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又到了煙花爆竹銷售旺季,南寧市應急管理部門提醒——(引文)。
在朋友圈賣煙花爆竹是違法的! (主題)。
南寧晚報(記者魏巍)春節即將來臨,正值煙花爆竹的旺季。 近日,記者了解到,南寧有微商在微信朋友圈公開銷售煙花爆竹。 對此,應急管理部門提醒,這種行為是非法的。
小黃人噼啪啪大炮活動價格2瓶16元,手感慢。 “18寸仙棍23元,有80元; 滿滿明珠13元排,10......記者觀察到,1月初,一些微商開始利用朋友圈和微信群銷售煙花爆竹,然後用私家車“送貨”到指定送貨地點或讓消費者開私家車“取貨”。
微商陳女士說,她平時在朋友圈裡貼水果、雞肉、蔬菜等食材的廣告,放鞭炮就像節假日賣月餅、粽子等商品。 “我平時賣什麼就賣什麼賺錢,我不專門賣煙花爆竹,也沒有營業執照。 以前我以為我只會賣給朋友圈裡的朋友或鄰居,那為什麼我需要任何許可證呢? 在得知朋友圈賣煙花爆竹是違法行為後,她表示以後會吸取教訓,不再擅自使用鞭炮。
近年來,隨著有關部門加大對民營鞭炮安全隱患的宣傳力度,朋友圈中所剩無幾的微商。 不過,還是有一些幸運的微商,在日前在朋友圈曬出廣告後,公開上傳了煙花爆竹銷售群的微信***1月29日,記者注意到相關廣告已被微商悄悄刪除。
記者從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了解到,近年來,應急管理部門始終嚴格管理煙花爆竹作業運輸,防範化解安全生產風險,嚴防煙花爆竹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如果商家在朋友圈發布的銷售資訊是指示性或暗示性資訊,即告訴大家去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則不違法; 如果在朋友圈發布的資訊中,交易地點不是指定的銷售地點,包括送貨上門,無論是否有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 如果朋友圈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違法經營金額超過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則已經達到非法經營罪的標準。
市應急管理局提醒,利用微信群、電商平台、快遞等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屬於違法行為,如發現市民可撥打安全生產投訴舉報**12350舉報。
從事該企業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在營業場所與周圍建築物和設施之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有保管人,倉庫管理員; 依法進行了安全評估。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負責人接受過安全知識教育; 實行專賣店或專櫃銷售,並設立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隨身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不得違反運輸許可證; 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警示標誌; 滿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允許載人。
煙花爆竹到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許可證退回發證機關核對。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託運行李、包裹和郵件中攜帶煙花爆竹。
*:南寧晚報。