提供、或關鍵當事人未出庭等。
例如,雙方有借款關係,原告出示了借據的證據,借款金額比較大,但沒有轉賬記錄。 再比如,在涉及個人關係的糾紛中,當事人自己沒有出庭,而只是出庭,有些事情不清楚。
4.其實,從最嚴格的意義上講,證據規則可以在這個時候適用,從民事訴訟的過程來看,最重要的是誰主張、誰提出證據的原則。 當法院無法舉出有利於其的證據並支援其主張時,法院不得支援該方的主張和請求。
但是我們的司法機關,畢竟還是要減少人民的訴訟疲勞,如果糾紛能一次性化解,就不會被第二次折騰,所以就會出現第二次、第三次**的情況,在訴訟過程中盡量查明案情。
否則,相關當事人需要在補充相關證據後再提起二次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